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的廉政法制建设研究
2017-09-08江庆祥
【摘 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廉政建设是重点。腐败,不仅会阻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还会导致对人民利益的侵害甚至导致亡党亡国。只有认清廉政建设的现状,研究产生腐败的原因,明确廉政法制建设的意义并提出廉政法制建设的建议和意见,才能促进我国廉政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关键词】廉政;法制建设;法治;反腐
一、背景与现状
廉政是古今中外人们孜孜以求的理想,是人们追求的共同目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腐败便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障碍,廉政则是清除这一障碍的重要措施。从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工作力度之大,范围之广,在廉政建设上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某些地方和部门,腐败依然顽固,廉政法制建设难以落实,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法治国家的建设。
在更为严格和坚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改革中,廉政法制建设显得尤为重要。面对我国反腐倡廉的形势,腐败现象呈现出新特点:1.通过前期的腐败如利用权力对土地违法批租、违法放贷、违法免税、违法发包,股市圈钱等形式,完成了现时的“原始积累”;2.腐败手段更为隐蔽和狡猾,现钱现利变少,间接或分期的权钱交易增多;3.因腐败而获得的赃款通过合法手段加以掩饰或直接转移海外。
二、产生腐败的原因
随着国家对反腐倡廉的工作不断深化,反腐倡廉的研究也随之不断深入,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廉政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建议。但是,在这些研究中,有部分学者将我国腐败问题归咎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而高举西方“民主”才是解决腐败问题关键的旗帜。这种缺乏依据和实践证明的论调不仅对我国廉政法制建设没有任何的推进作用,反而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以亚洲四小龙为例:并非实行西方“民主”制度的新加坡和中国香港,以其廉洁政府、法治社会而闻名世界;实行所谓西方“民主”制度的韩国和中国台湾却以腐败总统、民粹主义而臭名昭著。特别是近期台湾的太阳花运动冲击立法会反对服贸尽显法治遭到民粹的挟持,韩国总统朴槿惠的“闺蜜门”事件让世界为之惊叹。因此,腐败与所实施的社会制度没有必然联系。
具体分析,可以根据马克思哲学原因二元论原理,即内外因相结合的观点来认识产生腐败的原因。内因决定腐败问题的产生,外因是腐败问题产生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引起作用。
(一)腐败产生的内因
我国自身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方面的缺失,未能使我国人民对廉政这一基本道德的尊崇和敬仰,直接倒是我国的人民特别是我国执政人员对腐败行为在道德观念上的错误认识,加上我国现阶段社会上人们心中金钱至上、拜金主义的盛行,使得人们会通过手中的权力,利用公共资源以谋取私人利益从而亵渎和践踏廉政这一基本道德。
(二)腐败产生的外因
1.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重要转型期,市场经济的浪潮引發我国人民价值观的改变,导致对廉政的认识不足。2.国家部门间的权力之争、权力过大且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未能形成完整的监督体系和监督机制。3.法律对腐败的惩罚力度过轻,立法上的缺失、司法上的不公、执法上的困难,都是对腐败的一种纵容。
三、廉政法制建设的困境和意义
我国廉政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面临很多问题:权力的扩大导致法律的权威遭到挑战;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依赖致使司法不能完全独立;党内自身建设和组织对腐败的预防、抑制和惩处力度和影响远大于法律对国家腐败的抑制和处罚;法律未能明确赋予人民和社会对腐败的监督具体方法和形式等。
面对我国严重的腐败问题和根深蒂固的“关系”观念,廉政法制建设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邓小平就曾经说过,廉政建设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国家主席习近平指出,“任凭腐败愈演愈烈,最终必将亡党亡国”“要让法治成为全民的一种信仰” 。因此,廉政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包括:
1.保证我国社会公平和人民地位平等、保障人民的利益,只有做到反对贪污腐败、廉政建设法制化,才能从制度上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
2.廉政法制建设是实现法律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之体现,是充分发挥法律在反腐中的重要作用。
3.廉政法制建设是我国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廉政法制建设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廉政法制化,才能促进社会公平、社会稳定、和谐、健康的发展。
4.廉政法制化是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的要求所在,廉政法制建设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经之路。
四、廉政法制建设的措施
探究廉政法制建设,观念的转变是重点,把权力关在笼子里是关键。即要通过内因和外因两方面相结合解决腐败问题,加强廉政法制建设,具体要求如下:(1)廉政法制建设要求符合人们的传统观念,让廉政建设的观念在社会加以传播,让社会形成对廉政法制化的根本性认识。(2)加强法治教育,特别是对执政人员、公职人员的廉政法制化教育,从思想上转变公职人员对执政的认识,从思想上预防腐败现象。(3)法律要加大对腐败的预防、抑制和惩罚的力度并将“廉政”的概念贯彻于如行政法等相关的公法法律之中。(4)法律需要赋予并明确规定人民和社会对腐败行为的监督权力和义务,详细规定反腐倡廉的监督方法和形式,形成一套系统有效的法律监督体制来预防腐败的行为。(5)廉政需要法律规定有权力的机关做到比现在更加公开透明,以便人民和社会的监督。
五、结语
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攻坚期和深水区,反腐倡廉是改革的重点,廉政法制建设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澳环节。具体分析我国廉政建设的现状,正确认识腐败产生的原因,明确现阶段存在的腐败问题,理解廉政法制建设的意义,对廉政建设的法制化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将理论付诸于实践,才能落实我国廉政法制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7年江苏大学第16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的廉政法制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6C167)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江庆祥(1995.1-),男,广西藤县人,本科,江苏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社会法学。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