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摩梭人阿夏婚姻制度的变迁
2017-09-09阿卡汝佳黄园月
阿卡汝佳+黄园月
摘要:摩梭人的阿夏婚是一种男不娶入,女不嫁出阿夏双方生活在各自的母系大家庭里的一种婚姻制度,本文以云南摩梭人的阿夏婚姻制度为研究对象,永宁乡及拉伯乡作为调查点,基于法社会学视角考察阿夏婚的起源、变迁以及阿夏婚姻制度在当代的表现形式,分析云南摩梭人阿夏婚姻制度长期存续的原因以及在现代化法治过程中与国家法制进程的融合。
关键词:摩梭人 阿夏婚 变迁
一、摩梭人阿夏婚概述
摩梭人阿夏婚是指男女双方不组成家庭,而是由男方夜晚到女方家偶居,清晨又返回母方家,所生子女由女方的母系大家庭抚养和教育,男女双方除两性关系外无经济上的必然联系,也不必承担相关的义务的一种婚姻制度。包括阿夏异居婚(指按照习惯法自愿缔结走婚关系的男女,并不共同组建核心家庭,平时各居其母系大家庭中,在夜间男子到女家过偶居生活,男女双方没有婚姻共同财产,彼此不享有并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所生子女属于母方大家庭,姓氏随母生父对其子女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的婚姻形式)和阿夏同居婚(指在阿夏双方经过阿夏异居婚,感情较为牢靠,且年纪已近中年后组合的婚姻关系比较固定,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以阿注关系共居在女方的或男方的母系大家庭中的婚姻形式)两种婚姻形态。这种婚姻关系对大多数摩梭人而言,主要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上,一旦双方感情不好,男不来访或者女不接待,关系即算终止。以后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感情,再寻找意中人。这种关系有的维持数年至数十年不变,也有的则只持续数月或者数日。
二、云南摩梭人阿夏婚姻制度的变迁
(一)永宁摩梭人阿夏婚的发展情况
对比三个时期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到阿夏婚直到今天依然是永宁摩梭人中占主导地位的“婚姻形式”。但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而悄悄发生着变迁:
1.实行阿夏异居婚的摩梭人人数和比率都在减少
从1956年到2017年永宁乡实行阿夏异居的摩梭人占摩梭人有婚史人总数的比例从78%降到了40%。实行阿夏异居婚的人数也在减少,且各年龄阶段对婚姻取向的不同。在实行阿注异居的摩梭人中,40岁以上的人只占1/ 3,而在实行阿注同居的人中,40岁以上的超过了2/3,但总体上二者的比率持平。
2.实行阿夏同居的人数和比率都在不断的增加
1956年永宁地区实行阿夏同居婚的摩梭人占了有婚姻史摩梭人总数的16%。到了2017年,在笔者进行实地调研的三个村子里实行阿夏同居婚的摩梭人有612人,达到了三村中有婚史人数总数的49%。
(二)拉伯摩梭人阿夏婚的发展情况
1.民主改革后拉伯摩梭人阿夏婚的发展情况
民主改革后,拉伯摩梭人阿夏同居人数直线上升,但是当时由于条件限制和阿夏异居婚时期留下的习惯沿袭。因此,其同居婚婚很不稳定。其不稳定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举行婚礼的滞后性也给双方关系的不确定提供了优越的条件。在拉伯地区,两个人相恋后可以先生育孩子再“结婚”,有些人在孩子长大之后才举行婚礼,也有的人甚至都不举行婚礼,但是社会认可他们的夫妻关系。这直接导致一些人在生育孩子之后断了关系,另找别人。
第二,“结婚”后的阿夏双方对彼此没有太多的限制,虽然会有村民的议论,但是很多阿夏在同居后,还是会有未公开的阿夏。
第三,“结婚”双方维持婚姻关系的观念不强,尤其有些夫妻在结婚后可以任意解除婚姻关系,并跟别人同居,而且这种形式的离婚是当时社会认可的。
第四,当时的婚姻大多数是父母包办婚姻,尤其是姑舅婚很常见,阿夏双方的婚姻没有感情基础,导致婚姻很脆弱,据了解,当时,父母包办婚姻占初期阿夏同居婚的40%左右,其中因为没感情基础而“离婚”的占一半以上。
2.当前拉伯摩梭人阿夏婚的发展情况
然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文化素养也有了一定的提升,人们对婚姻
的认识和理解也有了很大的变化。拉伯地区的摩梭人在婚姻方面出现了很大的变化:
第一,选择同居的阿夏双方的结婚仪式虽然也有滞后现象,可以先订婚,结婚程序可以拖后一段时间。如果有生育孩子后不结婚甚至不同居的,男方会受到舆论的谴责。因此,据调查,白亚村的青年一代没有生育后不结婚的现象。
第二,现在的年轻人结婚是自由恋爱,(除了还有极少数姑舅表婚),建立在感情基礎上的婚姻当然比包办婚姻更加牢固。因此,拉伯摩梭青年的离婚率也特别低。
第三,舆论压力。由于自由恋爱的推崇,很多年轻人在婚前可以自由结交男女朋友,但是如果结交对象过多就会面临被别人议论的情况。另外,结婚双方即使是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同居者在没有结束婚姻关系以前,必须忠于对方。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摩梭人自行形成的“害羞”文化可以适当的约束结婚双方的举止行为。尤其是如果有人背叛自己的配偶,会被全村人嘲笑,通过这种舆论压力给予其惩罚。这也为拉伯摩梭人的阿夏同居婚的稳定以及正式的一夫一妻婚婚姻的稳定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三、云南摩梭人阿夏婚变迁的法社会学分析
(一)阿夏婚是一种法律视野下的习惯法
摩梭人的阿夏婚姻中虽然没有完全符合婚姻法与国家法存在冲突,但它有自己的一套规则来约束摩梭人的相关行为。摩梭人按照传统的婚姻习俗举行仪式,建立关系,解除阿夏关系。而不依据婚姻法的手续和具体规定结成婚姻。这一规则虽没有得到国家的认可,没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但阿夏婚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产生,使摩梭社会呈现出一派安定和谐的景象,可以说阿夏婚是可以实现摩梭社会稳定的习惯法,是国家法律更有效实施的补充。因此,阿夏婚作为摩梭人的主要婚姻形态,一直存续于摩梭社会。
(二)阿夏婚构建了一种和谐路向
阿夏婚作为婚姻制度在外人看来也许不是一种稳定的婚姻形态,而在摩梭人看来它有自身存在的价值:(1)实行阿夏婚的男女双方生活在自己的母系大家庭里,大家情同手足,团结和睦,尊老爱幼,彼此关怀备至。减少很多因家庭琐事而引发的矛盾,没有现代社会一直存在的婆媳和姑嫂妯娌之间的矛盾(2)阿夏双方如果感情不好或者有一方不愿意再保持关系,只要双方告知清楚往就告结束,不会出现因勉强凑合在一起而出现的没日没夜的争吵。自由度和选择性很大。(3)阿夏婚下子女和财产方面也没有什么争议,子女由母系家庭抚养,财产不存在分割的问题。
四、摩梭人阿夏婚与现代婚姻制度的良性融合
在审视和评估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时,一方面我们要重视其对于自身族群有益、可用的一面;另一方面,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个民族习惯毕竟是历史的产物,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和发展的。不可能立即就能消除。所以在一定时间内,应该给习惯一个存在的空间,让其在国家法律的指引下发挥积极作用。摩梭人的阿夏婚是摩梭人在其长期生产、生活经验的总结和结晶,它反映了摩梭族群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他们的生产、生活状况,对摩梭人的生产、生活的影响也更为深刻和持久。而且在其变迁过程中也逐步实现了向国家法靠拢的表现,如姑舅表婚的减少,早婚现象也在慢慢的减少,仪式结婚也在慢慢的向登记结婚转化。这些都是阿夏婚在向国家法有效融合的表现。而国家法也是在法制进程中尊重了摩梭人的阿夏婚,进行了国家发的变通,实现了两者的良性融合,共同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五、结语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首先,不管制度本身有过多少变迁,阿夏婚的变迁都证明了传统规则的价值,印证了摩梭人阿夏婚发展的历程。其次,在将来的法治进程中,阿夏婚还是会将扮演重要的角色在摩梭社会作为国家法的补充发挥重要的作用,只有尊重这种习惯法并充分利用这种本土资源,才能为建设法制国家实现法制现代化打下基础。最后,阿夏婚的存在象征着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的良性融合。
参考文献:
[1]和钟华.生存和文化的选择:摩梭母系制及其现代变迁.云南教育出版,2000.
[2]张晓辉.中国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
[3]赵万梅.云南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习俗的法律分析.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0(2).
基金项目:西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优秀学生培养工程项目,项目编号:2017ZYXS14。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