“营改增”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方法研究
2017-09-13王慧
王慧
【摘 要】我国自2011年批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以来,先后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了试点运行,此次改革是对经济结构调整和结构性减税的调整,对我国的企业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在此背景下,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本文主要就实行“营改增”政策的必要性作出了分析,探索了在此政策下对高新技术企业税负的影响,并提供了相应的解决办法;此外,还对企业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筹划方法进行了总结。
【关键词】“营改增”;税收筹划;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税负
自2012年1月1日,“营改增”率先在上海的“1+6”行业上进行试点。其中“1”为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在内的交通运输业,“6”包括信息技术、技术研发、文化创意、物流辅助、租赁、咨询等部分现代服务业。经过多年的改革,直到2016年,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在全国全面展开,这一举措将避免重复课税,减小企业税负。由此看来,“营改增”的实施将对高新技术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一、我国服务业企业实行“营改增”的必要性
我国过去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以下简称两税并存),两税并存对促进我国市场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产业呈现新的特征,过去的两税并存无法再适应新的环境形式,还会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首先,营业税按营业收入全额,对每一个环节都征税,不利于服务业的专业化分工和协作,违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导致重复征税。第二,两税并存导致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受到局限,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制约了生产性服务性的行业的发展。与此同时,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对劳务征收,营业税会影响企业服务提供方式和组织形式的选择,不利于制造业和服务业的融合。第三,在出口方面,由于营业税未实行出口退税,使得出口型服务贸易无法享受零税率,削弱了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制约了我国贸易结构的优化升级。
二、“营改增”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影响
高新技术产业现在持续进行技术研发与产品开发,在科学技术研究创新经费上投入很大,现在大部分都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型密集经济实体。其中,自主知识产权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的载体,我们必须要大力发展包括技术开发、软件管理、技术咨询等服务型产业。此外高新技术企业还要加强对员工的创新技能的培养,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1.“营改增”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正面影响
(1)避免重复课税的问题的出现。由于我国以前采用的是价内税征税方法,这种方法限制了高新技术企业对于必要可抵扣金额的数量,使得销售收入的部分税金不允许提前抵扣。而“营改增”实施以后,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贸易企业一样,无论是购货还是销售都避免了重复课税的问题。
(2)拓宽销售渠道,增加客户群体。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大部分客户群体都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此企业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里所含的增值税金可以提前扣除,为客户减轻了纳税负担,既降低了客户购买成本也降低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
(3)高新技术产业的良好发展。此次改革,是对我国结构性税负的规范,通过双方开具的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减少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同时也吸引了更多客户进行交易,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贸易发展,有效的提高经济效益。
(4)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办公效率。“营改增”经济体制的应用使得高新技术企业缴纳税款的方式更简单,会计人员对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编制更加方便,减少了企业因为会计准则与税法不同而产生的应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与此同时,税务机关对于收缴税款的流程更加合理化,实现高新技术产业与国家有关部门的互利共赢。
2.“营改增”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负面影响
(1)客户与高新技术企业之间缺乏信任。从宏观上看,“营改增”的实施是一次减少企业纳税负担,降低成本的有利改革,但也存在着一些矛盾,由于新的“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一部分改革之前签订合同的商户,还要按照规定缴纳税款,但是从理性的经济人角度出发考虑,他们必然也想要求得到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双方合同已经成立,这样未能实行优惠政策的部分客户出现了心理不平衡的现象,不利于双方建立长期合作的伙伴关系。因此,这是对双方信任程度的一次考验以及能否长期合作的挑战。
(2)相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可抵扣的进行税额范围较窄。虽然“营改增”减少了大多数企业的课税负担,但相对于高新技术产业而言,可抵扣税额的范围较窄。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以及相应人员的人工成本虽然占总支出的50%以上,但是无法抵扣税款,只能计入相关的成本部分。因此,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享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部分占比较小的比重,但反向来看对于与之交易的的客戶可以享受更多的抵扣金额。
三、“营改增”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在税收方面进行筹划
从理论上讲,“营改增”的目的旨在与避免重复征税,减小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提高市场的经济活跃程度,但是因为国家在改革的过程中,尚未完全对“营改增”做到全面的试行,所以在当前阶段,现代服务行业在短时间内还未能减轻纳税负担,换而言之,“营改增”还未能发挥其在现代服务行业的作用,因此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是很有必要的。
1.增值税的类型
(1)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纳税期内外购的固定资产已纳税额一次性给予扣除,也就是说纳税企业用于生产的全部外购生产资料都不重复课税,对于整个社会而言,课税实际上只限于消费资料。
(2)收入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是指征收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相当于当期外购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的已纳税额,对于整个社会而言,课税依据相当于国民收入。
(3)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征收增值税时,不允许将外购固定资产已纳税额扣除,对于整个社会而言,课税依据既包括消费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课税范围与国民生产总值相一致。endprint
2.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1)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当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服务,按照销售额或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收入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增值税税额,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7%和6%。但是如果高新技术企业自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许可证,那么在销售其自己研发的技术产品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但是这种征收规定只适用于软件开发企业,并且软件开发产品是获得著作权证书或者许可证,因此如果申请成功会对减轻税负非常的有必要。此外,在委托第三人开发软件产品时,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此时的征收税率按照17%来计算如果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者双方共同拥有那么征收税率按照6%来计算,此项规定在企业签订合同时即可做出规划,能更好的运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营改增”后,原来应该交营业税的服务行业现在应该适应于“营改增”的政策,改交增值税,其税率为6%,如果申请认证为技术服务,则其技术服务收入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会直接列入技术性收入,但是没有免税这一优惠政策,但是就技术开发合同能认证下来则可被认为免增值税。
(2)增值税—进项税额。第一点是关于材料采购的应纳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即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为了扩大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范围,“营改增”之后对于企业来说,只要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在人口密集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可抵扣的范围是有限的,所以应该扩大服务业进项税额的可抵扣范围,使得劳务费、维修费、房租、物业管理费等可以列入增值税可抵扣的范围内。第二点是从实际发生情况来看,企业与供货商在签订合同时,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实践中对于合同价格中是否包含增值税存在不同的理解,计税销售额是不含税销售额。但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收取的情况,其销售额就是含税销售额。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的含税销售额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必须将其转换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所以由此可见,为了避免由此产生的纠纷,对条款的要求是:对于在增值税应税范围内的货物或服务,明确约定合同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明确提出相应的时间限制。对于供应商,一般要求对方的增值税对象为一般纳税人,避免对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因为尽管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代替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代替开出的发票一般为低税率,其税率为3%,这样一对比,会导致甲方的损失,增加公司的成本金额,这样就会得不偿失,所以在选择对象时也需要谨慎。
因此,在“营改增”的背景下,未来税制发展结构趋势就会想增值税发展,但是在推进这种税制结构时必然会产生不合理不公平的地方,因此正确的理解和有效的适应是推进过程中的最正确的做法。
四、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
作为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筹划,国家对其相关规定还不够完善,因此,企业应该遵循一定的规章制度,以确保高新技术企业能够持续稳定发展。
1.全方位原则
企业在确定高新技术产业之前要先对其进行初步评估,其中包括对经费的投入、知识产权的成果、产品的增值服务水平等,从而确定其正确的发展方向,其中包括注册资本的投入、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设置、以及后续投入的研发经费等。全方位的考虑高新技术企业的未来发展前景以及可能遇到的问题,确保企业的是税收筹划合理利用,是每一个高新技术产业都可以充分成长。
2.连续性原则
目前,我国认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基本认定时间为3年,3年期满后需要进行复审,在此过程中必须保持上交材料过程与首次上交材料确定的过程基本一致。由于考虑到企业在交接年度进行复审会有不便,可以允许高新技术企业提前或推迟技术审理,以便让3年期间的数据具有连续性,使高新技术产业长期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此同时,也促进了一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3.资料的完整性原则
诚信是每个企业是十分看重的要素,因此,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的申请资料应该具备完整性与可靠性。尽量通过公证机关或第三方的认证,例如:中介机构开具的审计报告说明书,或者政府部门的相关奖励证书等。为董事会提供完整可靠的科研信息,以便领导者做出及时有效的调整方案,形成良好的企业税收模式。
4.筹划方法的结构性原则
企业对于税收筹划应该有独立的核算方法,但并不等于完全自由,还要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的筹划结构。这样不仅简化了和核算人员的计算程序,也提高了公司缴纳税款的效率,使得高新技术产业的纳税更加高效化、合理化。
五、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的管理建议
当然,在实际工作中,详细的税收筹划会有效的规避风险,但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漏洞,我们应该进行合理预测,防患于未然。因此,我总结了一下几点建议,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1.严格控制开票风险
高新技术企业与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明确规定要求供应商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营改增”后,服务行业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能对进项税额进行扣税,还要明确对发票上的时间限制做出明确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发生业务后应该及时取得增值税发票,并且及时到税务机关认证计入档期进项税额。
2.完善经营的制度
高新技术企业应该以“营改增”为实践背景,制定出一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针对性的准备工作,比如,完善设置内部管理结构,规范员工对记账科目设置,完善采购制度,建立完备内部控制。
3.税收筹划要从细节出发
高新技术企业在税收筹划时要注重各种细节,俗话说:“细节决定成败。”在税收筹划时,要区分企业的纳税期间,还要注意税务机关与会计处理业务之间的区别等等。
六、結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作为我国财政制度改革的重要部分,这一举措的实施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在这一基本改革政策下,合理的对税收进行筹划是高新技术企业稳定发展的必要保证,这不仅是纳税人对纳税方式的意识选择,更是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基础。由此可见,“营改增”这一结构性减税改革对高新技术企业具有深远影响。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充分利用国家出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员工自主创新,提高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意识。在“营改增”的巨大浪潮中实现减税与企业稳定发展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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