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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2017-09-13于璐

进出口经理人 2017年8期
关键词:民商民商事民商法

于璐

摘 要:诚实信用原则本从属于道德理论范畴,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的日益进步,诚实信用已成为调节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法学界经过不断的探索与实践,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到民商法之中,并加以普及和推广。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体现在司法界的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价值。本文旨在论述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关键词: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

民商法是调节民事商业行为的法律,在市场经济中拥有着举足轻重的分量,它保证了民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将诚实信用原则以民商法的基本原则纳入我国民商法中,充分说明我国已经开始关注到民商法中的诚信问题。但是,从近年来发生的学术论文造假、钓鱼行政执法、三氯氰胺毒奶粉等实例中,可以发现,不诚信的现象屡见不鲜,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目前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在具体适用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研究,构建和完善民商法中诚实信用体系呈迫在眉睫之势。

一、诚实信用原则涵义

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学说、观点纷繁各异,笔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不欺骗对方当事人。诚实信用,从字面上看,表示诚实处事、守信待人。这就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在主观上应该没有欺骗对方当事人的行为,也就是说民事主体在应进行民事行为之前或者过程中,应当向对方当事人进行己方信息的充分披露,以此来谋求双方利益的均衡实现,避免出现对方当事人由于信息上的不公平而导致的错误理解,造成一方当事人合法利益蒙受损失;二是行为上要表里如一。所谓表里如一即是语言表达要与实施行动相符合,所想、所言、所行相一致视为诚信。所谓诚实信用,也就是以诚待人,取信天下,顺应市场制度的规则,以双方互利为前提,订立合同时要求民商事主体不得有欺诈行为,合同订立后遵守缔约,履行相应义务,一言一行时刻要遵守双方的约定,并兑现自己的诺言;三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民事主体应当以善意约束行为。善意,即为要求民商事主体在从事民商事活动时,必须考虑到均衡对方、第三方、各社会的利益,并对各方利益进行保护,通过正当的方法途径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因为,法律所规定的是总的原则,不可能做到事无巨细的规定实际生活中可能出现的种种情况,这样民商事主体在从事民商事活动时就有可能遇到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此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商事主体必须以善意从事民商事活动,不得恶意为谋取己方利益使对方、第三方或社会利益受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虽不构成违法犯罪,但是法官在判决时,为了达到维护公平正义的目的时,可运用自由裁量权,裁定恶意方败诉。

二、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措施

(一)加快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和适用标准的界定

法律法规作为维系一个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保证社会经济规范运行的制度性因素,其必须具备清晰的定义和适应标准,这种法律法规本身所具备的内涵,从本质上可以归类于法律的概念体系之中。在一个法治的社会环境下,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有序发展,需要法律概念的完善成熟,只有在这一环境之下,才能真正实现公民对法律的自知与社会经济对自身的自律,国家实现依法治国的全面自治。因此,在法律的订立以及后期增补更新过程中,立法者必须为法律条款制定强有力的规范保障性措施,建立健全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完善过程中的原则内涵和界定标准,以此实现法律的全面普及完善,最终达到维护社会市场经济体系有序运行的目的。

(二)构建市场主体的信用体系

从法律一定程度上讲,市场经济主体必须做到诚实无欺,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在目前信用缺失的环境下,要努力构建经济社会的信用体系。比如对企业信用问题要给予大力的重视,因为企业作为一个强势群体,在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时,常常会侵犯其他部门的利益,因此在制定企业各项管理的规章制度时,务必要统筹兼顾,使诚实信用原则在企业民商活动中更好地体现。可以在《公司法》中完善股东向董事会和监事会质询的相关规则,推行企业人格否认制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从而强化企业领导层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还要强调法定资本制的重要性,将诚实信用原则划分为资本信用和资产信用两大板块,使两者成为企业民商活动信用的基础。

(三)加速《民法典》的完善程度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急需构建一整套相对完整和独立的市场法律体系,从而调控和监管各种民商经济活动。我国的《民法通则》自实施以来,改动的幅度较小,内容和形式上存在着某些弊端和疏漏,这和高度发展的市场经济不相适应。因此,我国有关司法部门应大力加强民法典的制定与完善,及时、准确的规范民商活动各种不健康行为,从而为法院正确裁决民商案件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和依靠。比如,可以参照国际上各个国家先进的立法形式,适当选取适合本国发展的诚实信用原则,并明确和保障当事人正当利益的行使,进而使民商法更加科学得当,适应民商活动的各种需求。

三、结语

总而言之,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来源于人们的基本道德追求,反映了社会生产与分工的基本需要。然而,國家权力机关将其变成一种法律化的常态,是根据商品与市场经济的本质规律所决定的。因此,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要依靠其道德基础。相信经过司法人员的探索与实践,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一定会在实际生活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常晨.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完善措施探讨[J].法制博览,2016,

03:215.

[2]吴丽丽.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探析[J].法制博览,2016,04:224+22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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