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金融支持体系助力“一带一路”
2017-09-04陈曦
陈曦
随着国际发展合作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在“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后,我国积极鼓励创新融资方式,吸收更多的主体参与国际发展合作,不断扩大资金来源渠道,形成了由各类不同金融机构组成的多元化资金支持体系,有利于为国际发展合作提供资金保障,也有利于为“一带一路”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一、基于金融支持角度的我国国际发展合作发展历程
根据国际形势及合作方需求的变化,我国在开展国际发展合作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和创新,结合资金和金融支持方式的不断增多和发展,我国的国际发展合作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1995年以前,完全财政支持的无偿援助阶段
在这一阶段,我国国际发展合作项目完全倾向于援助的形式,资金渠道比较单一,主要是依靠政府财政。著名的坦赞铁路就是我国国际发展合作初期较大的援助项目。为修建这条铁路,我国提供无息贷款9.88亿元人民币,共发运各种设备材料近100万吨,先后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近5万人次。铁路于1976年建成后,交由坦赞两国组成的铁路局共管。其后,为保障铁路的正常运营,我国继续提供了10亿多元人民币的无息贷款,予以技术合作援助,并派出专家和技术人员参与管理或提供咨询。2011年,我国又与赞比亚、坦桑尼亚政府签署协议,免除援建坦赞铁路50%的债务。此外,在叙利亚援建大马士革体育馆项目,在伊拉克承担的水稻试种项目、摩苏尔公路桥项目,以及在阿尔及利亚援建日用陶瓷厂等都是采用类似的援助形式。
(二)第二阶段,1995—2005年,政策性银行“两优”贷款支持阶段
1995年以后,随着我国国际发展合作政策的全面改革,大大拓宽了国际发展合作的资金渠道,增加了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的援助性质的资金,即政府贴息优惠贷款。中国进出口银行于1995年开始提供“两优”贷款,即我国援外优惠贷款和优惠出口买方信贷,专门为我国援助项目进行融资支持。“两优”贷款主要支持在借款国建设有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生产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及社会福利项目,借款国采购我国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技术服务以及其他物资,要求项目有一定的经济效益,能保障偿还贷款。贷款方为借款国政府(由财政部代表)或借款国政府指定的机构,须经银行认可,并由政府提供担保。虽然“两优”贷款支持的项目带有援助性质,但是更强调了有一定的经济效益,而非完全无偿援助,而且在此类项目中企业已经开始发挥主观能动性,起到一定的项目促进作用。如1999年的越南太原钢铁公司技术改造工程和越南河北氮肥厂工程,原本是六七十年代我国对越南的援建项目,后由于技术、管理落后,生产经营陷入困境,我国政府通过提供优惠贷款和技术援助对其进行了改造。
(三)第三阶段,2005—2013年,政策性和开发性银行共同支持阶段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大力推动企业“走出去”,国际发展合作中的经济因素作用不断增大,我国也因地制宜地对不同项目采取技术合作、管理合作、合资经营等方式,不断改善和提高国际发展合作效果,呈现出经济建设与国际发展合作相互促进的和谐关系。2005年,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正式开展国际合作业务,在中国进出口银行之外,为我国国际发展合作又增加了一份助力。开发性金融是政策性金融的深化和发展,以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为宗旨,以国家信用为依托,以市场运作为基本模式,商业化和经济效益的性质更浓,方式也更为灵活多样,支持企业对企业的国际发展合作模式。2009年,国开行、巴西石油及中石化三方首次尝试“石油换贷款”合作模式,巴西石油与国开行签署了为期10年的100亿美元贷款协议,同时与中石化敲定了为期10年的原油長期出口协议。2011年,在中德首轮政府磋商期间,由两国总理宣布成立总规模为20亿欧元的中德中小企业专项贷款,由国开行负责执行,随后的三一重工收购德国普茨迈斯特股权项目中,国开行承诺并发放贷款3.4亿美元,该项目也成为国开行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成功案例。
(四)第四阶段,2013年至今,多元化资金支持阶段
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亚投行、丝路基金、各类多双边合作基金等金融机构陆续成立。与此同时,我国政府和金融机构与世界银行、亚开行等传统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也在逐步加强,为国际发展合作提供了多元化的资金支持渠道和方式。同时,在国际发展合作的多年探索中,各方对风险防控更加重视,中信保等保险机构也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新时期的国际发展合作在继续发挥合作方主观能动性的同时,也呈现出更加关注共同的经济效益和积极发挥企业与市场作用的趋势。2015年4月,丝路基金、三峡集团与巴基斯坦私营电力和基础设施委员会在伊斯兰堡共同签署了《关于联合开发巴基斯坦水电项目的谅解合作备忘录》,丝路基金将采取股权加债权的方式运作投资卡洛特水电项目。2016年5月,亚投行与亚洲开发银行签署谅解备忘录,采用联合融资的方式支持巴基斯坦境内、连接旁遮普省绍尔果德与哈内瓦尔的64公里长高速公路项目。
新型的国际发展合作是开展国际经济合作和实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有效途径之一。此类以国际分工为基础,在国际间开展的经济合作,将更有利于促进合作各方经济的共同发展。
二、“一带一路”框架下支持我国国际发展合作的金融机构现状及特点
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我国融资渠道日益丰富,融资方式趋向多元化,为推动国际发展合作带来了明显的资金优势,当前在“一带一路”框架下支持我国国际发展合作的金融保障体系如图1所示。
(一)传统国内金融机构
传统支持国际发展合作的国内金融机构主要是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其主要资金来源为国家财政。此类机构以国家主权为保障,机构实力较强。投资倾向性较明显,以服务于我国对外经贸发展战略为重要目标,形式以提供各类贷款为主,对商业利润要求较弱,投资周期多为中长期。
(二)传统国际金融机构
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现有国际组织,其负责人均表示将支持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简称亚投行)开展合作。此外,我国于2016年1月加入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将为我国和欧洲地区进一步拓展合作空间发挥较大作用。传统国际金融机构同样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支持国际发展合作的形式和领域更加多元化,既可提供援助也可进行贷款和投资,投资周期较长。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国际金融机构还具有发展合作经验丰富、熟悉国际规则、在国际上认可度较高的优势,同样也存在审核程序复杂、周期较长的问题。
(三)新型多双边机构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丝路基金)、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简称金砖银行)、中非发展基金、中哈产能合作基金、中国—欧亚经济合作基金、中国—东盟投资合作基金、中拉产能合作基金、中国—中东欧投资合作基金等多双边金融机构已成为我国在“一带一路”框架下开展国际发展合作的重要投融资平台。目前,丝路基金继2015年4月签下“首单”,投资中巴经济走廊优先实施项目之一卡洛特水电站之后,已陆续与俄罗斯、沙特、塞尔维亚等国开展合作。亚投行自2016年1月16日启动以来,已累计发放17.3亿美元的贷款以支持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塔吉克斯坦、印度尼西亚、缅甸、阿塞拜疆和阿曼等7个国家的9个基础设施项目。
新型多雙边机构类型多样,资金实力各不相同,目前投资方向集中在“一带一路”重点的基础设施领域以及其他国际产能合作重点领域,投资周期多为中长期,突出特点是投融资形式灵活多样,包括股权、债权、贷款、基金等,且有较强的商业性利润需求。
(四)商业银行及社会资本
我国各类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也陆续提出跨境金融服务方案支持我国对外发展合作,如开展跨境人民币清算,在境外发行和承销各类债券,支持跨境并购业务,以投资入股、项目合作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一带一路”相关基金和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等。此外,国内私人部门资本,如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民投)等,同样表现出积极服务国家“一带一路”、“走出去”战略的意向。
商业银行资金实力雄厚,投资领域广泛,可开展贷款、债券投资等,特别是具有成熟的全球网络,在为“一带一路”相关项目进行跨境结算、境外发债、推动中资企业走出去等方面具有相对优势。社会资本虽然个体资金实力相对较弱,但总体规模较大,特别是在投资领域和形式上灵活度较强,也是推动“一带一路”相关项目建设的重要力量之一。上述两类机构投资周期都可长可短,对商业性利润的要求也最高。
(五)信用保险机构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信保)以及政府主导设立的境外投资担保基金等信用保险机构也是当前“一带一路”金融支持体系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保险和担保机构通过信用保险服务在带动传统金融服务和推进国际发展合作项目实施上发挥着关键的桥梁和保障作用,特别是其对国别的风险把握能力较强,可有效降低一些传统意义上“高风险”国家的项目风险。
目前,在“一带一路”框架下支持我国国际发展合作的代表性金融机构及其特点如表1所示。
三、利用好各类金融机构支持“一带一路”框架下我国国际发展合作的建议
(一)构建综合性投融资平台
根据国际发展合作的实际需要,加强各类金融机构的功能性协作,通过分工与合作形成高效、有序、协作的综合性投融资平台。发挥开发性和政策性银行的引领带动作用,为战略性重点项目输送低成本融资;发挥新型多双边金融机构的市场融资功能,提供丰富的融资产品与服务,在信贷之外引入股权投资、发行债券、风险投资等多种融资方式;发挥大型商业银行在跨境资金结算、内外机构联动等方面的优势,为企业提供海外融资便利;通过PPP合作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项目投资等方式,共同参与“一带一路”重点项目建设。
(二)加强国际合作和区域性协作
在推进国际发展合作的过程中,要加强国际合作和区域性协作,实现资金“走出去”,增强现有资金的动员能力,利用好全球金融资源。鼓励国内机构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机构开展广泛合作,通过参与相关国际开发性项目或提供直接贷款等形式,借鉴和利用国际机构的丰富经验,共同推动“一带一路”重点领域建设。鼓励国内金融机构以及我国主导的新型多双边机构加强与其他区域性、专业性的开发性金融平台统筹联动,如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从金融上助推“一带一路”战略与其他经济体的发展战略对接,为中方与该地区开展国际发展合作提供融资便利,实现区域金融市场的资金融通。
(三)重视信用保险机构的作用
对于信用保险服务在带动传统金融服务和推进国际发展合作项目实施上的重要作用要给予充分的重视。一方面,要鼓励商业保险和担保机构“走出去”,开发针对“一带一路”国际发展合作的多种类产品,特别是针对企业“走出去”有关的国家征用、战争、外汇限制等政治风险,帮助企业应对、防范和化解潜在投资风险,为海外重资产项目提供配套服务支持。另一方面加强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可考虑出台相关海外投资险专项保费扶持政策,降低保险费率,扩大保险范围,适当放宽中长期险政府审批中对风险、企业、银行等的要求条件。
(作者单位: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