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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与男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被判刑

2017-09-05

青春期健康 2017年8期
关键词:中学老师金坛性关系

案 例:

黄某(女),原系金坛区某中学老师,2013年时担任受害人王某(男,2001年生)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黄某在明知其学生王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后,黄某被金坛区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起诉至法院。

[问题] 此案中,黄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结果如何?

[评析]

黄某明知被害人王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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