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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猫腻的生猪采购

2017-09-06韩世雄

中国扶贫 2017年17期
关键词:上诉人行贿罪种猪

韩世雄

编者按:本案中,杨绍华将扶贫办主任杨林忠看成了一棵可以“依靠”的大树。通过他们之间的利益输送,366.75万元的生猪采购款中包含回扣74.5万元,占比高达20%以上。办案中发现,扶贫成了扶“贪”,扶贫款成了权钱交易的筹码,这种现象值得引起广大群众、干部的警惕。

杨绍华,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靠开养猪厂为生,家住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县六库镇。2016年7月6日,因涉嫌犯行贿罪被福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为何一个个体户惹上了官司?这还得从2015年买猪的那件事说起。

2015年1月5日,杨绍华经营的养猪厂与福贡县扶贫办签订了种猪采购项目合同,合同总价款为366.75万元。这个生意对于杨绍华来说可是一笔大买卖,多亏时任福贡县扶贫办主任杨林忠“照顾”自己的生意。

当年的1月27日、6月11日、10月16日,三笔项目款分别按时打到了养猪厂账户和被告人杨绍华的个人账户内。在3次种猪采购项目款拨付后,杨绍华送给杨林忠共计74.45万元。杨绍华对这三笔钱记忆犹新:当年2月,在收到扶贫办的购买种猪的预付款110万元后,我到杨林忠的家里,送他24.45万元。當年8月份,在第二笔项目款后,我让儿子杨自友从自己的卡内向以杨林忠名义办的卡内转存了40万元,然后将卡送给了杨林忠,并告诉了他密码。当年10月份,在种猪采购项目款全部拨付后,我在养猪厂的办公室送给杨林忠1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绍华在与福贡县扶贫办经济往来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时任福贡县扶贫办主任杨林忠现金共计74.4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杨绍华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杨绍华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杨绍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但上诉人杨绍华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对其宣判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亦不会对所居住的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上诉人杨绍华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原判定罪准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中对被告人杨绍华犯行贿罪的定罪;撤销福贡县人民法院判决中对被告人杨绍华的量刑;上诉人杨绍华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已缴)。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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