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暴力威胁同学两年敲诈两万多被判刑
2017-09-13
青春期健康·青少版 2017年4期
案 例:
刘某和尹某是初中同班同学,刘某父母做生意,家庭富裕,尹某平时出手阔绰,为了弄些钱财动了勒索刘某的主意。在第一次敲詐成功之后,尝到甜头的尹某就一发不可收拾,经常向刘某索要财物,刘某一不给就对其拳打脚踢。刘某为“破财免灾”多次偷盗家中财物,两年“进贡”二十多次,共计两万四千余元。后来刘某的爷爷发现了刘某手机中尹某向其要钱的短信。这时家人才知道尹某对刘某的敲诈勒索,遂报案。案发后,尹某投案自首。
[问题] 此案中,尹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结果如何?
[评析]
尹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因尹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主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罪行系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諒解,对其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尹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