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影响农村法治建设的因素
2017-09-06全义学
村稳,天下稳,农业兴,天下兴。我国是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农业大国。保持农村的稳定和发展,提高农村人口的整体素质,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法治建设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良好的农村法治建设。因此,有必要对当前影响农村法治建设的因素进行必要的分析。
一、農村经济物质基础的薄弱
农村法治的基础就是农村经济,是农村市场经济,农村经济的状况决定着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农村法治的演进。大多数农民对法律不了解,法制教育匮乏。法制教育的匮乏源于农民文化知识的匮乏,农民文化知识的匮乏源于农民文化水平的低下,农民文化水平低下源于农村经济的落后。如此循环看来,农村法治就缺乏茁壮成长的土壤,缺乏法治社会所要求的市场经济基础。农民对纠纷的解决途径往往普遍选择村干部调解或和解的方式。农民的低收入和贫困阻碍了农民选择成本较高的诉讼程序,使人们对诉讼望而却步,不到万不得已决不“告官”。农村司法资源严重不足,办案经费的缺乏,使“人情案”、“金钱案”、“创收案”较盛行,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进而影响人们对法律权威的看法。
二、农村法治供给的不足
在农村,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解决各种纠纷的单位是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等。目前,农民遇到纠纷不愿找派出所、法庭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但关键是派出所、法庭等单位不是按村设置,距离乡(镇)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位置较远的村民发生了纠纷后,如果跑乡(镇)是不方便的,也跑不起。由于经费、人才等方面的限制,基层部门解决纠纷的能力、水平有限,许多实际问题难以解决。司法调解员的调解无法满足广大农民的法律需求。律师,在今天的大中城市已不再稀缺,但在广大农村和城市的边缘地区,则难以看见律师。我国实施法律援助制度近十几年,成绩斐然,法律援助工作已步入良性轨道。但是,受援助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城市,农村并没有法律援助中心。虽然每个县城都有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中心,但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律师对涉农案件感兴趣。
三、传统农村文化的不良影响
中国的传统文化以儒家学说为思想根基,强调人治而轻视法治,漠视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把治理国家的好坏寄希望于“清官”、“圣君”、“贤达”。 我们有着悠久而深厚的传统文化存量,这些东西都积淀着祖辈们思考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智慧和经验。相反,这还在一定程度上在农村中以民间规范、风俗习惯等开工获得了延续,进而影响着现代农村法律文化的面貌。法治的实现与否关键是依赖于人们的自然习性和法的观念。我们可以通过引入外部法律制度来弱化农村中传统的民间规范,但我们相当长时期内还不可能真正彻底消灭民间规范后深藏的传统文化,传统法文化仍然在深深影响着村民们的法律观念和行为模式,并且通过这种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扭曲、抵制甚至架空了本本上的法律制度。
四、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淡薄
表现为两种现象:一是个人意志大于法。目前在乡镇还普遍存在这种观点:一把手是绝对真理,二把手是相对真理,三把手以至老百姓是无真理。权大于法的现象十分严重。二是“愚民政策”,不告诉老百姓有关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个人说了算。这样其在操作过程中就有了很大的弹性和自由度,老百姓也就不能监督其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少数领导对法律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功能认识不足。部分领导只注重经济利益,不能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没有真正做到带头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久而久之,农民就会认为法律在农村是不被重视的,无用武之地,所以,法律的权威性就会逐渐减弱。另外,在基层,经常会遇到上级领导批转下来的群众上访信件,而这些上访信件中的许多问题本应批转到司法机关处理,党委、政府不能也不应该包揽一切,解决问题的途径不合法,也产生了消极、负面的影响。
五、老百姓的法律意识较差
在农村,知法懂法的农民很少,他们对于法律的认识仅限于这样几种情况:1.重权利轻义务。老百姓要么不懂法不学法,要学只看其中的权利条款,而忽略义务条款。2.以案为法,规避法律。当邻里发生纠纷时,老百姓也知道去看一些法律书,但由于知识水平有限,一知半解,那就只强调对自己有利的事实,不理睬别人的争辩或司法人员的讲解,给司法调解增加了难度。另外,有的人了解法律是为了规避法律,逃避服兵役就是一例。3.法不罚众的思想严重。在农村,由于这种法不罚众的思想,滋长了某些老百姓的无理取闹气焰。削弱了政府的威信,损害了政府的形象,老百姓一不满意就可能上访,围攻政府部门,提出许多不合理的要求,使得政府的正常工作无法进行,更谈不上依法治理了。总之,在农村由于大多数老百姓的文化程度不高,整体素质普遍不高,就使得依“法”治理的农村显得单薄无力,甚至束手无策。
六、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缺乏连续性
农村人口居住分散,并且外出务工人员多,集中普法较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陷入困境,普法工作推以深入开展,不少群众对近几年颁布的新法律、新法规一无所知,特别是农民工不懂得如何依法维权,也有的农民因缺乏法律观念和法律知识,对外界不良因素缺乏识别能力和抵制能力,自觉不自觉地误入歧途,坠入犯罪深渊。
七、监督机制不完善
主要表现在:有的地方,在村委会选举中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推举候选人时,采取“事先内定”方式,暗箱操作,缺乏透明度,没有反映群众的真实意识;有些地方的乡镇党委、政府动辄对村委会的工作进行干预,越权处置村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随意向村委会发布命令,进行人事任免;有些地方对村委会的工作缺乏有效的指导和监督,致使村委会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些地方的村民代表大会形同虚设,根本无法对村委会行使监督的权力;有的地方在调解民事纠纷时,把一些刑事案件或其他应受法律制裁的案件也作为民事纠纷来处理,违反了法律等。
八、农村仍存在不少不稳定的因素
主要表现在:有的地方不执行党的农村政策,随意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违法批地占地,肆意加重农民的负担,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引起农民的强烈不满;有些地方非法宗教、邪教组织和封建迷信活动日益猖獗;绝迹多年的卖淫嫖娼、贩毒吸毒、赌博敲诈等活动已开始在一些农村迅速蔓延,同时农村中“村霸”、“乡霸”、“海霸”、“山霸”现象大量存在;在省际之间、地区之间、县市之间、乡村之间发生的区域纠纷较多,由于利益的驱动,使矛盾激化,冲突加剧,流血事件时常发生;假冒伪劣泛滥成灾,涉农部门服务滞后,致使农村市场无序,经济秩序混乱等。
作者简介:全义学,工作单位:中共重庆市潼南区委党校,职务:教务科长,职称:法学高级讲师。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