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案件该如何处理
2017-09-08文康萃田
文康萃田
电梯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案件该如何处理
文康萃田
A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人员于2017年5月10日对辖区内某超市使用自动扶梯情况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该超市使用的自动扶梯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超市于7日内整改。5月19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超市仍未办理使用登记,经对超市负责人调查得知,该超市于2017年4月25日开始营业并使用自动扶梯。针对以上违法行为,A市质监局案审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以下3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涉案超市使用电梯尚在“投入使用后30日内”,不构成违法行为,应免予处罚,同时督促其积极办理使用登记。
第二种意见认为:超市使用电梯办理使用登记虽未超出法定期限30日,但执法人员曾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对其起到提醒和督促作用,超市仍不整改,应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进行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A市所在B省政府年初出台的《B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该办法在法律位阶上低于《特种设备安全法》,但其施行时间靠后,且相对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是一个针对电梯使用的特殊规定,应依据《B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处理。
该案件究竟该如何处理,敬请各位同行发表高见。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