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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刑法的法律性质

2017-09-13周秦

进出口经理人 2017年8期
关键词:法律性质行政法刑法

周秦

摘 要:行政刑法的研究对刑事立法、司法有着重要意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国家为了规范市场行为,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只有加强行政刑法的法律性质研究,才能给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帮助和指导,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建构和谐社会。本文分别从行政法说、刑事法说、双重性质说等三个方面分析了行政刑法的法律性质。

关键词:行政刑法;刑法;行政法;法律性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为了规范市场行为,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规,行政刑法规范,原有的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的划分,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因此,如何使这些规定在行政法律法规中的行政刑法规范与刑法典中的刑法规范相衔接、并协调一致,迫在眉睫。

一、行政法说

该说认为,行政刑法应当归属于行政法。行政法之父郭特希密特本人也是主张行政刑法属于行政法性质的,他认为,法与行政是相对的,两者应该有其不同的目的与手段,法的目的在于保护人的意思支配范围,其手段是法规;而行政的目的在于增进公共福利,其手段是公共活动,违反法的行为是刑事犯,违反行政的行为就是行政犯,前者包含直接对于法益与法规的破坏,同时也包含有一个实质的形式的要素;而后者只具有形式上的要素,即违反行政意思而应加以处罚的行为,因此,两者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他主张将行政犯从刑法典中独立出来,制定专门的“行政刑法”。郭氏将法与行政对立起来的结果导致了行政犯与刑事犯的实质区别,从而进一步导致了行政刑法属于行政法的结论,但其主张代表了许多欧陆国家法学界的观点。

在我国,也有人持行政刑法归属行政法的观点。如有学者认为,“行政刑法属于行政法范畴。”支撑这一结论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政刑法调整的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而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它主要针对那些较为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即行政上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第二,行政刑法的法律渊源一般都是行政法规范,或分散在行政法律体系的各个分支部门,或集中体现在《行政刑法典》中;第三,行政刑法所规定的制裁(也即所谓的行政刑罚)是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这与刑法所规定的刑罚是有本质区别的;第四,行政刑法的执法机构为行政机关而非司法机关,且其宗旨是为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实现行政管理的职能和目标。

二、刑事法说

该说认为,行政刑法应当归属于刑事法。这种观点主要为日本行政法学界所倡导。如日本学者福田平认为:“行政犯作为对国家具体法秩序的违反,与刑事犯的本质相同,是应当科处刑罚的行为,作为有关行政犯法体系的行政刑法,是有关国家刑罚权的法规。因此,成为其基调的,不是作为行政法指导原理的目的性,而是作为刑法指导原理的法的安定性。因为在行使刑罚这种强制性国家权力出现问题时,不允许合目的性的原理作为指导原理。因此,行政刑法与固有刑法的指导原理相同。由于固有刑法的诸原则大多在行政刑法中是妥当的,故行政刑法并非只是与固有刑法的形式相同,而是形成统一的刑法的一个部门。当然,不可否认,在行政刑法中,固有刑法的一般原则被修正以适应行政刑法的特殊性,但这种特性并不否定作为其基本性格的刑法性格。

我国也有学者认为行政刑法应属于刑法的范畴,如我国台湾学者林纪东,就认为行政刑法是指在行政法规中所附加规定的有关犯罪与刑罚的刑法规范的总称。其理由主要是:第一,行政刑法所规范的行政犯罪与刑事犯罪性质相同,行政犯罪是严重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应科处刑法典规定之刑罚的行为,行政犯罪就是犯罪,不是普通違法行为;第二,从法律渊源或表现形式讲,我国的行政刑法规范分散在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及一些行政法律法规的刑事责任条款中,这些都属于广义刑法的范畴,因此,行政刑法也自然是广义刑法的一部分;第三,从适用程序和执行机关来讲,对于行政犯罪所适用的是刑事诉讼程序,而不是行政诉讼程序,且行政犯罪的认定与处罚机关是司法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第四,从行政刑法所规定的制裁或法律责任上,行政犯罪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及被科处刑罚制裁,而非受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三、双重性质说

该学说为近年来我国一些学者所倡导,该学说认为,行政刑法兼具行政法和刑事法的性质。其推定的切入点是认为行政犯罪是指违反行政法规范,情节严重时又触犯国家刑律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这种行为具有违反行政法和违反刑事法的双重属性,换言之,构成行政犯罪的前提是必须违反行政法,但违反行政法并不必然构成行政犯罪,而是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而触犯了刑事法时,才构成行政犯罪。因此,这种双重性决定了在法律责任和法律渊源、执行机构、适用程序和指导原理上也具有行政法和刑事法的双重属性,即既要追究行政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又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刑事责任要由司法机关依据刑事诉讼程序法予以追究,对行政犯罪所引起的行政责任则要由行政机关依据行政程序予以裁决;那么,行政刑法必然要受到行政法原理和刑法原理的双重支配,从而可以得出行政刑法具有行政法和刑事法的双重性质。

四、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当前的犯罪形势也正在发生较大的变化,一些行政犯罪特别是走私犯罪、金融犯罪、环境犯罪、药品安全犯罪等也在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些都需要我们加强对行政刑法法律性质的研究,以行政刑法立法来解决司法现实中的行政法与刑法交叉领域中的冲突问题,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李晓明.行政刑法属性的论争及其定位[J].北方法学,2008,04:25-39.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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