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司法责任制背景下基层检察院如何做好案件质量评查
2017-09-08王忠良王丹
王忠良 王丹
摘 要:案件质量既是评估司法体制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准,又是检察官绩效考核制度运行的基本依据。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如何转变检察官的工作思路并促进办案质量提升,如何利用案件质量评查倒逼案件质量上升,是学界和实务界正在积极探索的重大課题。
关键词:司法责任制改革 司法风险 案件质量评查
一、案件评查工作现状
以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案件评查为例,该院采取自评与重点评查相结合,坚持程序法和实体法相结合,以“一案一表”方式逐一检查和评定,评查结果分优秀、合格、瑕疵及不合格四个等级并予以通报。三年来该院重点评查了63件案件,评出优秀案件15件,合格案件48件,分别占参评案件的24%和76%,无瑕疵案件和不合格案件。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该项工作的不足:
(一)案件评查标准不易把握
实践中,因检察业务种类各异,适用法律不尽相同,案件评查标准缺乏统一性、权威性和说服力,造成基层案件评查效率低,影响评查效果。目前,依托该院案管部门制定的评查标准除参考上级检察院方案外,均来自上年实践,至于何时才能摸索出完善且满足该院工作需要的标准也未可知。
(二)案件评查流于形式
实践中,参评案件或多或少会有程序性或实体性问题。基层检察官承担的办案任务和综合事务繁重,整改会增加他们的工作量,部分检察官对案件评查有抵触情绪。另外,在内部监督模式下,部分评查人抹不开情面,对案件存在的问题避重就轻,导致评查效果不理想。再者,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评查结果空话套话一大堆,案件评查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案件评查不客观、全面
虽然案件评查的内容和范围丰富而广泛,但操作中,程序性瑕疵较易发现,实体性问题发现和纠正起来都相当难。重点评查案件全是自侦、不捕、不诉等影响巨大和社会关注度高的非常规案件,除此之外的案件虽然要求自评,许多承办人图“省事”,一案一评的要求未认真执行,评查结论的覆盖范围不够广泛。
(四)案件评查的转化效果不佳
通过该院近三年的案件评查效果来看,评查结果的转化运用不到位,成效不明显。每年的案件评查结束后,案管部门都会要求各业务科室对评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部分瑕疵也得到改善,但屡改屡犯的情形时有发生。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剖析
(一)制定标准并严格实施均有局限性
司改后,案件评查还没有统一标准,案件评查方案多由案管部门制定,由于案管人员平时不涉猎具体业务,导致评查标准的制定水平参差不齐。而案件评查人在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上存在差异,没有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评查标准作为指导,就会出现理解上的错误,执行上的偏差。
(二)案件质量评查激励机制不健全
从该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来看,案件质量出现问题,只需案件承办人及办案部门认真分析,落实整改,而案管部门只需将评查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即可。整个活动过程没有相应的奖惩措施,即使有,也多是口头表扬和不点名批评。
(三)案件评查结果没有得到足够重视
一是司改工作虽已全面铺开,但一直以来沿袭的工作方式难以更改,承办人把案件评查仅仅当成一项任务去完成,自然对评查结果不甚在意。二是单位为保护承办人的工作积极性和自尊心,通报的评查情况只点问题不点人,为承办人“屡教不改”提供了环境。三是责任追究制度不全,对评查人的“走马观花”没有严格追责,内部执法监督流于形式。
(四)全面、深入评查案件难以实施
一方面,检察业务广泛,较深层次地评查实体性问题需要过硬的业务能力,种种原因导致实体性问题难以评出;另一方面,评查案件数量多、时间紧,评查人没有足够时间查深查细,故而实体性问题经常被忽视或一带而过。
(五)案件评查缺乏立体化模式和长效机制
一是基层案件评查均是内部评查,忽视了外部监督的作用。如该院2015年与市内其他检察院进行的案件交叉评查,各承办人表现出极高的参与性,整改效果也十分显著。二是基层检察院的案件评查均是依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被动展开,很少自觉启动该工作,没有形成长效机制。
三、司法责任制背景开展案件评查工作的建议
(一)制定全面、操作性强的评查标准
建议各地负责制定评查方案的部门除参考上级单位的方案外,还应征求各科室业务骨干的意见,甚至是全程参与,使制定的评查标准能覆盖不同的检察业务,不仅能兼顾程序和实体,还能囊括检察执法全过程,具有操作性。
(二)加强案件评查队伍建设
一是深化对案件评查的认识。要让每个检察官认识到评查不是目的,而是监督和服务手段,核心在于提高检察官业务素质和执法办案能力,贯彻从评查看质量、从质量看素质、以素质保公正、以公正促和谐的案件评查宗旨。二是案件评查的过程就是找案件质量的“茬”,这就要求将案件评查作为司法体制改革后办案的必备程序意识深入内心,切实强化评查工作。三是评查人应从业务素质高、办案能力强且政治素质过硬的业务骨干中抽取,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建立“案件评查人才库”,根据需要对案件进行常态化、专业化评查。
(三)双管齐下,严格责任追究
要将评查组重点评查和承办人自评相结合,保证评查不漏一案,要求做到承办人自评案件时做到客观、实事求是,对不认真执行一案一评要求的情况通报到个人,督促落实整改。严格“谁评查、谁负责”制度,对于评查人未评出或不提出问题的案件,除责令其重新评查外,还要对其追责,杜绝虚假评查。
(四)用活案件评查结果
在案件评查中,要故意“小题大作”,要求各承办人以“零容忍”的态度对问题进行“攻关”,将错误的再发率降至最低。同时,案件评查不单是纠错,更应注重评选优质案件,对优秀案件承办人给予肯定和表扬,亦或是物质奖励,激励干警自觉增强办案质量意识。要建立以员额制检察官执法档案为载体的综合考评体系,将案件评查结果与检察官业绩评价、岗位考核、年终评优、干部任用挂钩。
(五)拓展多样化评查方式,建立长效机制
一是与公安、法院等执法单位互动,开创性地引进第三方参与评查,强化外部监督,扩大办案透明度,推动案件质效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二是把阶段性活动变为常态化工作,将专项评查与日常评查相结合,持之以恒,促使案件质量逐年上升。三是加大基层检察院交叉评查、上级院抽查的频率,通过评查找差距,研究其他检察院办案方法,助推执法规范化。
(六)结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搞好网上评查
自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全面运用以来,案件承办人网上办案情况也应纳入案件评查范围,对于未在网上办案的应实行一票否决。一方面,案管部门要利用好、发挥好流程监控的巨大作用,全面监控网上办案流程、网上法律文书制作及审批、网上法律文书的用印打印痕迹,防止线上线下执法办案两张皮现象。另一方面,充分利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互联网、微信群,针对案件办理情况及节点进行沟通,及时、准确地提醒、提示和预警,保证发现的问题能随时纠正,为案件质量保驾护航。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