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物品资源合理利用问题探讨
2017-09-10聂佳灏林嵘
聂佳灏 林嵘
摘要:楠溪江渔业资源十分丰富。若开发合理,是一项可持续发展的产业。然而,由于渔业资源属于一项“公共物品”且产权划分困难,如何合理的利用这种可再生资源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难题。本文通过分析自1984年以来楠溪江漁业资源开发的发展历程寻求可持续的利用楠溪江的渔业资源的可行之路。
关键词:公地悲剧;渔业资源;产权??
引言
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的楠溪江是瓯江下流最大的支流,水域总面积5.6万亩,合计可利用渔业水域面积3.5万亩,渔业资源十分丰富。若开发合理,是一项可持续发展的产业。然而,由于渔业资源属于一项“公共物品”且产权划分困难,如何合理的利用这种可再生资源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难题。
1楠溪江渔业资源管理历程及分析
楠溪江的管理模式的变迁大概可划分为四个阶段。永嘉县为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推行了三种承包方式。
1.1 1984年之前:无承包的自由捕捞阶段
1984年之前,永嘉县对楠溪江没有采取任何管理措施,任沿江渔民任意打捞。由于江中的鱼类等属于“公共物品”,作为经济理性人的渔民尽可能多的捕捞,最终造成渔业资源的枯竭
1.2 1984-1999年:粗放式的分段承包阶段
1984年之后,为了获得资源承包补偿费,同时对逐渐枯竭的渔业资源进行保护,永嘉县县农牧渔业局将溪江一半左右的水域承包给县渔政站等共176位承包人。承包者按承包水面缴纳资源占用费,获得对所包水域的渔业捕捞权[1]。然而这种分段承包并不适合流动性极强的渔类资源。即使是承包了某段溪江的村民试图保护渔业资源,不过度捕捞,以谋求长远利益。但是这些“幸存”下来的鱼苗,也很容易流入下流河域,这种损己利人的发展模式自然不被承包者接受,为了使自己个人利益最大化,他们尽可能多的捕捞,很难做到可持续发展。此外,被承包出去的河道多是自然条件好的地段,一些资源环境较差或因行政区域划分上涉及多个乡镇而导致管理困难的河道,未被承包。这些区域也就成了渔民过度捕捞的高发区,产鱼量大大减少,多种珍贵鱼类濒临灭绝,引发了“公地悲劇”。
可以看出。虽然永嘉县政府企图在保护楠溪江渔类资源方面做出努力,但是这种粗放式的分段承包是不科学的,根本无法遏制渔民们“涸泽而渔”的行为。同时,这期间,永嘉县渔政部门每年收到的资源费平均只有3万元[1],也没有达到获得资源承包补偿费的目的,甚至还不足以弥补鱼苗增殖费。
1.3 1999-2004:整体承包阶段
为了解决90年代分段承包给整个楠溪江造成的资源枯竭、生态恶化,同时实现将渔业资源经济化的目标,永嘉县政府于1999年采取分散承包制度,将这一河域的产权承包给了季展敏等人。但是由于楠溪河河域面积大,这对产权的维护和监管是一个十分巨大的挑战。为对他们已获得的产权进行保护,季展敏等人专门成立了楠溪江渔业资源开发公司。最初采取分段监管模式,专门雇佣河畔各村德高望重的人承担督察工作,以期利用他们在各村中的高声望,好人缘和威震力震慑村民不敢盗鱼,然而这一措施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村民在经过暂时的观望后,偷鱼盗鱼不断。且由于监管人员与偷盗鱼人员有亲缘关系,多对其行为进行包庇。由于利益受损严重,公司改变了对自己产权的监管模式。由分段监管变为集中管理,成立了20多人的专职护渔队。虽然监管效果改善,但是出现了多起冲突事件。
究其根本,这一“中国第一包江案”的失败几乎是必然的。除了河域面积大监管难度高等客观原因外,还有以下两点。首先,县政府将这一河域的承包权在法律上给予该公司。但实际上,这并不为沿岸村民接受,他们只认为这一河域的实际拥有权仍在自己手里。且县政府在收取了承包费后只对原来分段承包人进行补贴,对普通村民的利益受损并没有认为补偿,这使得村民们十分不满。其次,公司成立的护渔队并没有强有力的维护自己权力的手段。在抓住偷鱼者时,他们不能对其进行关押处罚。
1.4 2004-:护江—养江联动的“兼顾式承包”
由于整体承包效果不好,永嘉县政府于2005年5月颁布《楠溪江渔业资源保护实施方案(暂行)》。根据该方案,由县、乡和村合作对楠溪江渔业资源实行经营、管理和保护的分段承包。与前两次简单承包相比,此次承包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其兼顾性。以护江兼顾养江;承包主体由乡(镇)、村组织与沿江村民合作,兼顾了权利相关方的利益[1]。此外,由于监督执法者转变为县渔业行政执法大队,威慑力提高,村民偷鱼的机会成本上升,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过度捕捞的行为。
2结论
楠溪江的渔业资源是典型的一种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仅仅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进行产权划分显然有许多不足之处,最终导致了“中国第一包江案”的失败。想可持续的利用公共物品资源,政府需在其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对楠溪江渔业资源的利用过程中,1999-2004年整体承包的失败除了上述提到的几个原因外,基于现代契约理论所得出的契约不完全说也可以解释这一尝试失败的原因。
经济学中将一切市场交易都可以看成契约关系,季展敏等与永嘉县县政府签订的包江契约虽然从表面上看符合完全契约的标准,实际上是一种不完全契约。契约除了涉及合同明确规定的权力义务的两方:季展敏等、永嘉县县政府。实际上,还存在着政府与沿江居民的隐性契约,即解除政府与居民之间原有的契约关系—政府允许居民在江中打鱼,建立政府与居民之间新型的契约关系—政府禁止居民在江中打鱼。另外,还存在着承包者与居民之间的契约关系—楠溪江的鱼属于承包者的而不再是见者有份[2]。而该契约并没有合理的措施来限制其行为,自然导致了这一尝试的失败。
参考文献:
[1]郭剑鸣.开放性公共池塘资源治理中的集体行动机制*——基于浙江永嘉县楠溪江渔业资源三种承包制的比较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09,(03).
[2]永嘉县农业局.楠溪江香鱼增殖放流总结报告,200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