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公诉审查暨出庭一体化平台实务与展望
2017-09-08成懿萍
成懿萍
摘 要:大数据、云计算技术、人工智能正在深刻改变当今的经济格局和社会生活,如何利用好“天网”、强化“天算”、形成“天智”,并应用于司法办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亟需掀起“头脑风暴”,让公诉办案充满智慧。
关键词:大数据 公诉审查 出庭一体化 电子卷宗
近年来,笔者所在的四川省资阳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大数据、云计算甚至引入人工智能概念等现代科技与检察工作的深度融合,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依托自身作为全国检察机关电子卷宗办案系统试点单位的研发优势,不断深化、延展电子卷宗办案系统功能,研发出集电子卷宗制作、阅卷、分析、合成以及证据管理等功能为一体的电子卷宗辅助系统,为公诉提供了更加便利、高效的科技服务。在此基础上,利用大数据总体、容错、相关、智能等思维方式,进一步探索电子卷宗证据数据化资源的整合共享运用,延展到法庭应用,建立支持公诉人出庭的一体化平台系统。该平台系统以其显性的大数据应用特征,在实战中取得了好的效果,并在2017年5月被确定为全国公诉业务大数据等现代科技应用试点工作。[1]
一、打造公诉审查暨出庭一体化平台实践运用的动因
(一)大数据、人工智能催生公诉审查办案模式变革
1.大数据海量存储、人工智能思维判断催生智慧公诉的新模式。我们的数据源目前主要包括检察机关的内生大数据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等案件管理软件产生的结构化数据;检察机关与其他政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数据交换而生的共享数据;另外,从互联网中获取的公开大数据。[2]这些数据具有体量巨大、数据类型丰富、处理速度快等特点,并成为互联网时代的新型生产资料。而人工智能则是对人意识、思维的信息过程的模拟, 对大数据的自动识别、判断、决定,起到了生产力的作用。[3]这三者结合,构建公诉数据地图,自动提炼证据要点、自动生成文书、报告,智能识别所需法规、类案,从而有利于提速公诉审查办案实战。
2.传统公诉审查出庭办案模式,未能解放人力。大数据开启了一次重大的时代转型。就像望远镜让我们能够感受宇宙,显微镜让我们能够观测微生物一样,我们正面临一场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4]但我们的公诉人办案方式仍传统、陈旧、封闭。公诉案件的审查报告模式仍延续十几年不变的效率低下的文字逐字录入、编辑、修改,公诉人的双手被传统的文字录入方式所束缚;办案适用规范仍依赖《刑法一本通》、《刑事审判参考》、《刑事司法指南》等有限的纸质书籍;出庭示证仍需公诉人开“火车式”地将卷宗拉到法庭,庭审上仍靠公诉人“口干舌燥”宣读式的示证、“单打独斗”地质证辩论。随着认罪认罚程序的推广和员额制检察官制度的试行,大量案件将由公诉人个人裁决起诉与否,提出量刑建议,若用大数据思维来思考、用人工智能来解决,使一些重复劳动、人工价值低的工作从整体案件审查办理中分离出来,该智能化的智能化,该标准化的标准化,公诉审查办案不仅能提速,还能增效。
(二)庭审实质化诉讼制度改革催生举证示证的科技化
1.庭审举证质证的“虚化”是庭审“虚化”的主要表现之一。实践中,多数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不是通过法庭上的举证和认证来完成,而是通过对卷宗的审理完成的,究其原因, 就在于刑事庭审举证的虚化。举证方式上以摘要宣读为主,证据的问题和细节不能得到有效展示,造成部分瑕疵证据被忽略。质证停留在纸面证据,辩护人和被告人无法有效参与庭审,找到案件质证的突破口,有违质证的“疑”和“问”,从而使法官难以当庭进行认证并作出裁判。因此,传统的摘要式、概况式、宣读式的举证示证方式是造成举证示证虚化的主要原因,借助大数据思维,利用大数据储存、传输和分析应用能力,提升举证示证的科技化水平,能较为有效地促进庭审实质化的实现。
2.传统的多媒体示证方式的局限性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示证形式单一、内容呆板、操作的靈活性不够;示证中通过播放PPT图片展示证据,图片主要以书证、言证为主,展示卷宗扫描件,形式单一,示证时图片只能依照编排好的顺序播放,不能修改示证顺序,也不能修改示证内容,灵活度欠佳。另一方面,公诉人与技术人员配合生疏,容易存在脱节问题,示证效果受制于设备因素,特别是线路的设置、设备的优劣等将影响示证效果。此外,公诉人庭审准备工作量大。公诉人制作PPT需要先将卷宗材料扫描为图片,再通过添加图片、编辑图片动作等方式制作,工作量较大,且不能有效延伸电子卷宗的使用。因此,传统多媒体示证存在的诸多局限性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庭审的需求,需要利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满足办案需求。
二、公诉审查暨出庭一体化平台的特点与运用
(一)出庭一体化平台的概况与特点
出庭一体化平台是出庭公诉人充分利用大数据,通过多媒体展示文书和证据的辅助系统。庭前公诉人以数据共享的方式,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电子卷宗、法律文书、证据组合架构等材料“一键式”下载到专用电脑中,经过简捷的编辑后,通过多媒体设备向法庭直观展示相关材料。庭审中,公诉人还可以通过操作后台快速搜索、抽取、调整、展示相关证据。与传统PPT示证方式相比,出庭一体化平台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与统一业务系统相衔接,实现了数据共享。在研发示证系统之初,资阳市检察院就提出“电子卷宗办案系统必须服务于多媒体示证”、“多媒体示证应当尊重原始卷宗材料”的研发理念,最终使出庭一体化平台成功融入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案人员通过登录出庭一体化平台,即可一键式下载统一业务系统中的电子卷宗、法律文书、出庭预案等材料,有效延展了数据的使用“长度”。
第二,功能更加全面。传统的多媒体示证,如PPT示证只能做到事前对证据进行编辑,庭审时予以播放,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时仍然需要准备纸质卷宗材料、审查报告、出庭预案。而出庭一体化平台在包含PPT全部功能的同时,还配置了电子卷宗区域、法律文书区域及检索区域,公诉人在利用平台的展示界面展示证据的同时,可以直接利用平台的操作界面实时查阅电子卷宗、法律文书、出庭预案,并进行关键证据检索,真正实现了无纸化出庭。endprint
第三,制作更加简捷。办案人员通过数据共享将电子卷宗按照审查报告罗列的证据顺序导入出庭一体化平台,只需对相关证据顺序进行微调,凸显主要证据,就可以完成示证前的准备工作。相当于制作审查报告与制作示证PPT同步一体进行,审查完成即出庭预案制作完成。
第四,庭审举证更加机动灵活,具有大数据应用特征。庭审中公诉人可以根据需要随时通过操作界面抽取证据材料、调整举证顺序、现场标注、凸显重点证据,大大增强了举证、质证的灵活性。
第五,实现公诉人与操作人员一体,彻底改变了公诉人与举证人员两张皮的现象。公诉人在宣读证据的同时,可以点击该证据的超链接,同步展示证据,防止证据展示脱节。
(二)出庭一体化平台的运用
1.出庭一体化平台的适用范围和方式。为发挥好出庭一体化平台的辅助示证作用,资阳市检察院对出庭一体化平台的适用范围和方式予以了规范。在适用范围上坚持必要性原则,明确三类案件可以适用出庭一体化平台进行示证:一是不能通过常规方法示证的。如需要直观展示犯罪现场、被害人伤情的,原物不便搬运或物证不易保存的,可以通过多媒体方式展示原始证据的复制件。二是证据数量众多,按照常规方法示证繁琐、费时的。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贪污案件、多人共同犯罪或一人多次犯罪的案件。三是对多媒体示证有特殊需要的案件。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普遍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需要展示原供述、证言予以诘问的案件。在适用方式上坚持客观性原则和重点展示原则。要求使用出庭一体化平台示证时必须保持电子卷宗的原貌,不得随意剪辑,只能对属于同一待证事实的证据进行组合、突显,并以展示重要证据、核心证据为主,在提升庭审效率的同时最大限度的保证证据材料的原始性、客观性。
2.实战效果。一是能够实现证据的直观展示。公诉人通过出庭一体化平台直观展示原始卷宗,并对重点内容予以突显,改变了诉讼参与人只能“听”证据不能“看”证据的状态,真正做到了“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保证了“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如朱某某等人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案,该案涉案人员多,案情复杂,各被告及辩护人对证据、事实均有不同程度的异议,公诉人利用出庭一体化平台有层次、有重点地直观展示全案证据,有力反驳了被告人、辩护人的相应辩护理由,帮助合议庭对证据和事实作出快速认定,最终该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二是能够构建清晰的示证脉络。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在出庭一体化平台中确定示证框架结构,对相关证据进行分类整理、优化组合,对出示的每一组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等予以概括说明,帮助庭审参与人厘清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使之对案件事实有更全面的理解,形成环环相扣、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如杜某某贪污、受贿、滥用职权、行贿案中,300余名证人在证实的事实和相互关系方面错综复杂,公诉人将证人分为多个层级,并利用图表列明关系、事实及金额进行展示,清晰的展现了案件脉络,不到6小时即完成庭审,实现了庭审质量和效率的双赢。
三是能够实现精准指控犯罪。借助出庭一体化平台,公诉人不仅可以对每一笔犯罪事实予以直观的举证、示证,还可以结合庭审焦点、被告人与辩护人的辩解和质证情况,有重点、灵活地展示证据予以论证。例如蒋某某盗窃案,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蒋某某突然对犯罪行为予以翻供,公诉人通过出庭一体化平台储存的原始卷宗材料,及时调取出了道路监控视频截图,并直观清晰地予以展示,证实了被告人盗窃的犯罪事实,极大限度的遏制了被告人翻供,维护了司法公正。
四是能够保障诉讼权利。通过出庭一体化平台直观地展示侦查活动、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与公诉人宣读的内容同步进行,相互比对,使侦查行为、公诉行为更加公开、透明,有利于被告人、辩护人全面了解掌握证据的“三性”。如康某等人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在庭审中对被害人的死因系刀伤和枪伤共同造成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公诉人在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基础上,通过出庭一体化平台配合鉴定人展示了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证实证据的合法性,并结合尸检照片展示鉴定意见书中的论证过程,证实鉴定过程的客观科学性。最终,被告人当庭对鉴定意见予以了认可。
五是能够强化法治宣传教育。运用出庭一体化平台示证,改变了法官、被告人、辩护人、旁听群众“听”证据的局限,实现了庭审参与者能够图文并茂地“看”证据,庭审过程更加公开透明,不仅能促使被告人认罪伏法,还有利于增强被害人及旁听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如温某某等人抢劫、绑架案中,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家属对司法机关持有不信任态度,而通过参与庭审,直观的审视证据后,对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工作予以了高度认可。
三、优化公诉审查暨出庭一体化平台的路径构想
馬云说未来最大的能源是数据。大数据时代,未来已来。用大数据思维审视目前检察机关的文字版电子卷宗,离大数据时代的要求还存在一定距离,应当将电子卷宗数据化,让卷宗和法律文书等成为数据源。再充分利用大数据大量、高速、多样等特点,以及云计算超大规模的计算能力,充分挖掘数据潜能。但另一方面,大数据和云计算只是有效的工具手段,需要作为第一要素的人去使用和支配,让机器具有感知、理解、决策能力。而实现人工智能离不开“头脑风暴”的碰撞,因此我们探索未来审查暨出庭一体化平台,应当具备卷宗证据数据化、过程展示图谱化、办案智能化、公诉团队化等要素,进一步促进庭审实质化下的智慧公诉建设。
(一)卷宗证据数据化
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卷宗的扫描实现了证据的电子化,但可利用程度有限。将来要实现证据的数据化以及数据运用,系统通过文字自动识别,将具体证据按照不同要素分割为点数据,再按照不同指引将点数据进行深度组合运用。系统可以对单个证据的合法性、证明力、证明对象进行检索审查,通过证据审查指引,对单个证据之间的关联关系以及是否存在矛盾进行判断,为公诉人提供辅助。endprint
(二)犯罪过程展示图谱化
系统按照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将证据进行结构化组合后,通过对案件必备要件、非必备要件的数据检索,自动判断证据缺失状态,构建犯罪图谱,如犯罪现场重建。无论是侦查还是审查、审判活动,都是办案人员对现场进行重建的过程,其基于对证据判断后作出的言词或书写表达,重建过程介入了人的情感思维,属于模糊判断。而系统是通过数据要素标准,集合诸多数据点作出判断,形成闭合性的案件过程。例如在一起杀人案件中,平台通过对证据内容识别现场天气、光线、年龄、身体状态、凶器、地点、过程、结果等诸多要素,通过提供动画或者VR虚拟还原技术还原犯罪现场,有利于办案人员客观分析案件事实,弥补办案人员模糊思维的缺陷。
(三)大数据办案智能化
随着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件数的不断增加,信息量不断攀升,数据资源雄厚,加上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裁判文书网、知网、北大法宝等数据资源,有条件充分利用大数据及时性、相关性、精准性的特点,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的方式,快速查找最相关和最精确的法规和案件,促进办案的智能化,实现法律法规及类案推送或检索、文书推送和纠错、量刑指引、审判监督指引等辅助办案功能。
(四)出庭公诉团队化
在一些疑難复杂案件的庭审中,公诉人独自面对多名被告人及辩护人,显得势单力薄,再加之被告人翻供等意外情况,有时力不从心。为此需要树立公诉团队意识,建立远程智能庭审指挥平台,后台的公诉团队不仅能看到庭审情况,还能进行指挥、指导和远程数据传送。对庭审出现的问题出谋划策,并将策略传达给出庭公诉人,实现前后台智慧一体,同时系统的智能出庭支持模块还能及时针对庭审辩护问题推送预测观点,提示公诉人提前做好辩护观点的准备,形成公诉团队合力,有效出庭支持公诉。
(五)庭审质证实质化
新的平台在庭审实质化背景下要高度重视处理当庭言词证据与书面卷宗材料之间的矛盾性以及翻证合理解释问题。在平台的发展运用中,一方面要尽可能通过数据识别证据的矛盾,减少矛盾,预测当庭翻证的可能性与空间,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语音转换系统将当庭证言快速识别为文字,通过远程智能庭审指挥后台对作证人员背景信息进行提取,通过电子证据数据搜索比对书面证言与当庭证言,识别证言之间矛盾,为公诉人质证提供帮助。
注释:
[1]参见2017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和技术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开展公诉业务大数据等现代科技试点应用的通知》。
[2]参见检察技术信息化公众号:赵志刚深度解读《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年》中关于对数据的理解,访问日期:2017年6月19日。
[3]同[2]。
[4]维克托·迈尔-色恩伯格、肯尼斯·库克耶:《大数据时代》,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6页。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