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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冲突及协调探析

2017-09-06罗云方马召伟杨震

科教导刊 2017年20期
关键词:司法考试本科教育协调

罗云方+马召伟+杨震

摘 要 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是对立统一、相辅相成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在肯定司法考试推动法学本科教育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给法学本科教育带来的冲击。为更好地把握两者间的关系,本文拟从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冲突、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协调等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 司法考试 法学 本科教育 冲突 协调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z.2017.07.022

1 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积极影响

1.1 司法考试有助于法学本科教育地位的提升

统一的司法考试不仅使从事法律职业的门槛提高,而且对法律职业者的专业性要求也越来越高。司法考试不是大众化的考试,而是一种含金量较高的选拔性考试。一般来说含金量较高的选拔性考试淘汰率就比较高,近几年司法考试通过率基本上维持在百分之十左右。随着党的十八大依法治国的提出,我国法治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学历学位提出了要求,在学历学位上就要求取得法学类本科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欲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如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等),都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因此法律职业已经逐渐成为备受青睐的职业。对于立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来说,接受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获取法学本科毕业证和学位证就成为他们进入法律行业的一条重要途径。在这个背景下,法学专业本科教育必然备受追捧,法学教育的地位也将随之提升。

1.2 司法考试有助于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准确定位

目前法学本科教育基本上为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并存,只不过各高校在二者之间的比例分配差异较大,法学专业层次较多。由于长期缺乏法律职业的引导,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存在定位过于宽泛、笼统、抽象的问题。实行司法考试之后,尤其是即将实行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对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条件都做出了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因此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也应随之调整,以适应司法考试改革的要求。司法考试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推行,会促使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从过去注重法律学术教育,逐渐向综合型、应用型、职业型方向发展。

1.3 司法考试有助于促进法学本科教育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试制度的改革

由于当前司法考试内容的变化,不再局限于对法律法规等条款的记忆,而更加注重法律法规等条款的理解与灵活运用,因此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学内容也带来了许多变革。为此,许多院校法学专业都增加了与司法实践紧密联系的案例分析课程、法律诊所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在教学方法上,愈发重视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引导学生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关注各种法律现象,培养学生的法治思维能力,提高学生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考试上,司法考试不仅注意到了法学基本知识点的考查,而且更侧重于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考查,因此在平常的教学和考试中,也注重具体个案的实践应用,考试题型与内容与司法考试网接轨。

1.4 司法考试有助于加强院校与实务部门的联系

一般來说,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存在一定的脱节现象,学校培养的学生一般不能立即适应岗位工作的要求,司法考试尤其是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推行,给法学教育提出了新要求,在进行法学基本教育的同时,不能忽视了法律职业教育。高等院校教师职业教育与实践教育相对比较薄弱,而实务部门职业教育与实践教育比较强,因此,高等院校就会主动加强与实务部门的联系,甚至会聘请部分实践经验丰富、理论知识功底扎实的法律事务工作者担任兼职教师,对于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现象具有重大意义。

2 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消极影响

2.1 司法考试影响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实现

无论是现行的司法考试,还是即将实行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都在某种意义上影响着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及独立自主性,大学法学教育也只有保持相对独立自主性,才能很好地实现其教育功能。然而,自从2008年司法部发布通告允许在校大三学生参加司法考试后,基于“教育依附于考试”的弊端,在校法学本科生为了谋求发展,就不得不把大量的精力投入到司法考试中,甚至有些学生无论在课上还是在课下,要么手捧一本司法考试辅导书,要么手捧一本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学生成了“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考试机器”。有些学校为了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打响学校的名声,提高学校的声誉,使其在法学教育和司试领域占有一席之地,甚至在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上,有意识地侧重司法考试的课程,增加核心课程的课时,减少甚至删减与司法考试关系不大的课程,势必造成学生基本知识功底不深,知识面不广,法律逻辑思维能力不强等弊端。

2.2 司法考试影响法学本科教育课程设置及教学内容

2008年以前,法学本科教育属于通识教育,大部分学校还比较重视素质教育和人文教育,因此在法学的具体课程设置及教学内容上不仅注重法律基础知识,而且还注重学生的实践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法学毕业生的综合能力与素质也比较高。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和考研通过率往往成为评价法学教学质量的主要指标。直到2008年允许在校大学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司法考试通过率依然成为评价法学教学质量的又一重要指标。在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考研通过率、公务员考试过关率、司法考试通过率等衡量一所学校的教学质量指标中,对一名法学学生来说,司法考试通过率逐渐成为一项重要指标。为此,部分院校为了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不得不调整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使法学本科教育沦为“司法考试培训班”。

2.3 司法考试影响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方法

在以往的法学教育中,法学教师不仅注重法学基本基础知识的传授,而且也注重对学生法律思维逻辑的培养,这样的教学无疑会给更高层次的硕博教育带来积极作用。自2008年允许在校大学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以来,司法考试通过率成为部分院校的招牌,法学教育存在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的情况。因为司法考试内容比较细,涉及范围比较广,主要注重法条的运用,题型主要为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75%为选择题。为了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部分院校干脆调整教学方式,把精力集中在搞题海战术、法条解释,将课堂教学演变成司法考试的练习场,只是一味地注重培养学生的应试能力和记忆能力,因而不可能真正实现法律思维能力的全面培养。endprint

2.4 司法考试冲击正常的法学教育,导致“双学校现象”

部分学生为了应付司法考试而参加司法考试培训班,奔走于学校与培训学校之间,甚至埋头于考试之中,忽视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这就是所谓的“双学校现象”。随着司法考试的推行,尤其是允许在校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与司法考试的矛盾或冲突愈发明显,法学教育模式难以满足当前司法考试的需要。同时随着现行司法考试要求越来越高,难度越来越大,通过率越来越低,法学本科学习与司法考试的压力越来越大,许多学生想寻求耗时少、效果佳的捷径,专业的司法考试培训学校正好符合这一要求而受到了广大考生的热捧,这种现象必然存在而且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存在,将严重影响正常的法学教育。

3 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协调

3.1 法学本科教育改革

(1)保持法学本科教育应有的独立性。司法考试毕竟是一种资格考试、选拔性考试,而法学本科教育是培养宽口径、厚基础的复合型人才。如果法学本科教育成为司法考试培训班,法学本科教育应有的目标将无法实现。因此,法学本科教育应当保持其独立性。当然,在强调法学本科教育保持其独立性的同时,也应兼顾司法考试,注意两者的协调接轨。

(2)合理设置课程,改善授课方式。传统教学方式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主要方式,它仅仅通过单向灌输的方式来传授知识,虽然在构建基础法律知识体系上有着一定的优点,但不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可以采用案列教学法。这种方法既能使学生参与分析案件事实解决问题,又能增强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互动,弥补传统教学方式的不足。在课程设置突出重点课程的基礎上,增加语言学、逻辑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课程。

(3)优化师资队伍建设,引进优秀人才。当前大部分法学教师都是毕业后直接进校任教,虽然学术研究能力较强,但实践能力较弱。因此要打破这种单一的师资结构,优化师资队伍建设,在人才引进的计划和落实上就要提出明确要求,积极引进思想政治觉悟高、学术造诣深、业务能力过硬的优秀人才入校任教。

3.2 司法考试制度改革

(1)对司法考试报考或者职业资格取得作出限制性规定。根据以往司法考试的要求,只要具备一定的文凭,不管是否具有相关法律知识背景,都可以报考,只要达到规定的分数线即可。虽然它在广泛、公平地选拔法律人才方面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存在消极影响,缺乏一定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思维方式,也与世界各国的法律职业准入相违背。《意见》对法律职业资格取得的基本条件提出明确要求。这不仅要求学生要受过系统的学习,而且对司法考试报考或者职业资格的取得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必须具有相关法律专业知识背景。

(2)改革考试模式和考试内容。目前考试采取一次性笔试模式,题型多为选择题,不能很好地考查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根据《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要求,改变以往以选择题为主的司法考试模式,转变为以案例分析题为主,增加案例题题型和分值比重,着重考查考生的法治思维能力与逻辑思维能力。通过案例分析,有效检验考生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运用法律规范和相关事实证据等方面的法治水平。同时根据当前国内国际形势,突出依法治国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增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根据职业的特殊性和对象的特殊性,加大了对法律职业伦理的考查力度。

3.3 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相互完善

(1)在司法考试背景下完善法学本科教育。在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应该注重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为此,应进一步完善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模式,优化课程结构,调整课程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增加其实践性。具体来说,教学中应适当兼顾司法考试,合理分配法学教学内容与司法考试内容的比重,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手段,注重启发式教学,转变课堂教学模式,由以教师为中心转变为以学生为中心,引入案例式教学法、辩论式教学法等。完善考试形式,丰富考核内容,健全考核制度。适当兼顾实践教学,增加实践课的比例,加强与司法实务部门的互动,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及解决问题能力。

(2)在法学本科教育基础上完善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在肯定司法考试推动法学本科教育的同时,也不容忽视司法考试给法学本科教育带来的消极影响。随着国家供给侧改革的推进,教育领域的改革也势在必行,法学本科教育也应与时俱进。但不管做出什么样的改革举动或措施,法学本科教育改革不能忽视学科的自身发展规律,既不需要一定让法学本科教育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也不需要一定改革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本科教育相适应,应该根据各自不同要求加快完善自身,努力实现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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