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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丁·路德·金与公民不服从

2017-09-06李海强

党政干部学刊 2017年7期
关键词:路德马丁

李海强

[摘  要]马丁·路德·金是美国民权运动的领袖人物,他所提倡的“非暴力不合作运动”在美国黑人争取民权运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文试图按照时间顺序,透过马丁·路德·金所参与领导的蒙哥马利公交车抵制运动和伯明翰大游行,及其对它们的反思留下的文字的阅读分析,来对马丁·路德·金所倡导的公民不服从理论做一个初步的考察,以求明了马丁·路德·金所主张的公民不服从思想的形成、意涵及其作用。非暴力抵抗运动的成功,具有多重原因。公民不服从运动并不具有普世性,这不仅是在理论上如此,在实践中亦然。

[关键词]马丁·路德·金;公民不服从;公交车抵制运动;伯明翰大游行

[中图分类号]D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7)07-0026-05

提及美国的民权运动,人们肯定不得不提及马丁·路德·金。毫无疑问,如果没有马丁·路德·金的参与和领导,美国的民权运动的局势,可能会是另一番景况。从美国之外来看其民权运动,或许最为感慨的不是非裔美国人为了争取民权的不懈努力,而是赞叹运动过程中所能真正实现的非暴力原则。对比我国历史中始终无法逃脱的“枪杆子里出政权”原则,对于美国民权运动中的以非暴力原则为核心和主要推动力的公民不服从运动,作为中国人的体会,或许是别有一番滋味。本文试图按照时间顺序,透过马丁·路德·金所参与领导的蒙哥马利公交车抵制运动和伯明翰大游行,及其对它们的反思留下的文字的阅读分析,来对马丁·路德·金所倡导的公民不服从理论做一个初步的考察,以求明了马丁·路德·金所主张的公民不服从思想的形成、意涵及其作用,并对此做出一些评述。

一、蒙哥马利公交车抵制运动与非暴力原则

1955年12月1日,在美国亞拉巴马州的蒙哥马利,一位名叫罗莎·帕克斯(Rosa Parks)的非裔女裁缝,登上了一辆公交车。当她搭乘的公交车行驶过几个车站以后,公交车司机命令罗莎·帕克斯和其他三位黑人乘客将他们的座位让给白人乘客。由于长时间工作,脚很累,如果她遵照司机的命令让座,她将站立,而那位刚上车的白人乘客将坐在她的位置上,罗莎·帕克斯因而拒绝了让座,而其他三位黑人乘客按照命令让座给白人乘客。随后,帕克斯被警察逮捕并罚款。罗莎·帕克斯拒绝让座的直接原因是她太累了,而真正的原因在于她认为自己应该得到和白人同等的待遇。[1]

这一次简单的拒绝让座事件直接导致了随后轰轰烈烈的蒙哥马利公交车抵制运动(Montgomery Bus Boycott)。罗莎·帕克斯因拒绝让座而被逮捕后,黑人组织迅速行动起来,组织黑人在12月5号发动公交车抵制运动,民权斗士们号召蒙哥马利市内的非裔美国人拒绝搭乘公交,步行或者搭乘的士上下班,以表达对于帕克斯的逮捕以及种族隔离政策的反对。公交车抵制运动从此拉开帷幕。

蒙哥马利公交车抵制运动的时代大背景是,存在了一百多年的种族隔离制度在南方仍然存在。黑人无法像白人那样享受到宪法所赋予的各种合法的民权。由于各种种族隔离法的存在,黑人无法真正地享受到应有的人权,种族隔离体现在现实生活的各个方面,黑人不仅无法享受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甚至在交通运输方面都无法享受到应有的待遇,乘车座位都明确区分黑人与白人入座区。而罗莎·帕克斯拒绝让座,不仅仅是因为身体的疲惫,更是出于对于因种族隔离所造成的黑人的非人待遇境况的无法忍受,“我无法再忍受了。”她已经忍受得够多的了,她的行动表明了对于人类尊严和自由的渴望。

马丁·路德·金在公交车抵制运动的第一天夜晚便发表了一次鼓舞人心的演讲。意识到美国社会种族隔离的严重性,马丁·路德·金说:“除了抵抗我们别无选择。”不过,马丁·路德·金着重指出非暴力运动的重要性。随后他被选为蒙哥马利改善协会(Montgomery Improvement AssociationMIA)的领袖,并积极领导这次公交车抵制运动。蒙哥马利公交车抵制运动持续了一年左右,展现了非裔美国人以及支持民权运动的其他美国人的反抗种族隔离与社会不平等的决心与毅力。蒙哥马利公交车抵制运动最终促使1956年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决,裁定蒙哥马利市的公交种族隔离法违宪。

在马丁·路德·金对这场抵制运动进行回顾总结的《迈向自由》(Stride Toward FreedomThe Montgomery Story)中,马丁·路德·金总结了自己的“非暴力的历程”。按照马丁·路德·金的回顾,对于非暴力的认同,与其十几岁时在亚特兰大的生活有关。在其成长过程中,让他感到满心憎恶的不仅是种族隔离,还包括由此产生的压迫和野蛮行为。之后他入莫尔豪斯学院学习期间,他第一次读到了梭罗的《论公民不服从》,梭罗“拒绝同罪恶制度合作”的观念,让其大为倾倒,这是他同非暴力反抗理论的第一次思想接触。[2]79-80随后在就读克罗泽神学院期间,他读到了沃尔特·劳兴布施的《基督教与社会危机》,该书为其社会关注提供了神学基础。通过阅读,马丁·路德·金“相信任何宗教,只要宣称关心人类的灵魂,却不关心塑造了灵魂的社会及经济条件,便不过是灵性上行将就木,只待埋葬而已。”[2]80在这一期间的一个星期天,他由于听了哈佛大学校长末底改·约翰逊博士关于圣雄甘地的生平和学说的布道,在离开会场后立即买了六七本关于甘地生平及著作的书籍。通过阅读,马丁·路德·金感受到爱的力量在社会改革领域的能力,而在之前,他认为耶稣的伦理观只在人际关系方面才具有效力。他认为,“或许在历史上,甘地乃是第一个这样的人,他将耶稣爱的伦理,由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提升至强大而有效的大规模社会力量。在甘地看来,爱是社会与集体转变的有力工具。在甘地强调的爱与非暴力当中,我发现了已为我经年累月苦苦求索的社会改革方法。在甘地的非暴力反抗哲学当中,我寻到了这种满足。我觉得,对那些为自由而斗争的受压迫人民,这乃是在道德及实践上唯一正确的方法。”[2]85

马丁·路德·金朝向非暴力的知识之旅,并没有到此为止。在神学院的最后一年,他开始阅读莱茵哈德·尼布尔的著作。他读的是尼布尔对于和平主义立场的批判。尼布尔认为,在暴力与非暴力之间,其实并不存在道德上本质的差异,其社会后果只有程度而非本质的区别。他接着强调,“若是没有理由相信,非暴力反抗能够成功阻止极权主义暴政的蔓延,则对于非暴力反抗的依赖便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唯有受到反抗的集团某种程度上还具有着道德良知,一如甘地与英国进行斗争的情形,非暴力反抗才能够成功。”[2]86通过对尼布尔思想的阅读和反思,马丁·路德·金逐渐试图树立“一种现实的和平主义”。即他“并不将和平主义立场视为完全清白圣洁,而视为一定环境当中较少罪恶的立场。”他觉得,“一个和平主义者,如若不宣布脱离基督教非和平主义者所面对的道德困境,他的诉求会更有力。”[2]87尔后在波士顿大学读博期间,马丁·路德·金受导师的影响,学习了人格主义哲学,该理论是在人格当中发现现实的终极意义。“这一种人格理想主义,至今仍然构成我的基本哲学立场。它赋予我人格神观念的形而上学及哲学基础,它也给了我一切人格之尊严及价值的形而上学根基。”[2]88至1954年,马丁·路德·金终于将其所学的那些相对歧异的学说,整合为一种积极的社会哲学。“此一哲学的主要原则之一,便是确信非暴力反抗乃是受压迫人民在寻求社会正义时合用的一种最有力武器。”[2]89-89

至此,马丁·路德·金的非暴力哲学完全确立起来了,并且在他领导蒙哥马利公交车抵制运动中,非暴力原则起了积极的作用。按马丁·路德·金的总结,非暴力哲学包含如下六个方面[2]89-94:(1)它要强调的是非暴力抵抗并非给怯弱者使用的策略,它本身就是一种反抗。(2)它并不企图打败或羞辱对手,而是要赢得他的友谊和理解。非暴力的反抗者必得通过不合作及抵制行动来表达自己的抗议,然而他必须认识到,哲学行动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唤醒对手道德耻辱情感的手段。(3)非暴力反抗进攻直接针对罪恶势力,而非行使这罪恶的人。非暴力反抗所要战胜的是罪恶,不是受到罪恶欺骗的人。(4)非暴力抵抗是甘心受苦而不求报复,甘心挨打而不求还击。如若必要,非暴力的反抗者必须甘心接受暴力,而绝不给对手以暴力。他绝不会逃避监狱,如若必要,他会从容赴狱。因为,痛苦具有着教育和转化的巨大可能。(5)它要避免的不仅是肉体的外在暴力,还包括精神的内在暴力。非暴力的反抗者不单拒绝击倒对手,甚至拒绝仇恨对手。爱的原则,正居于非暴力的中心。爱意味着理解,意味着救赎的善意。(6)它基于这样的确信,即宇宙乃处于正义的一方。于是,信仰暴力的人,总是深切瞩目于未来。也正是由于这样的信念,非暴力的反抗者可以忍受痛苦而不加以报复。

二、《伯明翰监狱的来信》与公民不服从

1963年4月初,伯明翰市的黑人在马丁·路德·金和南方基督教领导人大会的领导下,燃起了争取自由的斗争烈火,发动了针对该州种族歧视法规的非暴力的直接行动。他们采取游行、请愿、静坐等示威活动,要求消除在商店、餐厅、学校和就业方面的种族歧视。但遭到地方警察当局的镇压,大批示威者被逮捕,其中包括行动的领袖马丁·路德·金。对于马丁·路德·金领导的这次运动,有八个著名的“自由派”白人牧师发表公开信,指责马丁·路德·金的非暴力抵抗引起了动乱,要求仅在法庭上进行反种族歧视的斗争。这实质上是指责马丁·路德·金所领导的公民不服从运动具有违法性,从而引发非法的暴力行动。当时马丁·路德·金正被拘于监狱中,因此马丁·路德·金发出了他那著名的“伯明翰监狱的来信”,具体阐述了其公民不服从思想。

马丁·路德·金在其“伯明翰监狱的来信”中,正视了对其领导的抵抗运动的非法性指责。按照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只要是执政当局按照既定的法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就是具有实质意义的法律。这主要强调的法律的程序正义。那些对马丁·路德·金进行指责的白人牧师,大抵也是持同样的观点,认为执政当局通过的种族隔离法,当然具有其正当性,要挑战其正当性,只能通过法庭去进行挑战而非在法庭行动之外。而马丁·路德·金在其來信中,则对此表示了强烈的质疑。在他看来,不是所有由执政当局制定的法律都具有正当性,哪怕那些法律具有其程序正义。所以,马丁·路德·金侧重强调的是,区分正义的法律与非正义的法律,即区分法律的程序正义与法律的实质正义。在他看来,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律,一种是正义的法律,一种是不公正的法律。按奥古斯丁的观点,“一个不公正的法律全然不是法”,“不公正的法,就等于无法无天”,即“恶法非法”。现代德国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也曾说,“法意图趋向正义。正义不过是指:不管是谁,一视同仁。一旦法律有意拒绝去趋向正义,譬如根据任性承认和否认人权,那么这样的法律就缺乏有效性,人民对此就不承担服从的义务,法律职业人也就必须鼓起勇气,否定这些法律具有法的本性。”“也有一些法的基本原则,它们的效力比任何法律规则更强而有力,以至于,一项法律,若与它们相矛盾,就变得无效。人们将这些基本原则称为自然法或理性法。”[3]

为了能辨别出一个法律是公正的还是不公正的法律,马丁·路德·金提出了以下几条具体的辨别标准:(1)任何提高人格的法都可称公正,而任何贬低人格的法律则绝非公正。所有种族隔离的法规皆为不公正,因为种族隔离歪曲了灵魂,败坏了人格。它赋予了隔离主义者错误的优越感,又给予被隔离者错误的低劣感。(2)不公正的法律乃是少数或权力上的少数集团强迫少数集团的服从,却不用以约束自身的法,这是差别的立法。同样,公正的法律则是多数强迫少数遵从,其自身亦愿遵从的法律。这是平等的立法。(3)若法律强加于少数,而该少数被拒绝了投票权,因之未曾参与该法律的制订,该法律便绝非公正。如制订了州种族隔离法的亚拉巴马州议会,就绝非民主选举产生的机构。(4)有时候,法律表面上显得公正无偏,应用起来却颇不公正。比方说,要求游行需经过批准的法律,如被用于保护种族隔离制度,否定宪法第一修正案有关和平集会与抗议的权利,它便绝非公正。[2]67-68

马丁·路德·金当然明白,在其所倡导的公民不服从运动与那些狂热的种族隔离主义者之间的差异,后者倡导规避及否定法律,而这终将导致无政府主义。马丁·路德·金并不反对执政当局统治权力的正当性,他所挑战的是执政当局所制订的那些非正当的法律。易言之,马丁·路德·金主张的公民不服从,不服从的不是执政当局的统治正当性,而是要挑战其所制订的那些按照马丁·路德·金上述四条标准所能区分出来的不正当的法律。当然,马丁·路德·金承认,由于承认当前执政当局的统治正当性,即使挑战的是不正当的法律,终究是违法的行为。但这种挑战行为不应是消极的、间接的,而应是主动的和直接的。因而,他提出,“违反不公正的法律的人,必得公开地违反,心怀爱意地违反,甘愿接受惩罚。我认为,人若违反他根据良心断定其不公正的法律,若情愿接受监禁的惩罚以唤起社会对其不公正的良心,这实际上正表现了对法律的最高尊重。”[2]68同时,他提醒我们,“我们不能忘记,阿道夫希特勒在德国所做的一切都是‘合法,而匈牙利的自由战士在匈牙利所做的一切都是‘非法。若我今天生活在一个共产党国家,而在该国基督教信仰珍视的某些原则遭到了压制,我也会公开倡导不服从该国家宗教的法律。”[2]68

马丁·路德·金认为,“不正义必得靠坚强有力的不懈行动来铲除。”[2]73而这种强有力的不懈行动就是公民不服从,其核心是非暴力抵抗行动。单纯地依靠时间的推移来纠正现实存在的不公正,是痴心妄想。“通过痛苦的经历,我们晓得自由绝不会由压迫者自由赐予给我们;它必得由被压迫者要求过来。”[2]65这就要求黑人在争取民权过程中,不能无所作为的“等下去”。因此,在马丁·路德·金看来,我们必须放弃有关时间的神话,认为时间之流中,会有什么东西必将疗治所有的邪恶的观点是相当不合理的。因为“实际上,时间是中立的东西,它可以用于建设,也可以用于破坏。我越发觉得,邪恶的人之利用时间,将会比善良的人更其有效。我们的在这一代进行忏悔,不仅因坏人们充满仇恨的言辞与行为,也因好人们骇人听闻的沉默。人类的进步绝非在必然的车轮上滚动;这种进步的实现,要通过愿意做上帝同工的人们不倦的努力,苟无这种艰苦的工作,时间只会帮了社会停滞势力的忙。我们必须创造性地利用时间,必须清楚,做正当的事情时机永远成熟。”[2]70要采取行动,且必须采取非暴力行动。他认为,“任何非暴力运动,都有包括四个阶段:收集事实,以判定不公正是否存在;谈判;自我净化;以及直接行动。”[2]62

三、公民不服从运动并不具有普世性

翻检手头所找到有关于“公民不服从”的资料,大多把罗尔斯的定义作为标准定义。罗尔斯把“公民不服从”定义为“一种公开的、非暴力的,既是按照良心的,又是政治性的违犯法律的行为,其目的是通常是为了使政府的法律或政策发生一种改变。通过这种方式的行动,一个人诉诸共同体多数人的正义感,宣称按照他们经过深思熟虑的观点,自由和平等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合作原则此刻没有受到尊重。”[4]353可以看到,罗尔斯的定义中,公民不服从是一种违法行为,是一种政治行为,是向掌权的多数提出,诉诸的是那个构成政治秩序基础的共有正义观,同时它是一种公开的行为,是一种非暴力的行为,是在忠诚于法律范围内的违反行为。这种忠诚是通过公开、和平以及愿意承担违反的后果来体现的。[2]7-8可以明确看出,它并不是一种叛乱行为,与那种以诉诸武力对抗现存政治秩序的反抗行为截然不同。

甘地领导的反抗英国殖民地统治的非暴力抵抗与马丁·路德·金领导的美国民权运动,是公民不服从的范例。世界各地模仿非暴力抵抗运动的抵抗活动很多,但真正成功的不多。究其原因,正因为公民不服从是一种政治性活动,“从政治哲学视角审视, 公民不服从是公民基于内在良知,以公开、非暴力的违法方式对不正义的现行法律和政治制度表示异议, 靠这一行动,诉诸社会多数的正义感,借以变革不正义的法律和政治制度,旨在维护公民平等、自由的政治权利。”[5]公民不服从无论具有多么和平的性质,它毕竟是对现有政治秩序的挑战,它要获得成功,必须诉诸共同体多数人的正义感。理论上说,通过非暴力抵抗者自己那种甘愿接受惩罚的献身精神,可以对那些掌权的多数施以道德上的压迫感,迫使其因道德压力而着手改变其统治中存在的不正当现象。但不可否认,在某种程度上说,这也导致公民不服从运动必须要依赖执政当局自身的正义感与道德观。甘地的非暴力抵抗运动,尽管诉诸的是殖民地政府,但最终诉诸的是其宗主国英国所具有的正义感,通过其不懈的献身精神,给予英国人的道德压力最终唤醒了其正义感,从而实现了印度的非暴力抵抗的最终目标。马丁·路德·金所主导的非暴力的民权运动,本身就是在美国宪政的框架下运行。对于美国存在几百年的种族隔离情况,不仅仅是黑人对此心知肚明,白人中的有识之士对此也是忧心忡忡。马丁·路德·金所领导的运动,恰恰为解决美国种族隔离难题提供了动力。可以說,如果不是置身于美国宪政框架、如果不是由于美国社会上本身所孕育的那种共同的正义感,马丁·路德·金的非暴力运动最终能否成功,仍是未知数。可以设想,如果马丁·路德·金的非暴力运动在另外一个非宪政国家发生,其结局如何,令人无限想象。除了美国的宪政框架外,还不应忽视的是,美国人具有的宗教情怀。马丁·路德·金的公民不服从所提倡的非暴力原则,也具有其明确的基督教渊源。

所以,非暴力抵抗运动的成功,具有多重原因。公民不服从运动并不具有普世性,这不仅是在理论上如此,在实践中亦然。非暴力抵抗运动在20世纪的中国也曾发生过,但结果是失败的。即使被统治者是真诚地希望通过公开的、和平的、甘愿接受违法行为的法律惩罚,去发动非暴力抵抗,但执政当局不见得具有非暴力抵抗所试图诉诸的正义感。一旦执政当局与抵抗者并不具有共同的正义感,那么,无论什么形式的非暴力抵抗运动,最终都有可能以血腥的暴力抵抗与镇压作为结局。这种截然不同的结局,或许正是作为旁观者的中国人,在回看美国民权运动时,心中所具有的与美国人不同的心理体会吧。

在我看来,能够真正实施非暴力抵抗运动,并最终取得预期目标的民族,是何其幸运的民族。正如著名政治小说《1984》的作者乔治·奥威尔在《甘地随想录》中所说,“很难设想,甘地的方法能够用在政权反对者会在深夜消失、永不再现的国家里。”也正如前文所引的尼布尔所言,“唯有受到反抗的集团某种程度上还具有着道德良知,一如甘地与英国进行斗争的情形,非暴力反抗才能够成功。”

参考文献:

[1]Martin Luther King Jr.Stride Toward FreedomThe Montgomery Story,Harper&Row Publishers1959-P43.

[2]何怀宏.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3]拉德布鲁赫,“五分钟法哲学”[EB/OL].http//justice.fyfz.cn/art/22380.htm

[4]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53.

[5]章秀英.政治哲学视野下的公民不服从[J].浙江学刊,2008,(5).

责任编辑  宋桂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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