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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苏区时期毛泽东的农村调查看苏区妇女解放

2017-09-06钟军

党史文苑 2017年16期
关键词:中央苏区调查毛泽东

钟军

[摘要]妇女解放是中国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苏区时期,党和苏维埃政府为帮助妇女解放做了大量工作。通过认真梳理毛泽东在中央苏区时期所作的农村调查的基本史料,结合当时苏维埃政府有关妇女解放的各项政策、法令,可知苏区时期妇女政治地位大大提高,生产力得到解放,文化程度大为提高,婚姻得到解放。苏区时期,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各方面的解放,极大鼓舞了斗志,在苏维埃革命与建设中显示出其巨大的能量,真正展现了妇女能顶半边天的实力。

[关键词]中央苏区 毛泽东 调查 妇女解放

妇女解放是中国革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红军第四军党的第九次代表大会上,再次重申的妇女于革命的重要性:“妇女占人口的半数,劳动妇女在经济上的地位和她们特别受压迫的状况,不但证明妇女对革命的迫切需要,而且是决定革命胜败的一个力量。”中央苏区时期,党和苏维埃政府为帮助妇女解放做了大量工作,颁布了许多政策、法令,例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等。然而政策贯彻执行的效果如何,对妇女解放产生了何种影响,还有待于更进一步调查。

毛泽东向来注重调查研究,主张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为了了解党和苏维埃政府各项政策、法令的实际执行情况,毛泽东在中央苏区时多次深入群众,走进农村,先后在寻乌、兴国、长冈、才溪等处作调查研究。这些调查对了解当时苏维埃农村的实际情况起到很大作用,特别是当中涉及妇女情况的调查,是马克思主义革命者站在科学的立场上,对苏区农村妇女问题进行的一次广泛而真实的反映。

一、政治地位的提高

为帮助妇女参与到社会政治生活中来,发挥妇女在中国革命中的积极作用,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吸收妇女参与苏维埃政权建设。

首先,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苏区妇女拥有了作为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选举权,党和苏维埃政府先后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等法规,保证妇女的参政权力。然而各城乡苏维埃政府中相关法规的执行情况如何,妇女是否真正拥有了选举权等基本政治权利,毛泽东发扬他一贯重视调查研究的优良传统,深入群众,自己去寻找答案。

毛泽东在调查中了解到,越来越多的妇女参与到苏维埃的选举工作中来。1932年11月长冈乡的选举中,妇女代表占23%。1933年10月才溪乡的选举中,“上才溪五十三个代表中,女的三十三个,差不多占了百分之六十。下才溪七十三个代表中,女的四十三个,也是百分之六十”[1]p336。妇女在苏维埃选举中的比例逐年递增。

其次,苏维埃政府通过不断完善妇女组织形式以更好地组织妇女工作。1931年3月,建立了妇女部、女工部。1932年4月,“为使劳动妇女能切实的享受苏维埃政府对妇女权利之保障,实际取得与男子享受同等的权利,消灭封建旧礼教对于妇女的束缚,使她们在政治上经济上得到真实的解放”[2]p230,设立了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1933年3月,成立女工农妇代表会议,作为“传达共产党及工会的影响到女工及农妇群众中去的最好的组织方式”[2]p302。

此外,党和苏维埃政府还十分重视吸收妇女参与政权的管理。毛泽东在调查时注意到,1930年的兴国区政府委员18人中,有一名妇女同志参与其中;东塘乡政府办事人员中除主席、秘书、采办、财务、文化、土地等外,还包括妇女3人。可见,在党和苏维埃政府的努力下,越来越多的妇女参与到苏维埃的政治生活中来了。

然而,在调查中,毛泽东还发现“乡政府总有一个二个女子,区政府总有三个四个女子。女子办事是好的,但政府的取舍不对。生得不好看,会说话会办事的也不要,生得好看,不会说话不会办事也要她”[1]p245。挑选女干部时只重外表,而不重视工作能力,当时一些人还没有真正认识到妇女参加革命的诉求,而只是将吸收妇女参政作为一种形式,将妇女作为一种摆设。

在中国共产党的教育引导下,在苏区妇女的自身努力下,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妇女对革命的积极作用,苏维埃政府的妇女工作开展得越来越好。这些妇女组织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组织动员妇女参加革命运动,对支持苏维埃革命与建设起到了极大的帮助作用。例如长冈乡政府女工农妇代表会严格按照规定,每七天召开一次代表会,会上无论是“扩大红军、慰劳红军、优待红属、妇女学习犁耙、妇女拿银器买公债”[1]p286等问题都要讨论。同样,才溪区妇女们参加革命的热情也非常高。在才溪区的妇女代表会上,“凡乡苏讨论的她们都讨论,除对慰劳红军、推销公债、发展生产极其努力外,本身利益如婚姻问题,也常讨论”[1]p341。

二、生产力的解放

在苏维埃政权建立以前,農村妇女虽然与男子同为劳动的主力,甚至严格说来,她们在耕种上尽的责任比男子还要多,但女性无权分到生产资料。“男子虽已脱离了农奴地位,女子却依然是男子的农奴或半农奴。”[1]p178苏维埃政权建立后,党和苏维埃政府一直致力于提高妇女经济地位的工作。经过探索和努力,苏区妇女的生产力得到了解放,经济地位明显提高了。

首先,苏区妇女开始拥有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早在1929年《兴国土地法》颁布时,法律上就规定了分配土地的标准是:“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这已经给饱受压迫的妇女以极大的鼓励。之后苏维埃政府多次颁布法令强调这一分配标准。1931年12月1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令》规定,“雇农,苦力,劳动农民,均不分男女同样有分配土地的权限”[3]p124,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妇女平等拥有土地分配的权利,极大地激发了妇女参与苏区经济建设的热情。

为了巩固苏维埃,打破国民党对中央苏区的军事“围剿”,苏区大批青壮年男子参加红军。随着男劳动力的巨减,苏区后方的经济生产重任就落到了妇女的肩上。毛泽东在调查中注意到:“长冈乡十六岁至四十五岁的全部青年壮年七百三十三人,出外当红军做工作去了三百二十人,在乡四百一十三人,其中男子只八十七人,女子竟占三百二十六人(一与四之比),因此,长冈乡的生产绝大部分是依靠女子。”[1]p324为此,苏区妇女认真学习,逐渐掌握了各种农业生产技术,保证了后方经济生产。1934年5月28日,《红色中华》报对苏区妇女在学习犁耙、莳田等生产技术方面的努力与进步作了初步总结:“在福建今年的春耕中,已学会犁耙和莳田的妇女,有一千六百多,在兴国今年一月全县还只有三百三十六个妇女会犁耙,到四月就有一千零八十多人了,瑞金全县学习犁耙与莳田的妇女,共有一千四百八十八名,学会的已有三百四十八人……”[4]

在这种特殊环境下,妇女的生产工作到底完成得如何呢?从毛泽东才溪乡调查中的一组数据可见一斑:

暴动后(一九二九至一九三一年),生产低落约百分之二十。一九三二年恢复了百分之十,今年(一九三三)比去年增加二成(杂粮如番薯、豆子、芋子、大薯等,则比去年增加了百分之五十),超过了暴动前百分之十。暴动后全区荒了许多田,去年开发了一小部分。今年大开,开了一千三百多担。开山比开田更多,山占四分之三,田占四分之一,因田开尽,故进到开山。没有一片田塍没有种杂粮,能种番薯的田一概种下番薯了。开山开得女同志“争”起来,我要开,你也要开。竞赛的效力很大。全区粮食,暴动前不够甚远,去年已够食,今年则已有余了[1]p343。

可见,充分解放妇女生产力,发挥妇女的创造力,是完全可以完成苏区经济生产重任的。1934年1月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强调指出:“有组织地调剂劳动力和推动妇女参加生产,是我们农业生产方面的最基本的任务。”[5]

三、文化教育的普及

文化教育于旧中国农村而言,本就是件奢侈的事。农村中男子的文化教育都尚不能普及,更何况是奉行“女子无才便是德”信条背景下的妇女。农村妇女根本无文化教育权利可言,教育对她们来说顶多只是长辈口耳相传的一些生活经验及女工技巧等。例如寻乌县,1930年毛泽东到该县调查时,该县“女子可以说全部不识字,全县女子识字的不过三百人”[1]p159。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为了提高群众的文化素质,党和苏维埃政府一直花大力气在苏区中普及文化教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受教育的权利为目的,在进行阶级战争许可的范围内,应开始施行完全免费的普及教育。”[3]p112此外,为加强妇女教育,中央政府还特别颁布了《关于保护妇女权利与建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的训令》,规定:“为要提高妇女政治文化水平,各级的文化部都应设立妇女半日学校,组织妇女识字班、可办家庭临时训练班、田间流动识字班。”[6]

在党的政策的指导下,妇女文化教育在苏区逐渐普及。妇女们白天忙生产、干革命没时间,她们就利用晚上学习。一时间,苏区的夜校辦得红红火火。例如长冈乡共有九个夜校,“学生平均每校约三十二人,九校共约三百。男约百分之三十,女约百分之七十”[1]p312。又如上才溪乡有四个夜校,学生共一百二十多人,多是女子。除了参加夜校学习的人数妇女占了大多数外,这些妇女的积极性也很高。政策规定这些夜校的校长可不识字,但必须要热心。因此,这些夜校的校长多由妇女担任。例如长冈乡九个夜校校长中,妇女占五个。

四、婚姻的解放

苏维埃政权建立以前,妇女所受压迫极其深重。其中,封建式的婚姻便是束缚妇女身心的一大枷锁。苏维埃政权建立后,在党和苏维埃政府的指导帮助下,苏区妇女们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文化程度等都得到了明显的提高。经济地位的提高为妇女婚姻的解放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政治地位的提高成了妇女婚姻解放的有力保障,文化程度的提升则为她们挣脱封建婚姻的桎梏作了思想准备,再加上党的各种关于婚姻问题的法令、政策的颁布,使苏区广大妇女的婚姻观念发生了极大的转变。

毛泽东在作社会调查时,便注意到了党的指导与帮助给苏区妇女婚姻生活带来的变化。他发现“各处乡政府设立之初,所接离婚案子日必数起”,仔细分析这些离婚案件后,毛泽东注意到,这些离婚案件,大多是妇女提出来的,若按比例来算,“十个离婚案子,女子提出来的占九个,男子提出来的不过一个”[1]p178。这表明,女性在婚姻中已开始掌握了自主权,开始敢于挣脱封建传统的束缚,勇于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此外,苏区妇女的婚姻观随着革命的开展逐渐成熟起来。苏维埃政权建立之初,深受封建传统婚姻迫害的妇女们都急于从不合理的婚姻中解脱出来。离婚成为她们解放自己最直接的方式。一时间,离婚在中央苏区井喷式地发生。然而,一些妇女对婚姻的理解出现了偏差,以致出现一些妇女结婚、离婚过于草率、过于频繁的现象。针对这一问题,党和苏维埃政府及时展开宣传教育,同时经过革命的历练,妇女们自身思想也开始有了新的认识。例如在长冈乡的女工农妇代表会上,妇女们就对婚姻问题展开了讨论,指出“要正确的自由,不要流氓的自由,不要一讲口就离婚”。此外,妇女们还逐渐认识到,要想得到真正的解放,不是单靠离婚就能解决的。因此,更多的妇女投身革命,不再一味将注意力放在婚姻问题上,转而将精力投于革命与建设中。

苏区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各方面的变化,极大鼓舞了妇女们的斗志。得到解放的苏区妇女,在苏维埃革命与建设中显示出其巨大的能量,在扩大红军、慰劳红军、优待红军家属等方面都作出巨大贡献,真正展现了妇女能顶半边天的实力。为响应中央扩大红军的号召,苏区到处是母送子、妻送郎上战场的感人场景。此外,妇女还承担起了支前慰劳的重任。她们组织洗衣队、补衣队帮助红军,还将家里的粮食、衣被送往前线,甚至变卖自己的首饰、嫁妆换取现金支援红军。除了在后方支援前线外,一些妇女还直接参加了武装斗争和革命战争。她们踊跃加入少年先锋队和赤卫队,肩负起放哨、侦察、运输、救护等工作。正如毛泽东指出的那样,“妇女在革命战争中的伟大力量,在苏区是明显地表现出来了。在查田运动等各种群众斗争上,在经济战线上,在文化战线上,在军事动员上,在苏维埃的组织上,都表现她们的英雄姿态与伟大成绩”[1]p319。

参考文献:

[1]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2]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27-1937)[C].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

[3]中共江西省委党史研究室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历史资料文库·政权系统(6)[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13.

[4]春耕运动总结与夏耕运动的任务[J].红色中华,1943-05-28.

[5]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6]关于保护妇女权利与建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J].红色中华,1932-07-07.

责任编辑/马永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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