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消费者公益诉讼在经济法领域适用问题

2017-09-13贾冠晶

进出口经理人 2017年8期
关键词:公益诉讼经济法消费者

贾冠晶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化程度日益加深,人们交往日益密切,随之利益形态有所转变,接踵而来的公害问题频频爆发,特别是在消费领域。消费者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如何合法合理地进行维权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核心问题。因此,本文主要探讨了消费者公益诉讼在经济法上的适用问题。

关键词:消费者;公益诉讼;经济法;适用问题

当消费者遇到群体性权益侵害时,如何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国家有效地建立健全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外,还能给消费者提供更好、更多的维权机制。消费者公益诉讼作为一个能够全面有效解决经济纠纷的救济手段,无疑是消费者遭受侵权时的最佳选择。

一、消费者公益诉讼的简单介绍

当某一侵权行为对消费者造成群体性的侵害,损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消费者适用消费者公益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适用条件在宏观上体现在对整个社会的公益形成了损害,在某一区域范围内造成重大影响;在微观上体现在遭受损害的消费者的人数达到十人以上且范围不确定。消费者公益诉讼是在经济活动中,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十人以上的合法权益遭受经营者的不法侵害,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潜在或明显的损害,依据法律授权的个人、社会组织或国家专门机关可以就不法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消费者公益诉讼在我国适用面临的问题

(一)立法对消费者公益诉讼主体范围的限制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法定机关,又对法定的组织划定在半民半官性质的省级以上的消费者协会,这样的做法限制了其他民间组织的参与。民间的消费者保护组织,它们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截然不同。新《消法》赋予消费者协会公益诉权与其协会性质有关。消费者协会的设立程序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过民政部分核准登记,获得社团法人的资格。如此的设立程序,奠定了消费者协会半民半官的性质。相对于其他的民间组织,国家在业务指导、审查登记等方面对消费者协会比较重视和信任,这样一来会压制民间组织的成长和发展,使得我国公益诉讼的开展受限。

(二)消费者公益诉讼的诉权内容受限

消费者公益诉讼可参照新民诉司法解释有功公益诉讼的规定予以适用,但面临两个问题:一是消费者公益诉讼有其自身特点,其诉权内容不能一律套用;二是新民诉司法解释对于公益诉讼的诉权内容规定不全面,譬如举证责任、执行等。解决消费者公益诉讼的适用面临的各种问题,需构建起符合中国特色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制度应从诉权主体、受案范围和管辖,以及适用程序等方面加以具体的规定。

三、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一)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2015年新民诉司法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了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其中对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做出了规定,即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经济法的范畴,因此,消费者公益诉讼是有区别于传统消费者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程序。经济法是保护经济公益之法,其案件的特性决定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应符合涉及国家、社会公共经济权益和受害人是不特定多数公众这两大特征要求。

(二)消费者公益诉讼的管辖制度

诉讼管辖的确定是指不同级别的法院或同级别不同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权限不同、分工不同。我国刑事或民事诉讼的第一审案件受理范围按照案件的性质、标的额大小、影响范围这几个因素来确定划分。消费者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案件受理范围。新民诉司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尽管新民诉司法解释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作出了相关规定,但笔者认为针对消费者公益诉讼受众不确定性的特殊性,法院对案件的管辖需区别对待。消费者公益诉讼按照受众多寡一般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侵害的人数众多且不能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较大,覆盖范围广,影响恶劣的消费者侵权案件;二是人数较少,但现实或潜在利益危害可能性大的案件,如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诸如此类的诉讼,这种类型的案件数额较大,牵涉人数众多,一般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公益组织以及消费者协会等提起诉讼,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另一类型的案件可以由消费者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能更好地激励消费者的参与诉讼,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另外,针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按照新民诉司法解释的规定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另外,筆者认为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在已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应当结合其本身的特点,再进行细致化的规定。

(三)消费者公益诉讼的特殊程序

消费者公益诉讼的确认之诉和禁止之诉属于禁止性诉讼,区别于赔偿性诉讼,是消费者公益诉讼的一大特色,可以设定为一种特殊程序。消费者公益诉讼的特殊程序是指,由利害关系人或相关人(不是原告)向法院提出请求,对某一法律事实存在性与合法性进行认定,并作出确认连法或是禁止行为的判令。其具有的特点包括:一是消费者公益诉讼的特殊程序的办案程序是由利害关系人或相关人的直接向法院提出请求开始;二是对于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暂时性不予以解决。笔者认为消费者公益诉讼特殊程序可以通过立法,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是独立于特别程序的一种适用于解决公益纠纷的专属程序。

四、结语

本文分析了消费者公益诉讼在我国适用面临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希望对相关研究具有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谷岩洁,耿涛.公益诉讼在征信维权领域的应用探究[J].征信,2016,

09:51-54.endprint

猜你喜欢

公益诉讼经济法消费者
消费者网上购物六注意
论经济法的宪法性
经济法在我国经济转型中的作用分析
知识付费消费者
公安高等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悄悄偷走消费者的创意
悄悄偷走消费者的创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济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