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施工监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2017-09-10钟乃申张旭杰
钟乃申 张旭杰
摘要:本文作者分析了市政道路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提高市政道路施工监理控制水平的措施,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市政道路;施工监理;存在问题;对策
1 市政道路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1低估监理的作用
包括业主在内,忽视或低估监理的作用,业主现场代表甚至插手监理的工作。比如第一次工地会议制定的三方联检制度,本是一种很好的质量控制手段,但业主代表不管该部位或工序重要与否,全都实行三方联检,使得监理检查后还必须经由他们再检查,最后能否进入下道工序都要由他们决定。当监理发现给出的检查结果无效后,便慢慢地不再抽检。承包人也逐渐发现监理并没有实际权力、地位,更不重视监理,致使许多事情承包人直接越过监理找业主,使监理的地位每况愈下,也加剧了监理在现场管理的难度。
1.2监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监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监理工作存在漏洞该工程对监理的要求比较高,然而,派駐的监理尤其是现场监理人员整体素质不一,复合型人才缺乏,导致施工监理过程中出现漏洞,影响了监理效率。主要表現在:一是监理部为了节约成本,部分采用外聘人员,这些人员很少会考虑到监理公司的声誉和影响,容易滋生敷衍了事等行为,同时给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以可乘之机,使他们更加不重视监理工作。二是少数监理人员经验少,没有自己的立场和主见,对于设计变更的审核缺乏自己的意见,多是“同意上报”;对其申报的不合理之处也没有核检;对其报价也没有自己的分析。对施工企业出现的问题,监理不果断,督促处理整改不彻底、不到位;不善于发现问题,业主等上级部门发现问题后,监理反应不迅速,甚至持观望态度。三是部分监理人员事中、事前控制的能力偏差。到施工现场隐蔽抽检、巡查时,经常可听到现场监理人员的回答“施工单位还没有报验”或在监理验收抽检时才发现问题。四是提前介入、事前预控做的不够。不少监理人员由于经验不足,开工前技术交底不到位,监理要求不明确,非要等到施工完毕后才对照规范进行检查,完全是一个事后监理。这样做导致工程返工量大、落实执行也困难,影响监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使他们产生误解。
2 提高市政道路施工监理控制水平的措施
针对上述监理工作问题,在该工程项目施工中,我们监理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结果取得了较好监理效果。
2.1加强沟通协调力度
加强与业主和其他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理的作用和权限。通过召开与业主的工作协调会,我们重申和进一步明确了监理的职责和权限,使业主和其他管理部门认识到监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他们把该给监理的权力还给了监理,分清各自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另外,在检查中,主动引导上级部门除继续注重实体质量的检测、数据分析和试验资料的抽查外,还应加强施工过程的控制检查,如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是如何发现的、如何分析的、又是如何处理的以及监理做了哪些工作,使监理的评价体系进一步优化改善,使之更加合理、更加人性化。
2.2加大监管力度
加大对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管力度,确保工程监理公正、客观、科学。建立各级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应的考核奖罚制度,杜绝监理工作中的敷衍行事和弄虚作假行为。对那些利用监理职权,工作不负责任、不能胜任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坚决予以清退,并计入诚信档案。加强对执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监理人员的素质是企业形象的窗口,对此我们进一步加强了对所属人员的培训。结合施工现场情况,我们主要抓好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一是及时、适时做好施工图的熟悉、审阅工作。在收到全套施工图纸后,我们马上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审阅图纸,领会设计意图,熟悉图纸细节,明确工程监理的关键部位,对控制目标进行分解,编制分项工程、关键部位监理旁站规划及实施细则。二是适时做好从业人员的不定期培训。该工程工期相对较长,所有监理人员不但要应对常规性的工程技术问题,还要时刻注意与国家出台新的法规、政策的结合。对此我们经常就工程质量通病,国家对新材料的使用、推广应用新操作技术,对规范、图集作较大调整时,适时对从业人员进行短期强化培训,从而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2.3 加强内部管理
一是落实旁站制度,保证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工程质量。监理工作的重点要放在事前控制,这是监理职能的要求。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隐蔽、施工,监理人员要实行旁站、巡视或平行检查,不能等到即成事实,待施工质检报验后才“秋后算账”。因为关键部位、关键工序一旦形成,轻则做返工处理(如钢筋尚未隐蔽),影响工期,重则违反强制性条文,留下工程质量隐患或永久缺陷。一旦出现需要采取事后补救的情况,即使主要责任在施工方,但也从侧面反映了监理的业务水平、监理的深度、事前控制等方面能力的不足。所以,要制订针对性强、符合所监工程特点的监理旁站计划,并在实际监理活动中予以落实,更好地体现监理企业综合水平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良好素质。二是加强管理,严格验收程序。监理是受项目业主的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社会组织。无论从隶属关系还是从合同关系上,监理都不应为施工单位承担质检工作。不能让施工企业的自检流于只作资料的形式。监理每次验收时,只要发现其不合格分项超出抽检允许数量,就不要继续往下进行验收,必须要求其先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次验收,监理除对验收首次发现不合格项进行整改外,对所报验收段也要重新全面抽验。以此类推,直到抽验合格为止。这样才可以避免施工单位只改正监理提出部位,而对其他部位不予检验及整改的弊病,从而督促其质检员认真验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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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马洪民.最新市政道路工程监理规章制度全集[M].合肥: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