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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与司法资源优化探索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为例

2017-09-13夏静潘文婕

检察风云 2017年14期
关键词:速裁适用范围罪名

夏静++潘文婕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系列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制度化的表现。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率低,导致对整体办案效率提升推力不足,难以达到案件繁简分流、司法资源优化的效果。据统计,浦东新区检察院自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期间,共受理刑事案件6967件,其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共4388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3872件。然而,同期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仅有609件,仅占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案件的15.7%,占同期受理案件总数的8.7%,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适用速裁程序案件的现状

自2014年年底试行以来,浦东新区检察院受理的刑事速裁案件种类分布不均。在609件速裁案件中,危险驾驶罪与盗窃罪共计507件,占适用速裁程序案件总数的83.3%,适用速裁程序的罪名集中程度可见一斑。另外102起案件中,毒品类案件(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又占据了大半,达66件。其他案件,诸如妨害公务、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均不足或刚满10件。两高、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中规定的交通肇事、诈骗、非法拘禁、行贿类案件数量为零。《试点办法》中纳入速裁程序的罪名比例较低,导致适用范围受限。《试点办法》将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界定为危险驾驶、盗窃、抢夺、诈骗、伤害、非法拘禁、交通肇事、寻衅滋事、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等8个罪名3类犯罪,占刑法总共451个罪名的比例相当低,使得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受到很大限制。

司法实践中很多轻刑案件尚未纳入速裁适用范围。以信用卡诈骗罪为例,浦东新区检察院2015年期间共受理信用卡诈骗案976件984人,占同期受理案件总数的14%,此类案件多为案件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轻刑案件,具备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若纳入速裁程序适用范围,将有利于进一步节约司法资源。

《试点办法》中规定的部分罪名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否则有影响案件质量之隐忧。一是非法拘禁案件。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拘禁行为往往事出有因,或是与其他犯罪行为相互交织,拘禁过程多数存在暴力行为,办理难度较大,不宜适用速裁程序。二是抢夺罪案件。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发案率较低,判刑也较重,且常与抢劫罪难以区分,也不宜适用速裁程序。

刑事速裁程序的刑罚范围过于狭窄。以浦东新区检察院为例,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缓刑及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比例高达70%以上,这些轻微刑事案件与速裁程序适用范围的刑事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并无太大区别,过于限制速裁程序的刑罚范围,不符合我国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一年多的试点工作证明,在刑罚适用范围过于严格的情况下,速裁程序的适用率并不是很高,仅占同期受理案件总数的8.7%。立足于刑事速裁程序效率的功能价值,将其限定为一年以下刑罚的案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设定过于严苛。首先,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的被告人仍不能适用速裁程序。根据现行规定,具有累犯等从重情节的被告人,不适用速裁程序。其立法原意,是因为被告人在被判处刑罚后又再次实施犯罪,显然并无悔改之意,不应再适用对被告人含有从轻之意的速裁程序。但是,对于其累犯行为,法律已进行了量刑从重的处罚,再剥夺适用速裁程序的权利,无疑是对这一情节的重复评价。实践中,具有累犯情节而所犯罪行相对轻微的被告人为数不少,如将他们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则不利于速裁程序的功能发挥。

其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事项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不能适用速裁程序。据统计,浦东新区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涉及赔偿的案件中,特别是在绝大部分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告人完全赔偿的比率仅为5%。由于交通肇事类案件涉及的理赔程序较长,大部分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尚处于理赔协商洽谈之中,犯罪嫌疑人仅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做出部分赔偿,再等待保险公司的赔付。如果仅因赔付能力不足而被剥夺适用速裁程序,则显然有失公平。故笔者建议,对于已经作出合理的部分赔偿并有积极赔偿意愿的交通肇事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第三,对残疾人禁止适用速裁程序的规定不合理。刑事速裁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在量刑和快速处理案件上是有益的,仅因为身体上的残疾就被剥夺适用速裁程序的权利,对残疾人是不公平的。从表面上来看,这种禁止性规定是为了保护身体有残障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但实质上是歧视性的立法。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扩大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和提高诉讼效率在司法实务界已达成广泛共识。从“重罪重刑”到“轻罪入刑”,迫切需要司法办案人员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把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多用在重大、疑难案件上,对数量庞大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进一步简化、细化,简单案件速裁快办,疑难案件深挖精办,消化积案,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西方国家普遍广泛适用“速决程序”的成功经验可以为我国试点扩大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提供有益借鉴。美国诉辩交易(plea bargaining),又称辩诉交易、认罪协商,它是二战后,美国犯罪率持续走高,人案矛盾紧张的历史背景下被广泛应用的。诉辩交易包括罪名交易、罪数交易和刑罚交易。如果被告认罪,检察官就承诺不起诉被告,减少对被告的指控,撤销指控或向法官建议从轻发落被告。虽然这一制度存在着争议,但美国90%的案件都是通过诉辩交易审结的。

德国处罚令程序是一种无检察官起诉、不开庭审理的书面审理程序。针对某些事实清楚、量刑较轻的案件,检察官可向法官提出适用处罚令程序的申请,法官审核后向被告人签发处罚令,如被告人不服并提出异议,法官就必须按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案件,如果被告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则处罚令就等同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endprint

此外,在意大利、日本等国,都有相应的制度设计,旨在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权利。这些都为我们研究扩大认罪认罚背景下的速裁程序扩大化适用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我国刑事诉讼存在扩大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巨大空间。当前,基层检察院面临着案件多、人手少、期限紧、轻案多的现状。以浦东新区检察院公诉一处为例,2015年共办理刑事案件5824件7989人,其中刑期在一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有3402件,占案件总量的58.4%,在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刑事案件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仅639件641人,占案件总量的18.8%。无论是就数据本身而言,还是与其他国家类似制度相比较,这个比例无疑都是偏低的,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有进一步扩容的空间。

刑事速裁程序扩大适用的探索与完善

进一步明确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的罪名种类。1.进一步扩大《试点办法》的罪名范围。综观德国的处罚令程序、简易程序;意大利的认罪协商制度;日本的简易命令程序、简易公审程序;我国台湾地区的简式审判程序后发现,域外的刑事简易程序均只规定了一个笼统的范围,并没有对具体罪名作出限定,这对于我国速裁程序适用是具有启迪意义的。实践中,如能取消罪名限制,避免其沦为一些特定罪名的专属程序,将大力提高司法效率。2.适当扩大金融、税收征管等犯罪中的罪名种类。金融犯罪中诸多罪名都可纳入速裁程序范围内。以浦东新区检察院金融与知识产权处司法实践来看,信用卡诈骗罪占全处受理案件的80%以上,且本罪案情较为简单、认定标准较为统一,适用速裁程序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另外,在税收征管犯罪中,逃税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等,因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亦可以纳入速裁程序。3.适当扩大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的适用。结合目前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速裁程序应不以在公共场所实施为限。该章节中某些并非在公共场所实施的犯罪事实简单、量刑较轻的罪名,如招摇撞骗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妨害公务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等罪名,均可纳入。4.适当排除不适宜适用速裁程序的罪名。在诈骗类罪中,除信用卡诈骗罪,其他犯罪如合同诈骗、贷款诈骗等,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证据规格要求较高,需要集中司法资源着力办理,故不宜适用速裁程序。行贿犯罪,因该类案件往往为对合犯,案情较为复杂,证据多为言词证据且具有不稳定性,案件数量也较少,实践中也未出现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况,故可排除。抢夺罪,抢夺罪因判刑较重,且实践中往往与抢劫罪难以区分,在厘清事实和甄别证据上存在分歧,易产生定性争议,也不宜适用速裁程序。

適用条件过于严苛是导致目前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率较低的主要原因之一。结合法律规定及目前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以法定刑为标准划分适用范围更具有可操作性,可将刑事速裁程序适用范围放宽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同时调整有关禁止性规定,适当放宽适用条件。较之于美、德等国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的适用范围,鲜少见到类似我国《试点办法》的禁止性规定。这些禁止性规定,有些是合理的,有些是可以调整或取消的,如此,可以进一步扩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解决速裁程序在实践中适用率低的问题。

(本文得到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速裁课题组的大力支持)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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