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有效规范民间借贷的对策
2017-09-10连泓畅
连泓畅
摘要: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也让民间借贷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但是从实际情况来说,现阶段国内民间借贷发展依旧不规范,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也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在新时期下,我们有必要对我国民间借贷的成因、发展特征以及规范民间借贷的有效对策进行探讨分析,从而确保民间借贷的规范发展,真正促进我国金融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规范;对策
最近幾年以来,我们常常能够听到很多民间借贷企业破产倒闭或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消息,也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关注。目前国内民间借贷的发展虽然从某种程度上说帮助各大中小企业解决了融资难问题,但因为其不规范发展而引发的各种问题也需要我们更加重视。所以进一步寻求有效对策,对民间借贷予以规范,确保民间资本的安全,不但能够有效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同时还能够推动我国金融信贷体系的建设。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特征分析
(一)主体多元化
国内民间借贷主体通常来说主要是亲戚朋友的救急性借款,由于亲密程度各有差异,利息的收取也各不相同。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资金市场需求也日益增加,民间借贷主体朝着更加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从过去的个人与个人之间开始慢慢的发展到个人和企业法人之间、企业法人之间等。
(二)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
民间闲置资金投入到民間借贷中,基本上是因为民间借贷所得到的利益收益相对于银行或者其他方面的投资更高。对于普通的县城而言,月息通常为2到3分,而若把资金投到部分特殊行业,月息可以高达5分。这样的投入往往是基于地缘或亲缘,只需要双方之间能够就利息与还款时间达成共识就能够签订协议。然而在这样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协议没有保障,非常容易引发借贷纠纷,因此如果借款人在使用资金的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不能按期还款,投资人的本金很容易亏损[1]。
(三)存在法律风险
在国内的很多地区,民间借贷依旧属于灰色行业,金融监管机构不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管理。一般来说,借贷双方对相关条件达成共识之后就可以签订协议,资金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到位。但是双方之间签订协议时并未到法定机构备案,因为民间借贷活动具有极大的便利性,从而也逐渐衍生出各种高额利息借款机构,但是这部分机构常常会突破法律的底线,投资人很容易招致法律风险。
(四)借贷形式灵活
民间借贷活动主要是基于借贷个人之间的关系,其主要目的是弥补资金缺口。和其他一些正规性的金融机构贷款比起来,民间借贷活动的手续流程十分简便,能够让借款人在很短的时间内收到借款,以解决其燃眉之急,其签约成本以及执行成本都非常低,所以也是很多借款人的主要选择。
二、民间借贷的成因分析
首先是部分基层金融机构信贷满足率不符合市场需求。因为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制度有了一定程度的变化,很多基层网点撤并,同时因为更加严格的贷款责任制度的落实,导致基层信贷的满足率与市场实际需求不符合。另外,农村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不够,支农能力不强,不符合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为保证农业生产的有序开展,很多农民群众尤其是养殖户更加倾向于民间借贷。其次是部分农村地区经济建设落后,农民群众收入较低。随着传统农业高投入低收入问题的逐渐凸显,农民群众更加偏向于对一部分高效特色农业的资金投入,但是因为实际效益的滞后性以及投入回报不确定性影响,很多农户都喜欢利用民间借贷来解决自身的资金周转需求,而相对传统的金融意识让相互资助成为民间借贷在农村地区发展的机会。最后是很多中小型企业难以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可以说是一个老大难问题,而银行等机构对其发放贷款往往有着严格的流程规定和限制,更多的借贷资金都朝着大型企业与优质客户倾斜,所以造成很多中小型企业特别是私营业期需要借助于民间借贷来进行融资。
三、规范民间借贷的对策
(一)完善民间借贷制度
金融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要有效推动民间借贷行业的规范发展,应当进一步健全民间借贷的管理制度,过去一直以来在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与改革方面都贯彻落实制度先行的基本原则,所以应当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来促进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一方面应当对整个金融市场予以进一步改革,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通过拟定科学的改革规划,把民间借贷真正纳入到正规的金融系统中来,对民间借贷予以肯定,让其可以积极的投身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进程中来;另一方面应当借助于有效的管理制度来规范民间借贷,通过硬性的管理机制来优化民间借贷,防止存在过于激进的规范措施,坚持稳步推进[2]。
(二)强化法规宣传教育
金融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工商部门应当联合起来,借助于互联网、电视媒体、报刊杂志等途径,进一步强化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真正促进提升广大群众主动抵制民间高利借贷等非法活动的意识。定期在社区、街道组织进行金融风险预防宣传教育活动,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高利息借贷的危害,增强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让其能够主动不借不放“高利贷”,让高利贷不具备生存的环境。对于基层农村地区来说,可以采取走村串户的方式进行宣传教育工作,全面调查农民群众的闲置资金情况、投资偏好等,针对存在非法借贷活动的情况必须要坚决打击,规劝农民群众远离非法借贷,避免利益受损。
(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加大力度针对民间高利借贷进行打击。金融监管部门一旦发现存在非法设置金融机构,非法吸纳或者变相吸纳公众存款或者非法集资等违法诈骗、洗钱活动的,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安部门,对其予以严厉打击。另外还必须要主动对民间金融活动予以引导规范,建立相关法人机构负责金融借贷活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检察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发力,支持金融监管部门,主要针对地下钱庄、民间高利贷等非法活动予以打击、取缔,尤其是因为高利贷而导致的非法拘禁、打架斗殴等情况必须要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整理,形成打击合力,尽可能消灭此类犯罪活动。
(四)强化信息收集研判
非法的民间借贷活动基本上都是在合法外衣之下进行非法活动,其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普通的群众难以察觉,只有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才后知后觉,最终导致的后果是资金损失,利益受損。所以管理部门必须要尽快构建科学系统的监管预警机制,收集整理相关信息,针对可能存在的非法借贷活动能够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另外还需要开辟群众举报监督平台,广泛征集相关信息,对群众的举报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在非法民间借贷活动发展壮大之前对其予以打击,尽可能的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利益,避免出现一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纠纷矛盾出现。
(五)提高自我约束能力
不具备较强的自我约束能力属于民间借贷活动一直存在的问题,强化民间借贷的自我约束必须要坚持从三个方面实施:首先是人民群众私人放贷必须要根据人民银行利率标准,给出合法的借贷利率,若借贷利率超过人民银行利率,借款人可以依靠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另外放款人必须要对借款人的借款原因进行全面理性的分析,不能够因为贪图利息而盲目放款,避免出现放款人资金损失的问题。其次是小额贷款企业在办理相关业务的过程中必须要严格遵循国家相关规定和法定流程,同时借贷合同应当第一时间到监管机构备案,合同到期之后不能够通过威胁、恐吓的手段胁迫借款人还款。最后是民间借贷业务人员应当通过培训教育合格后才能够正式上岗[3]。
(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第一应当适当的降低金融抑制力度,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为民间投资打开更多的渠道,进一步减少民间借贷的优势;第二是充分发挥出金融机构的优势,给民间借贷创造更多机会,适当的放开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限制,比如说可以允许优秀民营企业设置小型民营银行,逐渐肯定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第三应当做好地方金融市场的开发工作,政府部門牵头鼓励成立中小学金融机构,从而更好的为部分经济较为发达的乡镇地区的资金需要;第四必须要促进利率市场化,让资金价格可以准确的体现出市场供求,金融机构能够结合实际资金情况以及对市场的判定来对利率予以合理调控,确保借贷市场利率平衡,对经济结构予以优化调整。
四、结语
总而言之,民间借贷属于金融市场中的重要一环,其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带来了影响,党的十八大之后,国家政府部门相继颁布相关政策法规来规范民间借贷的发展。笔者提出,我们还必须要从完善民间借贷管理制度、强化政策法规宣传、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信息收集研判、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等各方面共同发力,才能够真正为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营造出一个更加良好的市场环境,才能够稳步推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戴璧莹.浅谈国内民间借贷发展与规范[J].商场现代化,2017,(02):220-221.
[2]肖国云.金融改革背景下我国民间借贷规范对策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6,(33):17.
[3]郑天通,刘晓琳.关于规范我国民间借贷的思考[J].新经济,2016,(30):5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