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厚的“两德论”及其启示
2017-09-07蔡紫薇
蔡紫薇
[摘 要] “两德论”是李泽厚伦理思想的内核。他明确区分“伦理”和“道德”二者的概念,认为“伦理”是外在的社会内容和规范,而“道德”是内在的心理形式和结构。在此基础上,他将“道德”的内容划分为“宗教性道德”和“社会性道德”,前者关于个人对终极价值的选择,是私德;后者体现公共理性,是公德,二者相辅相成。在现代社会强调“权利优先于善”的同时,我们仍需注重并发挥中国儒家传统宗教性道德对现代社会性道德的“范导”作用。这一理论对于现代中国的社会道德建设极具启示意义。
[关键词] 伦理;道德;宗教性道德;社会性道德;范导
[中图分类号] B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17)09-0055-07
人类学历史本体论是李泽厚哲学思想的理论背景,他将人类道德文明的发展与变迁诉诸整个人类历史的实践活动,聚焦于人类的实践、生产、生存与生活。我们可以从内外两方面来理解他的这一理论预设。从内在方面来看,人类学历史本体论体现为“积淀论”,即文化心理结构或人性问题,表明作为伦理本体的“自由意志”是个体在经验活动中由外而内逐渐积淀而成。从外在方面来看,人类学历史本体论表现为“两德论”,即他对道德内容所做的“宗教性道德”与“社会性道德”的二分。本文将着重探讨后者及其启示。
一、“两德论”的划分及内涵
与伦理思想史上将“道德”和“伦理”二者概念相混同的傾向不同,李泽厚从内外两方对二者做出区分,认为道德属于内在心理,而伦理属于外在规范。他将“伦理”界定为社会群体对个体行为的外在规范与要求,通常指秩序、制度、法制等。与作为外在规范的伦理不同,他将“道德”界定为个体的内在要求,即个体的行为、态度及其心理状态。如果说伦理是指社会对个体的行为规范要求,那么道德就是这些规范要求“经由历史和教育培育内化为个体的自觉行为和心理,从自觉意识一直到无意识的直觉” [1] 5。
“伦理”作为外在社会规范指导着人类的行为活动,在每一次道德行为实践过程中,正是那些具体的伦理规范使得个体逐渐形成为一定的道德观念与道德意识。随着各种外在规范的要求不断内化为道德心理,人类便逐渐养成了道德的行为倾向,直到主体在下一次实践中能够自然而然地去实施道德行为。而“道德”在这一过程中主要表现为“理性的凝聚”,它是人类经由文化的熏陶和历史积累而逐渐积淀出的心理形式,是理性对感性的主宰与控制。其中,“自由意志”是道德的主要标志,也是道德行为实施的关键,它象征着行为主体的自愿与自主。“自由意志”是不计因果和利害的,是人之为人的根本点,具有社会文化心理结构的普遍性特征。然而,若要使得人类的道德行为能够落实,还需赋予“自由意志”以具体的道德内容和善恶观念,即伦理规范的指引。这就是说,“道德”与“伦理”在实际运用中须臾不可离,人类的道德能力与道德意识的形成经过了一个由“伦理”而“道德”、由外而内的过程,人的内在道德的理性能力是外在伦理规范所塑建的。
不同于社会对人类外在的伦理规范,道德作为内在心理结构形式也有其本质内容。李泽厚将道德内容划分为“宗教性道德”和“社会性道德”,二者既有共同点又有差异。无论是“宗教性道德”还是“社会性道德”,它们都属于个体自身的内在要求,是经“自由意志”所体现出的理性对感性的主宰、命令和规定,是人对自身内在的要求和控制,均具有主动性特征。二者的区别在于,“宗教性道德”是个体自主选择的关于终极关怀和安身立命意义的最高价值与信仰,能够体现出个体自主选择的绝对性特征,但它并不强制每一个个体必须具备;而“社会性道德”则是个体因群体要求务必履行的责任与义务,虽因时因地具有相对性特征,但它却要求每个个体坚决履行。“对个体可以有宗教性道德的期待,却不可强求;对个体必须有社会性道德的规约,而不能例外。一个是最高纲领,一个是最低要求”[2] 178。
“宗教性道德”与个体的信仰和善恶观密切相关,它把个人的灵魂拯救、安身立命和人生追求、人生意义等涉及个体终极关怀的问题置于“自由意志”的框架之中,使得人们在日常行为活动中能够有所依托和信赖。虽然“宗教性道德”体现为一种超验或先验的理性命令,但它却需要个体的经验性情感的支撑与维护,比如畏惧、爱敬等情感。与此同时,“宗教性道德”还总会伴有一定的仪式和相关信条,从而保障个体信仰、道德追求以及完满人生的实现。与“宗教性道德”所具有的个人私德性质不同,“社会性道德”是一种公共理性,是人们应当共同遵守的公德。如果说“宗教性道德”处理的是“善恶”问题,那么“社会性道德”所面对的就是“对错”问题,二者分属不同领域。诚如李泽厚将伦理学划分为以“善”为研究对象的“宗教哲学-伦理学”和以“权利”“正义”为研究对象的“政治哲学-伦理学”。前者关乎善恶、信仰,后者涉及权利、对错。
现代社会性道德强调个体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基本权利,要求的只是“个人履行现代生活中的最低限度的义务,遵行最低限度的公共规范和准则” [3] 69。它不以任何宗教教义为依据,旨在保障个体在不违反社会公共生活规范的前提下去追求个人信仰和人生追求的自由,但其自身无关乎终极关怀和人生意义等宗教性课题。
以上,分清“宗教性道德”与“社会性道德”的具体内涵是李泽厚“两德论”的第一层含义。在区分两种道德内容的基础上,他还提醒我们要注意二者之间的紧密关联,认为只有在历史发展的脉络中,同时结合中国国情和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色,才能够准确把握这两种道德的本质属性,进而为现代社会的道德建设挖掘出宝贵的经验。由此,他进一步提出中国传统“宗教性道德”对现代“社会性道德”具有“范导”和适当建构的作用,这就是“两德论”的第二层含义,也是“宗教性道德”与“社会性道德”二者之间互动的内在机制。
二、“两德论”的内在机制
对两种道德的划分或许只是一种理想型的理论构建,因为无论是在历史上两种道德的演变还是在现代社会中两种道德之间的互动,都显示出二者之间关联的紧密型和复杂性,它们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看似独立却难以分割。
从起源上看,“宗教性道德”来源于当时当地的“社会性道德”,它是维持人们生产生活、日常交往的准则和规范。由于当时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这些准则需要以某些超世间、超经验的人物或传说作为背景和宣讲形式不断出现才能保障其权威性,进而成为人们内心能够信赖的情感依托和终极关怀。“这种先验或超验的普遍必然只是一定历史时的客观社会性的经验的幻想和提升。给经验以权威,变成了原始的神圣” [3] 51。将“社会性道德”的经验内容赋予“宗教性道德”的形式之后,人类的行为规范便成为绝对命令,具有神圣的不可违背、不可抗拒性。但由于中国历史上并不存在超验的、掌管人间赏罚的人格神,因此两种道德的渗透与合一是当时社会道德状况的典型特征。可以说在中国,“宗教性道德”与“社会性道德”始终没有真正分开。数千年来中国儒家文化所强调的“礼源于俗”“道在伦常日用之中”,包括以“孝”为核心等中国传统宗教性道德均来源于日常生活之中。传统中国社会呈现出“政治、宗教、伦理三合一”的局面。
现代社会性道德逐渐与传统宗教性道德脱钩,“建立在现代化的工具-社会本体之上的、以个人为基地、以契约为原则的现代社会性道德对上述传统的三合一、两交融开始形成巨大的威胁和破坏” [3] 56。这一局面的出现象征着两种道德开始发生分裂,即“对错”与“善恶”的分家,亦即“权利”与“善”的分家。对现代社会性道德的构建(而非宗教性道德)已经成为现代社会道德建设的主流方向。现代社会性道德强调“权利优先于善”,我们该如何理解这种优先性呢?这仍需回到现代社会性道德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命题。“现代社会性道德(公德)和‘权利优先于善是建立在现代资本社会自由雇工的经济基础之上”[4] 128。这一优先性是由现代政治经济生活的性质所决定的。从总体上看,现代社会性道德以个体为单位,个体的利益具有优先性,认为基于个体利益之上所建立的社会契约才是一切政治和法律的基础。
然而,李泽厚指出,现代社会性道德并不应当以“原子个人”和“社会契约”等理论假设为其理论基础,而应回归到有血有肉的人的现实生活中。作为公共理性,“社会性道德”仅仅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底线原则,虽然它允许个体自由选择人生信仰和终极价值,但它依然是一种理性规定,并不注重人际之间的情感互动。对现代社会性道德的片面强调就会导致现代社会原子个体之间冷漠孤立局面的出现。因此,他提出一方面我们应依据唯物史观,从现代经济政治形式的现状出发,立足中国现代社会的成长与发展,在强调两种道德脱钩、坚守对权利优先性提倡的同时,还要重视中国传统宗教性道德的情感“范导”作用,因为宗教信仰所带有的情感“有助于润滑和改善现代自由主义的公共理性所带来的社会生活的利己与冷漠” [4] 123。
概而言之,作为公共理性,现代社会性道德应首先强调“权利”优先,这是由历史发展走向和中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即便“社会性道德”尊重并保障个体信仰的自由,保护精神领域的多元性与开放性,但它仍然需要“宗教性道德”所倡导的情感与信仰的润滑和调剂,如此社会人际交往关系才会是合情合理、情理交融的,整个社会的道德秩序才会是健康发展、和谐有序的。这便是李泽厚所提出的中国传统宗教性道德对现代社会性道德所具有的“范导”和适当建构的作用。我们应当在两种道德的互动机制中寻求现代社会道德的建设方案,将二者孤立地对待转变为求同存异使之并行不悖,健康协调有序地进行。“关注于对、错的社会性公德受到情感上关注善、恶的宗教性私德的影响,这就是‘范导。有这种与情感、信仰相连结的宗教性道德,对现代社会性道德不仅大有帮助,而且甚至成为社会健康存在和发展的某种必要条件”[3] 79。
虽然现代社会要极力排除中国传统宗教性道德对社会性道德的主宰,但在情感上我们不能忽视前者对于后者的迫切建立所能起到的润滑和助推的作用。使关注“对错”的现代社会性道德受到以道德感情和人间信仰为主导的“宗教性道德”的感染与影响,这就是‘范导。如此,两种道德间的关系将不再是孤立对抗的,在现实运作中,二者经由理论上的分途逐步走向联合。那么,源自巫史传统、以儒家学说为主干、以“天地国亲师”为信仰的中国传统宗教性道德如何对今日中国人的行为规范和道德意识发挥作用,便是两种道德内在机制运作的关键之处。李泽厚认为,我们应回溯到中国儒家传统宗教性道德的“情本体”特征,即中国的宗教性的道德感情。“中国因为由亲子、乡土自然感情的特征而来,合理性的人间情爱,便成了中国传统的道德感情。这种传统的仁义感情和天地国亲师的信仰,对今日现代生活仍然可以有引导、示范但非规定、建构的作用”[3] 77。
一方面,“情本体”强调以亲子情为起点的血缘宗亲关系是传统儒家道德感情培育的基础,宗教的道德感情是从亲子和乡土的世间情感中提升而来,它以人情为宇宙的最终实在,具有巩固社会结构的作用。另一方面,“情本体”不主张理性对感性的完全主宰,它试图超越“理性的凝聚”,强调理性对于情感的渗透,如此就能“将个人基础上的理性原则予以适度软化,以情来润理”[3] 77。
综上,立足人类学历史本体论,从人类总体的生存延续及其利益出发,以儒家“情”为本的宗教道德感情“范导”公共理性至上的社会性道德,才能够建构出现代社会性道德。
三、“两德论”的启示意义
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我国的道德建設呈现出诸多问题,如道德滑坡、道德冷漠等现象。在如今的中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进程中,我们该如何发挥讲究情理交融、合情合理的中国传统文化的“范导”作用,从而使得中国的现代社会性道德具有中国模式呢?对此,李泽厚的“两德论”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李泽厚的“两德论”强调转换性地创造,这对于我们如何发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道德具有启示意义。他提出,“将传统‘礼制三合一转换性地创造成‘仁学三合一,也就是说在以‘对错为标准的社会性公德基础上,用来自自己传统的宗教性道德的范导指引,即孝-仁、和谐、大同理想的范导指引,可以适当构建更有特色的现代社会性道德” [4] 122。
具体来看,中国哲学旨在弘扬“有情宇宙观”,极为重视“生”的概念,它表示比起作为工具的理性,人类的实际生存、生活和生命才是宇宙本体。其中,人际之间的情感居于主导地位,并渗透于理性之中与理性相交融。此“情”最初是指以“孝-仁”为基础的亲子之情,具有严格的等级差别,随后经由父慈子孝的亲子之情的外推扩展到具有普遍性的情感关系。这一情感的外推不仅有助于实现外在社会人际关系的和谐,还能够调和内在人性结构形式中情理关系的和谐。这即是强调“人与宇宙协同共在”的中国传统宗教性道德。这是一种对人情的信仰,是对自然情感的理性化提升,它以人的自然内在本性为基础,以情理协调为准则旨在实现和谐关系的大同理想。
中国儒家“重生”“重情”的传统最终所要追求的是人际关系、人与自然关系以及心灵与肉体关系的和谐,将人生的终极价值诉诸于人类现实生存之中,赋予整个人类总体有血有肉的实存性特征。恰如李泽厚所言:从庆生、厚生、乐生和天地人共存的珍惜爱恋的情本体出发,以维护血缘家庭并扩而充之为基础,它所产生的己群和谐以及身心和谐、天人和谐将高于主要以理性裁决为特征的正义。这就是中国传统宗教性道德(天地国亲师)对现代社会性道德(自由、平等、民主、和谐)的范导是适当构建 [4] 190。由于人不仅是理性的、制度中的人,还是感性的、有生命力的人,因此无论是外在伦理还是内在道德,都要讲究情理交融。在建立社会法治的同时,还需要辅以人情,如此现代社会性道德才能够防止理性的泛滥和工具化,更多地注重向“情”的复归,使得原子个人走向人际间复杂、细致、具体的人,此之谓“合情合理”“通情达理”,身心关系与人际关系的和谐才有可能实现。
“两德论”对“权利”建构优先性以及“和谐”范导作用的强调,对于现代社会道德建设策略的优先性问题大有裨益。由于现代社会性道德在中国社会的严重缺位,因此李泽厚认为,我们仍需将社会性道德的建设放在第一位,强调“权力优先于善”,不以现代生活为依据的道德建设策略即便再完善也仍然难以解决现代社会的道德问题。但“权利”对于“善”的优先性对于社会建设起到的仅仅是建构性的基础作用,它仍需要中国传统宗教性道德的范导,因此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和谐高于正义”。这就可以为中国现代社会性道德创造出“既具民族资源也有人类普遍性的新东西” [4]188。
在如今,现代社会性道德已经转变为各种职业伦理学中的角色道德,它是关乎对错的评判标准,是公民的底线伦理,明确的是责任与义务。而传统宗教性道德充当的是完善个人品德和安身立命的终极关怀的至高追求。李泽厚“两德论”对两种道德之间互动机制的强调启示我们,在建构职业道德和公民基本规范等外在要求的同时,应充分利用传统文化中对道德情感的烘托使其走向人性化。
此外,对于现代社会道德的建设,李泽厚还提出了一个十分有借鉴意义的具体策略方案,他认为在道德教育方面,关于公民课和《三字经》何者优先的问题,应遵循前者优先,后者范导的作用。“公民课是灌输现代社会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伦理秩序及其理由,培育孩子从小便讲道理、守秩序、尊法律、护公物、明权界、别公私,以及具有自由、平等、独立、人权及和谐等等观念。然后再加上《三字经》等传统典籍宣讲的孝亲敬师、长幼有序、勤奋好学、尊老妇幼、阅读历史、重视经验等等,使两者交融汇合,情理和谐” [5] 5。可以看出,这一提法仍然是对呼应“两德论”内在机制的具体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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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泽厚.从两德论谈普世价值和中国模式[J].东吴学术,2011,(4).
[责任编辑:曾 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