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何解?
2017-09-12何继明
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何解?
■专栏■
何继明清华大学中国医疗服务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
最近,国家主管部门公开征求社会对“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原定四年一次的目录全盘调整,一拖七年才大调,医保目录更新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敏感性显而易见。医保药品目录管理中“合理性”与“时效性”的互动关系,值得深思。
药品目录定期调整,长期以来已成社会共识。问题恰恰是在操作层面有多样化选择:调整周期多久合适,调整幅度或力度该多大?历次“目录大调整”,实际上大部分药品稳如泰山,药品新进占比很小,被调出的就更少了。
此次提出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如何理解?过去设定四年一次“大调”也是动态调整,只是周期太长了一些,且实践中还由于种种原因一再拖延。“动态调整”应是在既定“大调”周期内适当“微调”。不言而喻,微调与大调的有关原则和机制应该基本一致,但也要有所不同。
于是,我们首先要明确定位微调对大调起什么作用。作用一是拾遗补缺和纠错,用微调来纠正大调中出现的误差。基于各种人为因素、规则漏洞和制度局限等现实原因,纠正一些药品本应进目录因故没有进,或者本不该进却阴差阳错进了的情况,该补当补,该撤则撤。这两种情况,需要建立投诉举报机制、调查核实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申诉机制等。此类情形一般不常见,宜采用不定期微调。作用二是“新陈代谢”。基于医药科技进步和疾病谱改变等客观因素,对于符合一定标准的目录外新药,应该按规范流程纳入目录;对于目录内药品被证实需淘汰的,应将其剔除。这需要建立符合优胜劣汰原则的触发机制和评价机制。此类情形常见,可采取定期微调。
与作用一相关的投诉举报机制、调查核实机制等,可参考普通公共服务项目行政准入决策的监管机制来设计。与作用二相关的触发机制和评价机制,专业要求高,既要与大调保持平衡,又要有创新。
触发机制的设立,本质上涉及目录调整的责任主体问题。大调实际上行政管理部门才有权发起。微调,可考虑让医药专家、药品生产企业、患者、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群体共同参与。获得上市销售许可的新药品,按程序提交加入目录的专项申请,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有关申请后,按规定启动评审程序。
建立评价机制,需要设定一系列操作流程。行政部门首先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备案或合规性审查,然后进入专家集中评审,汇总统计后采用“票决”模式决定入选名单。这种方法简便易行,但是在几乎没有药品详细资料的情况下,受专家个体知识局限和道德水平参差不齐
等因素制约,可能在合理性和科学性方面有所欠缺。例如,适应症局限在“小病种”的“特药”、知名度不高的“新药”很容易落选,疗效不确切但宣传做得好的“旺销药”、辅助药反而容易入选。在微调的时候,可要求独家新药申请者提供候选药品的详尽资料(包括质量认证资料、疗效证据、药物经济学评价报告等)并深度审查,也可以根据候选药品的适应症,遴选相应专业的临床医药专家以及患者代表专题讨论,采用“议决”模式,专家听取申请人汇报答疑后集体讨论表决,或者通过集体谈判来选择。对于微调的初步结论,还应采用上网公示等公开透明机制,留有防错纠错机会。
药品目录动态调整还有一个时效机制问题。当前药品目录调整存在时间方面的上下脱节。国家调整药品目录只是指导意见,总是要等地方完成本地目录调整后,国家所做的调整结果才能体现。动态调整机制可考虑设定全国每次目录调整统一生效的时间节点,要求各地同步执行。地方政府应当优先同步执行国家目录调整之后再做地方性微调。当然,更好的方式是全国统一行动调整医保目录,若要体现地方差别,可由国家制定若干套略有差异的药品目录供地方选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