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的运行研究论述
2017-09-08王可
◎王可
资产证券化的运行研究论述
◎王可
文章主要分析了资产证券化的运行过程,阐述了资产证券化运行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防范措施,最后总结了资产证券化运行的注意事项,希望能够通过本文的研究,实现资产证券化运行风险的良好控制,提高资产证券化运行的安全性。
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所谓的资产证券化主要是指将原本固定不流动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能够进行自由买卖的一种证券行为,使其具有流动性,并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主要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在证券交易的过程中,资产发起人将资产出售给证券发行人,发行人将这部分资产产生的流动现金作为抵押,向投资人发行能够进行有效流通的债券,用来购买发起人转让的资产。另外,资产证券化最初出现在21世纪80年代,是当前最为活跃、且发展最快的金融产品,受到广泛的关注。
资产证券化的运行过程
发起人或者独立的第三方进行特设载体SPV的建立。发起人就是原始的权益人,也是证券化资产的原始拥有者,是我们常说的融资方,要想实现资产证券化,首先,发起人必须对自己的被证券化的资产拥有绝对的所有权,能够进行证券的出售。特设载体主要是指一个资产证券化的中介,大多是由投资公司、投资银行或者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所构建,这些金融机构必须与证券投资有关,且该金融机构的资信评级必须达到AA或者AAA级别,资信等级高才能够参与中介机构的构建。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需要利用法律对特设载体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控制的内容有四个方面,分别是:第一,对特设载体的权力控制。除了交易中所规定的必要活动以外,特设载体不能够再参与任何其他的活动;第二,对特设载体的债务控制。除了交易中所规定的的债务和担保的义务,特设载体不能够在进行其他的担保,不能有其他的债务;第三,特设载体需设立董事会机构。为了活动的安全性,特设载体需要一名独立的董事,进行特设载体中的文件、资料的修改审查;第四,严禁重组兼并的情况出现。在一般情况下,特设载体不能够和第三方进行合并,或者将权益转让给第三方。
证券化资产的合法转让。通过真实销售的方式进行证券化资产的合法转让,在进行转让时,一般需要信用增级机构对特设载体的信用进行升级。真实销售实际上就是资产的发起,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关键,真实销售的实现,能够确保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无关。(付焕,王静.破产隔离、公司治理对公共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成本的影响分析[J].统计与信息论坛,2016,31(10):82-86.)简言之,发起人在破产之后,证券化的资产与发起人的清算财产无关,从而有效的维护了投资人的权益。为了能够吸引到更多的投资人,需要将发行的条件进行一定的调整和完善,将集资的成本减少,然后提高特设载体的信用等级,这也是我们常说的信用升级。升级过程中,需要借助科学合理的金融工具和手段,保证发行人能够在规定的时间进行投资本息的支付,才能够实现资产证券化交易水平和质量的提升,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进而得到更高的信用评级。
资产证券化运行中存在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法律风险以及防范措施分析
融资结构的运用。法律中存在的风险主要在于融资结构的运用管理范围,我国当前的证券法范围不再仅仅是指债券和股票,还有一些有价证券,如投资基金、国家债券以及金融债券等。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在不断的发展中定会更加完善和成熟,资产证券化的运行中产生的资产也将纳入融资结构的管辖中,这样一来,就需要明确的规定和标准,来规范资产证券化的运行和交易。将资产证券化的适用范围、发行范围以及审批流程进行完善,减少运行中的不确定因素和风险,实现资产证券化的良性发展。
资产发起。上文中提出,资产发起实际上指的就是真实销售,针对真实销售,我国资产证券化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在进行证券化资产的合法转让过程中,发起人、特设载体以及发行人之间存在合同的变更,但变更缺乏有效的法律根据。按照我国的合同法中的标准,合同变更主要针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并没有对第三方合同变更的明确规定。因此,如果在进行转让的过程中,这三方之间的合同变更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则容易发生转让流产,导致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框架崩溃;第二,真实销售受到超额抵押等因素的影响,实现的几率较小。为了让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得以提升,需要对资产证券化进行有效的信用增级,作为资产证券化中内部信用增级的方法,在购买证券化资产的过程中,超额抵押不支付全部的款项,根据一定的折扣进行支付。我国的破产法对抵押财产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已被抵押的财产不能够视为破产财产,但是超额抵押仍然包含在破产财产的范围。因此证券化的资产不能够和发起人进行完全的破产区分这也是阻碍真实销售在我国得以实现的主要因素。
信用风险和防范措施分析
信用增级:信用增级包含外部和内部两个内容,内部信用增级能够让证券化资产的信用等级比发起人信用等级高,而外部信用增级则是让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提高,从而实现有效的金融担保。(王晓,李佳.金融稳定、银行低风险承担与资产证券化创新之间的关系——基于“不可能三角”视角的考察[J].社会科学,2016,(11):52-60.)我国当前资产证券化运行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外部信用增级机制的缺乏,作为资产证券化的重要环节,可以通过建立担保公司与住房按揭贷款担保机构协同合作的方式进行外部信用等级的提高。这样一来,不仅能够实现我国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能够为住房按揭贷款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
信用评级:我国当前的信用评级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由于大多数评级的机构组织是金融机构所建立,因此容易出现评级机构的立场不客观的情况,造成评级结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除此之外,我国需要建立金融市场所普遍认同的评级机构,让资产支持债券得到更多的认可,虽然这个问题在短时间内无法得到解决,但是不断的探索和研究,一定能够实现评级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成熟。
总而言之,资产证券化的良性发展离不开信用评价制度的完善,因此需要借鉴国外的评级机构,加强国内外合作,积极的引进国外的评级经验和评级技术,让评级机构的综合素质得到有效的提升,从而实现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的降低,确保资产证券化运行中的各方合法利益。
制度风险和防范措施分析
会计制度:资产支持证券交易在不断的创新和发展,但是传统的会计制度却无法使用当前的金融市场需要,因此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如果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提及资产转让,则可以将金融资产转让合同中的金融工具的确认问题和确认后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以及终止确认方面的问题进行明确地区分。也就是说,对于一项金融资产的销售处理,必须看其资产的控制权是否已经进行了转移,而不是看资产的交易形式。
税务制度:资产证券化的运行过程中,凡是与税务相关的问题都要重点关注,这些问题主要有特设载体的所得税以及资产销售的税收情况两部分。为了减少税务制度中的风险,确保资产证券化的安全稳定运行,需要制定科学有效的税收政策, 将资产证券化中的集资成本减少,实现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科学发展。
上述两种制度作为资产证券化运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在我国原有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基础上,结合资产证券化运行的具体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理和完善,降低运行风险。
综上所述,资产证券化虽然操作起来较为复杂,且具有较强的技术性特征,但是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工具,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将金融投资渠道进行拓宽,从而实现全新的经济发展。但由于当前的资产证券化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本文对其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研究,提出了一些防范资产证券化运行风险的措施,希望能够将其中的不确定因素排除,实现资产证券化的安全稳定运行。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贸易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