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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的新媒体环境下媒介使用者的权利边界

2017-09-08刘雨花

声屏世界 2017年7期
关键词:网络暴力暴力

刘雨花

摘要:本文从媒介暴力的表现形式切入,分析在媒介暴力事件中,媒体与网民在媒介使用过程中的权利的赋予与僭越,研究在媒介暴力现象的整治中,大众必须明确自身所享有权利的边界,以及在获得自由的同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关键词:媒体暴力 网络暴力 权利边界 私人空间公共化 自由与责任

新媒体因其开放性、便利性、匿名性、即时性等特征,成为公众自由发声的狂欢平台。在言论自由的表达权被更大范围的释放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负面影响,“媒介暴力”事件层出不穷。媒介暴力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大众媒介传播的暴力内容,可简化为“媒介化的暴力”;二是大众媒介作为实施者实行的暴力行为,可简化为“暴力化的媒介”;三是高科技条件下大众媒介搭建的虚拟环境中的游戏化暴力,可简化为“虚拟化暴力”。而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第二种媒介暴力,即媒介使用者作为实施者对新闻事件当事人实行的暴力行为。

媒介暴力的表现形式

媒介暴力作为媒介使用者对新闻事件当事人实行的暴力行为,其行为主体是媒介使用者。在新媒体环境下,媒介使用者包括新闻媒体和普通网民。因此笔者将媒介暴力分为媒体暴力与网络暴力这两方面来定性。

以正义求真为名的媒体暴力。媒体暴力是指媒体及其从业者利用媒体本身作为大众传播媒介的话语权优势对新闻当事人或被波及的群体所实施的一种暴力行为,主要表现在僭越私人领域,消费新闻当事人隐私和左右司法独立,进行媒体审判这两方面。

媒介经营的商业本能让盈利成为传媒的生存之本,新闻渐渐成为媒体向大众提供的消费商品。在经济效益面前,媒体的社会监测职能变异成对社会上带有各种趣味新奇的黄色新闻的穷追猛打。

新闻媒体有着为公众报道真实信息、还原事实真相的义务,但在涉及法律案件的报道中,致力于寻求真相的媒体往往会过度报道案件,引起社会上的广泛关注而形成舆论倒逼,而这强有力的舆论力量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司法审判。“邓玉娇案”“李天一案”以及“复旦大学投毒案”等都是媒体审判的典型事件。媒体审判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大众传媒对法律领域的事件只有关注的权利和对公众如实报道的义务,而没有干涉司法审判的权利。媒体引导下的舆论审判是站在大众道德高点上的民意逼迫,是对新闻当事人乃至司法建设的暴力行为,影响了法治进步。

以暴制暴的网络私刑。新媒体上的社交平台的互动性、匿名性、无门槛性,让拥有言论自由权的大众肆无忌惮地表达自己的观感与情绪,这更容易发生网络上的一群人对一个人或一个群体的“合法伤害权”。网民的暴力行为主要体现在群极化的话语暴力和过度性的人肉搜索。

“键盘侠”是流行于网上的术语,用来形容当下社会站在道德制高点对于事件当事人指手画脚进行人身攻击的旁观的网民群体。乔任梁去世之后,除了关注其死因外,一群“键盘侠”还去围观了他的好友们,陈乔恩便是被“键盘侠”群起而攻之的对象之一,原因是她没有发微博悼念。类似的网络暴力还有很多,“陈赫出轨张子萱被骂”“梁静茹因马航坠毁而被骂”“何炅吃空响”等都是“键盘侠”打着道德的旗帜,去做自认为在伸张正义的指责。殊不知,他们对行为对象进行攻击谩骂时,其言论的尖酸刻薄已经对当事人造成严重的心理压迫,侵害了对方的名誉权。

人肉搜索是通过人工参与将众多搜索引擎得到的信息进行筛选,并将其有序化来解决问题的一种途径。在合理使用的前提下,人肉搜索是网民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政府、官员及他人行使监督、批评的较为重要的方式。但在网民的过度使用下,人肉搜索经常在“正义”的庇佑下成为泄露当事人隐私的侵权行为。在“罗一笑”事件中,罗一笑的父亲罗尔透支公众善良来进行网络营销的行为诚然令人愤怒,但网民通过各种途径搜索出罗尔的住址、工作、财产等私人信息,也确实严重影响当事人的生活,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过度地滥用人肉搜索,哪怕是扛着伸张正义的道德旗帜,在网络空间公开当事人的隐私,依旧是网络暴力的侵权行为。

媒介使用者的权利边界

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是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在新媒体事件的网络暴力中,行为者对新闻当事人进行话语攻击、公开传播隐私、散布虚假信息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造成了新闻当事人名誉、隐私等权利的损害,媒介使用者的网络暴力行为与新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损害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即网络暴力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因为过错而导致的行为。而在现实生活中,网络暴力未能得到法律有效遏制,其根源在于媒介使用者在行使自身权利的时候,因新媒体空间内权利边界的模糊性而发生了权利的僭越。

言论自由与话语霸权。媒介使用者的言论自由权与话语攻击造成他人权利受损就是网络人身攻击的暴力事件产生的行为根源。

在网络社会中,明星名人等公眾人物更容易受到网民的话语暴力。“王宝强宣布离婚”后马蓉的微博下面就骂声一片;陈乔恩没有第一时间发微博悼念去世好友,她的微博下面又有大片指责的声音。诚然,每个人在网络上都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但网络环境的特殊性,会让每个人的声音汇聚而成群极化的舆论漩涡。

网络给公众赋予了更大限度的言论自由权,但无底线的言论表达却导致了权利的僭越。有时候,网民明知此言一出会侵犯他人名誉权,但在“法不责众”的观念庇佑下,依旧高举“言论自由”的权利,过度地非理性地使用言论自由权,凝聚成群极化的言论攻击,形成的话语霸权对新闻当事人造成了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的侵害。

公共空间窥私化与私人空间公开化。弗洛伊德认为,每个人都有窥私欲,而开放的互联网环境更是为公众的窥私欲开辟了便捷的窗口,更加激发了公众以身俱来的窥私欲。网络新闻监管的宽松,让网络媒体更倾向于报道趣味新奇的黄色新闻。“乔任梁去世”一事,传统新闻媒体与网站媒体的报道角度有着明显的差异分化。传统电视新闻媒体更多的是关注该事件的调查进程,而网站媒体则更多地以“网传”“疑似”的措辞去猜测他的死因。为了迎合大众的窥私欲,媒体对乔任梁生前的隐私生活进行报道,并揣测提出未经核实的不实言论,让名人的隐私名誉权受到了极大的侵害。媒体拥有报道新闻事实的权利,但也有核实信息的义务。散布不实信息已是媒体的失职之为,而散布的言论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更是一种理应受到惩罚的媒体暴力。endprint

此外,开放的网络环境让世界变成一个“地球村”,媒介使用者在网络上发表、传播个人生活经历、抒发日常情感,由于发布空间的公开性,私人内容进入公共视野,隐私也就被公开化了。而这公开的隐私往往会在日后的舆论事件中被翻出来“借题发挥”,人肉搜索就是如此。罗一笑的父亲罗尔在还未成为网络新闻当事人之前,曾经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过自己的公司财产等相关信息,而殊不知这信息在之后却成为自己被舆论指责的“证据”。诚然,罗尔有借助大众善良进行网络营销之嫌,但是网民因此对其进行人肉搜索并将其住址财产等隐私暴露在公共空间内,以此造成舆论指责。网民有信息传播的权利,但给罗尔造成的隐私侵权也是事实。

权利滥用与权利冲突。如果说私人空间公共化的新媒体环境成为网络暴力爆发的环境诱因,那么新媒体空间内权利边界的模糊性则是媒介暴力爆发且得不到遏制的根本原因。从前文的分析来看,不管是媒体还是网民,他们所造成的媒介暴力,在法律层面上讲就是在行使媒介使用者的权利的时候,对新闻当事人的权利也造成了侵害。媒体有新闻报道的权利,网民有传播信息和发表自由言论的权利,而权利的滥用和度的把握失衡就产生了权利冲突。权利的冲突造成了媒介暴力的产生。

网络监管的宽松性和公众的窥私欲,让网络媒体更多地关注新闻事件中夺人眼球的隐私部分。媒体以自身的话语权优势,滥用了网络新闻传播中的报道权利,让不实的信息报道造成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被侵害。

媒介使用者言论发表的度的把握,决定了行为人与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侵权;度的把握失衡造成的权利冲突,最终会构成侵权行为。

自由与责任:“暴力”环境下呼吁“被遗忘”的空间

综合前文所说,造成网络暴力的原因在于,一是私人空间公共化的新媒体环境的环境诱因,二是新媒体空间内权利边界的模糊性,这两者因素的存在让网络暴力事件在当下社会不断滋生。因此,对于网络暴力的规制也应从这两个方面出发,即一方面媒介使用者应明确在公共领域中自由是受到约束的相对自由,应以自律约束个人行为;另一方面媒介使用者在网络中遗存的过去的信息应该拥有“被遗忘”的空间。

以自律的媒介素养规避“暴力”。每一个媒介使用者应该都具备媒介素养,在网络监管不力的当下,媒介使用者的自律素养就格外重要。

在网络空间中,公众受到的約束是比较少的,话语权利不断放大,这却给媒介使用者带来“绝对自由”的错觉,从而使其超越了道德和权利的边界。网民往往站在道德制高点上对新闻当事人进行“道德绑架”,在“法不责众”的群体声音中导致正义感异化,侵犯了新闻当事人的权利。如果说每一个媒介使用者在传播信息、发表言论的时候能够控制非理性的行为,明确自身非理性行为背后所承担的责任,并在反复践行中将这行为准则内化为媒介使用者的道德自律,那么道德自律便会在权利界限模糊的新媒体环境下规避网络暴力。

另外,在私人空间公开化的网络社会里,每个媒介使用者也应具备重视个人隐私信息的自律。网络暴力中人肉搜索到的很多信息都是来源于新闻事件当事人之前在公共领域里发布的信息。所以说,媒介使用者在公开的网络空间里发表自己的所闻所感时也应该重视隐私的保护,对分享个人生活也该有自律,否则很有可能成为将来被人肉搜索的隐患。

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呼吁“被遗忘”的空间。

作为一个开放的环境,网络世界构筑了一种公共空间,吸纳着各种信息源,但恰因如此,这种公共空间面临着被私人“殖民化”的倾向。①媒介使用者在公共空间内发布着自身的私人信息,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的界限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中被模糊。正如齐格蒙特·鲍曼所说,对于个体来说,公众空间不过是一块巨大的屏幕,个人的忧虑被从外部投射到屏幕之上,并在投射放大的过程中也不再是个人的忧虑:在公众的空间中,个人的秘密和隐私得以向公众坦白。

可见,私人信息流入公共空间,让公共空间私人化,而进入公共空间内发布的私人信息又因此具有了公开性,两者的矛盾就滋生了隐私被侵犯的隐患。强调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中,拥有保护隐私的“被遗忘”空间,除了前文提到的媒介使用者应该具备信息发布、保护隐私的自律外,还应呼吁大数据时代下的“被遗忘权”。

从权利内容看,被遗忘权强调赋予主体删除那些不充分、不相关或过时不再相关的个人数据的权利。而网络暴力中人肉搜索的根源就在于当事人过去的数据信息。当复旦大学投毒案发生的时候,过去的朱令案也会被检索出来,再次成为舆论当事人,对当前朱令案的家属来说,是属于二次伤害。罗尔曾在网络上发布过自己的公司财产等相关信息,殊不知这信息在之后却成为自己被舆论指责的“证据”。所以,不管对于新闻当事人还是普通的媒介使用者,呼吁“被遗忘权”是为了更好地应对网络隐私风险,也是规避网络暴力的重要途径。

总结

在开放的网络世界中,网络构筑了一个公共空间,解构了公众原有的话语权体系,释放了极大空间范围的言论自由话语权。但这样却更容易发生一群人对一个人、或一个群体造成“合法伤害权”,引发了大量的媒介暴力事件。

在媒介暴力事件里,私人空间公共化的新媒体环境成为网络暴力爆发的环境诱因,而新媒体空间内权利边界的模糊性则是媒介暴力爆发且得不到遏制的根本原因。媒体有新闻报道的权利,网民有传播信息和发表自由言论的权利,而权利的滥用和度的把握失衡就产生了权利冲突。权利的冲突造成了媒介暴力的产生。

规避媒介暴力的发生在于,一是媒介使用者应明确在公共领域中自由是受到约束的相对自由,应以自律约束个人行为;二是媒介使用者在网络中遗存的过去的信息应该拥有“被遗忘”的空间。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注释: ①李建华,曾志伟:《作为暴力的微博:内生逻辑、运行过程与伦理规制》,《伦理学研究》,2016(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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