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保责任分配的转移研究
2017-09-08郭曙光
郭曙光
摘要:由于我国还没有大规模地进行这种治理模式,本文对企业环保的社会责任转移为经济责任,提出了经济学上的分析路径。结合税与费的征收区别,进行了建议,为未来的高端研究提供基础。
关键词:企业环保;企业责任;责任转移
1.引言
本文针对企业环境责任问题,提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的部分转移策略,让企业的环境治理,突破企业自己治理为主的低效率与松弛困境。过去很多企业有污染源,企业承担环境的社会责任,政府只进行监管,企业偷排或者治理不到位,政府也常常监管不到位或者事后处罚,导致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本文就是针对这一现象进行研究,提出治理污染路径的变革思路,变企业承担环境方面的社会责任为承担经济责任,企业对环保的社会责任转给政府。
2.企业在政府监管下污染处理的传统方式利益解析
传统的政府监管下的企业自行处理污染物的模式,在中国各地普遍存在。由于污染物的产生和治理具有很强的行业知识和专业性,企业对政府的监管很容易产生逃避或者部分逃避的动力。从经济学上来看,目前,污染源的产生都是生产的结果,也是各方经济利益的综合博弈的结果。治理还是不治理?治理多大程度?政府的监管需要成本,罚款是收益,企业的污染治理需要成本,逃避监管可以获得收益。但政府的监管往往不能洞察秋毫,对很多企业的偷排行为不能实时监管,因为这在技术上和人为上往往不具备条件。政府就在企业偷排行为被发现后进行罚款,但这是有概率的。企业只要计算出有效监管概率下偷排的经济收益,如果合算,就会产生偷排或者不治理的经济动力,加上企业本身的逐利行为的天性,导致监管下企业污染不治理的现象频发。
企业与政府环保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政府部门在污染物治理与排放的实际过程中很难把握实际信息,而且企业也知道这一点。尤其是工业相对发达的地区,工厂数量巨大,行业门类复杂、环保技术复杂多样、运营时间不固定,导致政府部门的环保监理不可能面面俱到。导致企业的环境的社会责任不能很好地落实。企业之间特别是同行之间的竞争是激烈的,都在考虑降低成本,目前环保问题在很多地区的违法成本过低,加上部分人情腐败因素和随机概率因素,体现出环保的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性执法的管理缺陷。加上部分污染物的地区间流动性,如空气污染、流水污染等,导致当地环保部门的地区利益增加、执法观念下降,污染问题在现实上越来越突出。以上的问题和困境,目前都是以企业承担环境的社会责任、加上政府的监管的模式。政府几乎不承担具体污染治理工作,这种模式现在看来效率和效果都不理想。
3.企业环保社会责任转移的探讨
原来企业承担环保的社会责任、由政府监管的模式,由于企业和政府两个主体在利益博弈中,都没有起到高效率的作用,企业环保问题依然突出。作者从提高环保的两个主体的效率出发,改变由企业自己承担污染治理的模式,把企业污染治理的社会责任转交给政府,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也就是,企业产生污染,交钱给政府去处理。政府治理不好,可以对有关部门和人员问责。
政府部门制定污染企业的上交的费用规定,制定企业排污处理的辅助要求。政府直接进行治理,或者政府委托第三方进行污染处理。这样会有几点改进。
3.1政府直接或委托第三方承担污染处理的经济性分析
政府直接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污染处理,可以在一定技术条件下实现规模经济、资产专用性经济、速度经济、范围经济等效应。。
有些固体废弃物、废水、废渣的处理非常专业,对设备和技术的要求很高,投资较大,众多企业的污染处理业务集中,可以实现规模经济,避免由于单个企业重复建设造成的浪费,避免单个企业污染处理设施的空转和部分闲置,可以节约社会资源,可以使一定技术条件的规模经济成为可能。
很多企业特别是很多中小企业出于投资能力不足、企业短期行为、投入产出效率等方面考虑,不愿意上马投资大、技术先进的、治理效果好、针对性强的专用设施与设备。
政府直接掌控或者委托第三方來进行污染的治理,权责统一的特性。政府具有较好的监控条件和监控欲望,对企业环保的监控可以对企业的环保危情直接掌控,直接处理。可以减少或者避免企业瞒报或者漏报的现象,可以减少通报环节,实现信息流转和处理的速度经济。
政府或者政府统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统一对污染企业的监管和防治,可以实现污染防治和监控的范围经济。多种污染源的防治可以互相利用和统一优化。
3.2企业环保责任部分转移后的经济性分析
企业原来承担环保的社会责任,在政府的监管下进行污染的监控与防治。现在企业把环保的责任转移给政府,由政府进行污染的监控与防治,企业只承担经济责任。也就是企业出钱,政府治理,政府成为企业环保的直接责任人。
但企业出钱让政府治理的方式下,企业出钱的方式有两种:交税与缴费。现在出现的一个理论与现实的难点是:税与费如何选择,交多少比较合理。大家知道,细节决定成败。笔者认为。如何思考计算的方式与依据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交税与缴费对于企业来说不仅是渠道的差别,还有计算思路的差别。税收笼统,不可能对五花八门的污染防治种类进行细分,税收的针对性和恰当性很难科学界定,由于税收法定的程序复杂,立法过程周期长,这些都是税收的难点。但一旦税收设立,基本上征收具有国家较强的法制保证。缴费对于地方政府的操控性来说具有较好的专业性和针对性,可以较好地核算,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对招商选择客户进行甄别,对一些污染严重的微利企业给予警示。
参考文献:
[1]李俊斌,刘恒科.地方政府环境责任论纲[J].社会科学研究,2011(02) : 74.
[2]毛寿龙,李梅.有限政府的经济分析[M].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2000: 218.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