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权属争议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一)
2017-09-08杨晓峰
杨晓峰
法律在线
农村土地权属争议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一)
杨晓峰
特约律师:杨晓峰
具有蔬菜、政治经济学、工业经济管理、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有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司总经理执业经历。为湖北省和武汉市部分涉农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长期从事涉农法律服务和事务,是湖北省涉农方面的知名法律专家。主要从事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推广法、合同法、公司法、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等方面的理论研究。擅长农业法律实践、农业政策和农业管理疑难问题研究;商务合作伙伴经济实力、履约能力和信用水准在法律层面上的甄别;合同履行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条款拟定和谈判;体现一定意志的法人内部资源合法化整合;民商事纠纷的斡旋和调停等。
“在线律师”:
湖北咸宁市张先生问,本村与邻村发生土地权属纠纷时应该怎样处理?广西南宁郝先生等读者问,当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时怎样“打官司”?由于农村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处理具有相关性,也由于该类纠纷的处理在形式上具有类似性,故我把这些问题及回答放在一起作为一组专题来对待,以期有好的问答效果。
本组专题由5个问答组成,本文为第一个问答,即农村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1 农村土地的分类
农村土地包括农用地、非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非农用地主要指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农村还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2 农村土地的归属
农村土地的归属包括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3 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原则
权属纠纷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4 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4.1 权属争议的主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人民政府处理。
4.2 权属争议的处理申请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②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②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③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4.3 国土部门对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排除
①土地侵权案件;②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③土地违法案件;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4.4 国土部门对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承办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承办人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
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下列证据材料:①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②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③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④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属地处理办法
由于咸宁市张先生所称的土地权属纠纷属地在湖北省,包括湖北省在内的全国各省(市、区)均有土地权属争议的相关处理办法,故在回答张先生所称的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时,还应当按照土地权属纠纷地湖北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处理,如湖北省规定如下。
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未经国家征用,现在仍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属于该农民集体所有。
一个集体经济组织长期荒芜的土地,由另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开荒,加续种植十年又未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谁开荒种植,归谁所有。
农业户口村民的宅基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属村、组农民集体所有,不得以宗族房头和祖传宅基地为依据确认使用权。
国家农、林、牧、渔场(包括劳改、劳教农场)与农民集体有争议的土地,应遵守县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农、林、牧、渔场设计任务书,以及原来场、社(队)签订的有关土地使用协议。凡建场时国营农、林、牧、渔场与社(队)有过口头协议,土地使用权已明确属国营农、林、牧、渔场但手续不完备的,由当事人协商完备手续,土地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属国营农、林、牧、渔场。
杨晓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589号大武汉1911写字楼A座9楼,430022,电话:13907178953,传真:027-59625789
2017-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