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常见问题研究
2017-09-08张森
张森
摘要: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意愿和需要,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同时由承租人定期向出租人缴纳租金的合同,在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时候要对双方当事人的资格进行仔細查验,并且就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承租人所商定的具体条款是否真实自愿进行核实,同时要对融资租赁合同里面的内容、形式是否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
关键词:融资租赁;承租人;租赁物
1.核实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的资格
1.1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检查出租人的名称是否与签字盖章单位的名称一致,通过工商档案信息来调查出租人是否依法成立,注册资金以及财产情况,能否承担因违约所造成的民事责任;另外要仔细阅读出租人的经营范围,重点在于出租人是否按照规定依法取得从事融资租赁的资格,如果未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就从事融资租赁活动,那么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无效,同时如果出租人超越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与承租人订立合同也是无效的。
1.2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时候,出租人要通过各种渠道对承租人的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如登录最高人民法院企业征信系统对承租人的企业信用进行审核,具体要看承租人及其股东是否被起诉过,该承租人的财产是否已经被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别是承租人的相关账户是否被管控;同时也要对承租人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收入表等资料是否作假进行严格的审核,尽量避免因承租人提供虚假信息给出租人造成损失,另外对于相对技术比较复杂的设备,出租人还要对承租人的操作能力进行实地考察,避免操作不当对租赁物造成损坏。
1.3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时候,如果有委托代理人出现的情况下,此时要对代理人的真实身份进行核查,防止无权代理的出现,首先要向出租人或者承租人直接核实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如果发现授权代理书是假的,要及时停止合作、追究造假人法律责任;其次要对委托代理人的行为有没有超出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当代理人超出授权范围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最后要查看授权委托书的起止时间,如果委托代理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时间超出授权的期限;那么也将被认为是无效合同。
2.出租人与承租人要以自己的真实意愿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要是承租人事前已经与供货人商量好了,存心用融资租赁合同来诱骗出租人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与承租人所签署的合同是无效的;或者当出租人与承租人以胁迫的方式使对方违背意愿而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也是无效的,所以出现上述情况的时候,受害方可以通过向法院的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3.在书写融资租赁合同条款时要注意的方面
3.1在书写融资租赁合同条款的时候一定要清楚、详细,特别对出租物的品牌、名称技术规格的描述不能含糊不清,必要时以附件的形式祥列物料清单,当出现纠纷的时候,可以以此来作为区分出租人与承租人的责任依据;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时候要就租金的价款与支付方式进行约定,以及明确对应的运输费用、保险费用由谁承担,如果出组人来自国外,还要就采用哪种货币进行支付进行约定,同时在合同中要约定每一期承租人所要支付的金额和付款的时间节点,尽可能减少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出现纠纷,保护双方的权益。另外,租赁物一般情况下都比较贵,所以在试用期间要进行投保,因此出租人与承租人要在合同中协商由谁负责购买保险,并享用保险赔偿金,如果涉及相关的税收和费用,也要在合同中给予明确约定。
3.2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要注明出租物的验收标准,承租人只有严格地按照验收标准来对出租物进行验收,才能保证自身利益不受损害,企业的生产顺利进行,并创造价值,避免损失,因此,必须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验收标准以及交货时间做出详细的约定,如果是分期、分批对租赁物进行交付使用,也应该在合同中写明每一批、每一期具体交付的数量和时间。同时商定出租人不能根据验收标准和规定的时间交付出租物也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3租赁物通常情况下是为了满足承租人的生产需要,一般由出租人出资购买并交付给承租人使用的大型设备,因此在签署融资租赁合同之前,承租人对租赁物性能已经十分了解,才指定出租人购买,由于合同签订的期限几乎等于设备的使用年限,所以设备基本上是被承租人使用接近报废,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经常约定由承租人负责设备的正常维修和保养。为了保护出租人的利益,在合同中一般约定要求承租人按照设备的技术操作指南进行使用,凡事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设备损坏,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3.4鉴于租赁物的金额一般较大,因此在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往往会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因此,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约定合同担保条款的时候要注明保证类型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出租人要求对方支付保证金来作为履约保证的情况下,对保证金的要求不能高于租赁物成本的20%。同样出租人也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人,但是出租人要对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做出全面评估,确保在承租人不能支付每期租金的时候,由担保人继续代为履约,保护出租人的权益不受损失。
3.5当融资租赁合同到期之后,出租人与承租人就租赁物的处理方案应该进行协商,常见的情况有退租、续租和购买,不管出现哪一种情况,都要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进行详细的约定。比如;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合同到期以后退租的,那么就要在合同中约定退租时租赁物在质量标准,并且需要注明退租时承租人所要提供的资料、文件;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合同到期以后,由承租人进行购买,那么就需要在融资租赁的合同中约定购买的价格是多少,什么时候付款,以及通过什么样的方式付款;必须要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书写明确。
3.6在出租人与承租人签署合同时,要在合同中就双方要承担的义务,以及违约时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详细的描述。不能含糊不清、模棱两可,例如:出租人要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符合验收标准的租赁物,同时融资租赁合同中也要求承租人承担按时、足额向出租人缴纳租金,并按照使用说明和技术操作指南正确的使用、维修、保养租赁物;如果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随意对租赁物进行转租。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违约责任条款的填写,避免漏写或者少写违约责任,仔细阅读附加条款防止隐藏陷阱的出现,所以要尽可能详细的填写违约责任,排除附件条款,确保承租人与出租人的权力、义务的相统一,防止增加或者减少当事人的义务。同时在融资租赁合同条款中关于出现争议的解决方式不要简单地约定为友好协商解决,应该本着方便、公平的原则明确解决纠纷的机关和方式(如管辖法院起诉或仲裁机构仲裁)。
3.7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租赁物的不同,所以融资租赁合同内容的书写也千差万别,这样就要求出租人和承租人根据协商的具体事项,在租赁合同的条款方面做出调整,不要受固定模板的影响。
4.出租人和承租人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考虑的问题
首先由公司法务部门的法务人员或者外聘律师对融资租赁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其内容不能违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其次不得以欺骗、欺诈的方式损害社会公共及个人的利益,在现实的工作当中,经常出现业务经办人员为了签订合同,达成销售,在合同内容方面做手脚,用融资租赁合同的方式来掩盖非法经营的目的,逃避我国司法机关的制裁,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出租人与承租人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将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最后,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时候,同样要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形式进行审查,确保形式合法,通常来讲,如果没有出租人与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将不会成立,但是有时候业务经办人为了方便起见,会采用传真或邮件的形式来沟通并达成协议,并没有签字盖章,此时就需要出租人与承租人来签订确认书,只有当确认书签订之后,合同才算成立,当有特殊要求时,如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要求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公正,此时只有在合同得到公正机关公正以后才成立,切记出租人与承租的口头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总之,融资租赁合同在整个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过程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出租人与承租人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拟定合同内容,尽可能使自己的利益得到保护。
参考文献:
[1]张雄庆.融资租赁承租人权利及其救济探析[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3(01)
[2]刘叶东,王宝道.融资租赁合同与转让合同的无效让你定[J].法律适用,2010(06)
[3]胡晓缘.融资租赁出租人风险承担及控制[J].法学,2011(01)
[4]刘影.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权利[J].北京商学院学报,1999(04)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