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务犯罪中的死刑存废的思考
2017-09-12陈会升��
陈会升��
摘 要:人的生命的法益是最严重的法益,职务犯罪侵犯的法益无非就是职务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基于主张在职务犯罪中废除死刑的观点,论述职务犯罪中死刑的存废,使职务犯罪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死刑在职务犯罪中的适用,不符合国际社会刑法发展的主流态势,为了能更好地促进我国刑法乃至法律的进步,有必要在职务犯罪中取消死刑的规定,以其他措施代之。
关键词:死刑存废;职务犯罪;罪刑法定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21.066
死刑指的就是国家机关运用权力剥夺人的生命的一种刑罚方法,是人类最为残酷的惩罚犯罪人的方法。
1 我国目前的死刑现状
我国从1979年颁布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到《刑法修正案九》的推出,对待死刑的态度则在不断地适应时代潮流,死刑条款在不断地减少,适用死刑的条件在不断地严格。现行刑法规定国家的死刑政策,即是坚持保留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
职务犯罪作为典型的非暴力型犯罪而言,在我们国家最高刑罚已经可以达到适用死刑的规定了。
1.1 我国职务犯罪中关于死刑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的重刑理念,同时也表明了我国对于职务犯罪的痛恨。但是对于职务犯罪适用死刑,似乎处罚过于严重。不过可喜的是,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公布,对于贪污犯,如果其被判处死缓,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罪犯的具体情况同时决定在其死缓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实行终身监禁。这一规定对于死刑改革来说有着非凡的意义,体现着我国死刑改革的趋势,即逐步限制并取消死刑。
1.2 职务犯罪中适用死刑的弊端
(1)职务犯罪如施以死刑,会使当权者迷信死刑的作用,重视严峻刑罚的作用。好的社会治理方法,会比单纯适用死刑更能达到管理社会的目的。如果依赖以严峻刑罚来治理社会,而不去注重提高社会管理水平,那犯罪只会越来越严重。
(2)职务犯罪适用死刑,有悖于和谐文化中的人道理念 死刑本身就是一种暴力剥夺人的生命的方式,其适用会在社会形成一种残忍非人道的风气,不利于树立尊重人的生命的理念。如果再在非暴力犯罪中适用,将会使得死刑更加普遍,当死刑的适用成为一种习以为常的社会现象时,它的威慑作用自然也会减弱。
(3)死刑的适用有其自身的弊端无法保证每一件案件判决的正确性,所以冤假错案有时候无法避免,如果直接适用死刑,将会使得案件结果无法恢复,后果将是巨大且难以挽救的。所以,死刑的适用越多,其面临的风险也就越大了。
2 职务犯罪中的死刑改革建议
职务犯罪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要想达到有利于社会利益和人權的发展的目的,从长远来看,笔者认为对于职务犯罪的死刑改革而言,可以有以下几个措施:
第一,逐渐纠正社会的重刑观念,淡化人们报应观念。第二,以终身监禁取代死刑的适用。法律适用死刑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使犯罪人不能犯罪,而适用终身监禁的效果也能达到死刑适用的效果,甚至有可能更好。基于人的生命的珍贵性和唯一性,我们应给与犯罪人改过的机会,适用死刑就剥夺了犯罪人的这一机会,而终身监禁也不会,同时还能剥夺犯罪人的自由,达到和死刑一样的使犯罪人不能犯罪的目的和惩罚的目的。另一方面,考虑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政策,人口呈现减少的趋势,人们观念更新,人口众多的大家庭已经很少见,如果对于一些非暴力型犯罪仍然适用死刑,这样也不利于国家的发展和家庭的和睦,进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将终身监禁引入法律中了,只是适用的范围仍然很窄,其适用也不是绝对性的,但是这种改革的趋势和目的值得称赞。
第三,更多地适用死缓制度而不是死刑立即执行制度。死缓就是死刑缓期执行,在我国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只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它介于无期徒刑和死刑立即执行制度之间,较好地缓冲了死刑制度,其适用有两个条件,一个是符合死刑的条件,另一个就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一些很严重的非暴力型犯罪如较大数额的职务犯罪,其也不必然导致死刑的立即执行,死缓有时候就可以达到应有的惩罚效果。它既可以贯彻国家打击职务犯罪的政策,也可以平复民众对职务犯罪的愤怒。目前,这种我国独创的制度既体现了对职务犯罪的严惩,也能很好地保护人的生命权,它应该得到更大的适用机会。
3 结论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职务犯罪如果达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必须施以严惩。《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对于职务犯罪的改革,在不久的未来,职务犯罪中的死刑,也许就快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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