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身份证件解读
2017-09-04邱宗灿
■ 邱宗灿
民国身份证件解读
■ 邱宗灿
户籍制度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社会制度,是国家对基层社会控制的重要工具。我国的户籍制度起源较早,发展较完善。据甲骨文记载,在商代就开始了人口登记制度。民国初期北洋政府先后颁布了《警察厅户口调查规则》(1915年)、《县治户口编查规则》(1915年)、《京兆各属户口编查单行细则》(1916年)等条例。民国二十年(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正式颁布《户籍法》,1934年对该法进行修正,1946年对该法进行第二次修正。该法分通则、籍别登记、身份登记、迁徙登记、变更登记、登记申请、罚则、附则,共八章61条,同年6月,行政院颁布《户籍法施行细则》,对国民身份证的有关事项做出了具体规定。在此期间国民政府还先后修订颁布了《保甲条例》(1937年)、《县保甲户口编查办法》(1941年)等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这些规定的实施,对民国时期户籍管理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那么民国时期户籍管理的实际情况又是如何?下面根据笔者所掌握的一些历史资料,跟大家介绍一下民国时期身份证件管理的一些基本情况。
一、民国身份证起源
民国时期的身份证到底哪一年起源于哪里?传统的观点认为最早源于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宁夏省政府制定的“居民证”制度,虽然当时的“居民证”与后来的国民身份证尚有不同,但已具备了身份证的各项要素,因此被认为是民国时期最早的身份证雏形。1936年宁夏省政府主席马鸿逵为了加强统治、抵御红军,规定15岁以上男女居民须一律佩带“居民证”。据资料介绍,宁夏省“居民证”为白布制作,上面写有姓名、年龄、籍贯、职业、身长、面貌、特征以及手纹箕斗形状等项目。同时规定“居民证”必须缝于上衣里面,以便查验。由于布制居民证是缝在衣服上,衣服经过洗晒和磨损.“居民证”就变得模糊不清。为此1940年宁夏省在清查户口和居民证的基础上,制定了《宁夏省国民身份证发给及检查办法》,该《办法》规定:年满16岁以上的男子,均须领身份证,规避不领者,16岁以上、40岁以下的罚兵役,40岁以上的罚劳役;行路住店,均须带证,查无证者,即送警察局扣押惩治;16岁以上男子领证时,均须亲自到保,当面填发。对身长要填清几尺几寸几分,面貌要注明五官是否端正、鼻耳眼是否齐全、面部是否有麻子,瘸子、聋子、瘫子及结巴等症状要在特征栏中准确填出。同时对持证人的十个指头指纹用“箕斗”予以表示,“斗”纹(指纹呈圆圈形,没有开口)划○,“箕”纹(指纹不是圆圈状,而是有开口)划X,在发放国民身份证的同时,对寄居宁夏的外省人发放“客籍人民居留证”,对过境的商行旅者则需办理“通行证”,对侨居宁夏的外国人发放“外侨身份证”。从1940年夏季开始,宁夏用四个月时间完成了全省身份证发放工作。
在调查了解民国身份证起源过程中,笔者发现民国时期在我国的其他地方,甚至比宁夏省更早就出现“居民证”、“国民身份证”。据2014年6月4日《时代快报》报道,江苏省常州市发现一个布质“居民证佩挂章”上面写有“武进县公署、居民证佩挂章、男性、陆顺生、第六一七号”字样,中间盖红色印章,在证件下方从右至左印有两行小字“此件与随带在身之居民证相符合”。根据资料记载辛亥革命之后,我国地方政权的县级制度仍沿袭清朝旧制,即各地设县公署。1927年6月国民党中执委政治会议第100次会议作出决议,全国各县一律实行县长制,县政府和县长分别代替原来的县公署和县知事,并令各省遵照执行。结合《武进县志》记载,武进县公署,为民国初沿袭清制,1929年8月实行新县组织法。也就是说,这个“居民证佩挂章”制作时间最迟应该不会超过1929年,比宁夏的“居民证”早了七年。另据2009年8月3日《洛阳网》报道,洛阳民俗博物馆馆藏的三张民国时期身份证,其中最早一张身份证制作于中华民国二十年,即1931年。这张身份证由宣纸制作,长14厘米、宽近10厘米。在身份证的中间,手写有“国民身份证”字样。另外,身份证上还手写有“中华民国二十年月日”字样和“七七九”编号。在身份证的中间,印有“自由县身份证印”。民国十六年(1927年),冯玉祥任河南省政府主席期间,将洛阳县、登封县(今登封市)、伊阳县(今汝阳县)、临汝县(今汝州市)4县部分地区设置自由县,这应该就是当时自由县颁发给居民的身份证。民国时期,由于兵荒马乱,相关地方的档案资料保存不够齐全完整,虽然有关身份证管理规定一时无法查到,但从上面这些资料来看,民国身份证不一定起源于宁夏省,只不过宁夏省做得更细致,得到蒋介石的夸奖。
上海沈德炎市民证
二、良民证性质
为了弄清良民证的含义,笔者通过网络和其他资料查找发现,良民证通常指在抗日战争期间,日本伪政权对中国老百姓的身份管理制度,日本人为了维持占领区安全,为每一位占领区百姓发放良民证。这第一张“良民证”是笔者在查找资料时,从一个叫“拾遗阁金身强的博客”上发现,这张汪伪“清乡”时,发证时间为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10月5日的良民证,基本反映了抗日战争时期日伪政权户籍管理的历史面貌。这张良民证正面从右到左竖排印有:“第029520号、男,西三良民证,第十四保长:朱惠生(印),第六甲长:沈明山(章)。住所:杨庙北埭;职业:农;姓名:沈天生;特征;年龄:三九。右证明为良民。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十月五日。善兴特别区第三区杨庙乡镇公所,”并加盖“善兴特别区第三区杨庙镇镇公所图记”章,在良民证的左上角贴有持证人的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汪伪时期钢印。良民证背面印有“清乡建设,注意事项:一、本证不得买卖或借贷;二、本证不得伪造,故敢伪造者应受严重处罚;三、遇受检查时必须呈交检查官吏查验”。良民证背面的“清乡建设注意事项”印证了当时正在开展的清乡运动,清乡运动是抗日战争时期日本侵略者在华中占领区实行的一种残酷的“清剿”办法。为强化对华中地区的统治,消灭和驱逐革命力量与抗日武装,使之成为日本侵略军稳固的兵站基地。该运动在军事方面由日军负责,伪军配合,在政治方面则均由汪伪政权负责。“清乡运动”以“军政并进,剿抚兼施”、“三分军事,七分政治”为方针。从1941年7月1日开始,首先从苏南地区开始,其次在太湖东南、上海郊区及苏淮特别区进行,接下来又在镇江、苏北及浙江部分地区展开,最后在安徽、广东、湖北部分地区推行。而江苏省启东市档案馆馆藏的“暂代良民证”则赤裸裸暴露出日本侵略者对中国人民的控制。这张暂代良民证上面从右到左竖排印有“第169号、第一保长:(印章),暂代良民证、第四甲长:(印章),住所:本乡一保四甲九户、职业:商,姓名:倪汉群、年龄:三八,右证明为良民,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十二月十五日,海门特别区第八区均权乡公所,日本军部队长:吉田(章)”并在乡公所上盖有公章。这张“暂代良民证”与第一张良民证的区别在于证上加盖日本军部队长吉田的私章,也就是说一个在中国经商的中国人是不是良民,要由日本军部来确认。这充分说明了在日本侵略者控制下,中国人并无人身自由可言。
沈天生良民证
但是福建省仙游县档案馆馆藏的良民证却部分颠覆了这一印在人们脑海中的记忆。仙游县档案馆的这枚良民证形成于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此证规格为长9.2厘米,宽5.5厘米,是在一块厚纸板外面包上一层白色的棉布,棉布是通过缝纫机缝上去的。良民证的内幅内容尺寸为长8.5厘米、宽5厘米。在良民证的正面有一个方框,框内划分成四行四列,最上面一行从右到左印有“仙游县第三区第四七保第四甲良民证”,在良民证之下从右到左分为四列十个栏目,最右边第一列填写良民证持有人的姓名“林爱哥”;第二列从上到下分为“性别、身长、区长”三个栏目,在这三个栏目上分别填写“性别女、身长四尺四寸、区长王维梁”;第三列从上到下分为“年龄、面貌、保长”三个栏目,在这三个栏目中分别填上“年龄一八、面貌长方、保长林少庭”;在靠左最后一列的三个栏目分别是“住址、箕斗、甲长”,在这三栏上分别填写“住址后埔乡、箕0斗四、甲长林琰”。在良民证的背面印有“良民证须知:一、此证由各保甲长负责发给各良民。二、此证仅限本人佩带不准转借他人。三、此证遗失立即报告所管保甲长如有遗失不报者以通匪论罪。民国廿五年九月八日给。埔字第○一八九号”同时在良民证正反两面还盖有颁发机关的印章,只是由于时间距今八十多年,因此印章的名称有点模糊不清。作为非纸质实物档案,这枚良民证在2014年全国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活动时,被福建省文物鉴定专家鉴定为国家三级文物。从上述良民证的内容可以看出,民国时期在户口管理上实行严格的联保连坐保甲制度,即良民证标有区长、保长、甲长的姓名,也就是说地方的管理者必须对其所管辖的民众负责,一旦良民出事,良民证上的区长、保长、甲长都负有联带责任。由于良民证上没有照片,因此对持证人的身高、外貌特征、指纹都作出详细描述,一般人的手指指纹有两类,一类是螺纹状的,俗名叫“斗”,一类是开口状的,俗名叫“箕”。对手指的指纹几个是“斗”,几个是“箕”都一一予以写明,这说明民国时期政府重视对个人指纹的采集工作。
江苏启东档案馆倪汉群暂代良民证
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的发生,标志着中国抗日战争全面爆发。由于这枚良民证的落款时间是“民国廿五年九月八日给”,也就是说是民国二十五(1936年)颁发的。而仙游县地处福建省中部,当时我国虽已处于抗日战争和国共内战期间,距离全国全面抗日还有一段时间,当时福建尚未被日军占领,因此可以肯定的是这枚良民证不是日伪政权颁发,应该是国民政府颁发。1931年为了提高国民政府对当时共产党领导的红军“围剿”成效,国民党“剿匪总司令部”研究并草拟保甲制度和保甲法规,同年6月首先在江西试行。1932年司令部正式颁布《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施行保甲训令》及《剿匪区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保甲制度在“剿匪”区正式建立。1934年国民政府行政院通令各省市切实办理地方保甲制度,保甲制度由“剿匪”区推向全国。仙游县的这枚良民证应是这一制度的产物(因为在良民证须知中明确规定“如有遗失不报者以通匪论罪”)。这就部分颠覆了许多人头脑中的固有记忆,即良民证不单是日伪政权颁发,实际上国民政府本身也有发放良民证,只不过见到的人较少,就误认为只有日伪政权才颁发良民证。
林爱哥良民证正面
林爱哥良民证背面
三、民国身份证特点
民国时期,由于战争不断,加上日本入侵,国民政府对整个国家无法实现完全掌控,表现在户籍管理上就是各地各自为政。虽然民国二十年(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正式颁布《户籍法》,但各地在身份证发放上还是五花八门,在名称上有“居民证”、“居住证”、“良民证”、“身份证”、“身份证明书”、“国民身分(份)证”、“市民证”“居民身份证明书”等。即使在同一地区不同时期的身份证件名称也不一样。就是在1946年新修正的《户籍法》和《户籍法施行细则》颁布实施的当年,各地的身份证还不一样。直到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之后,全国的身份证才统一为“国民身分证”,身份证上面的格式内容才基本统一起来。作为一个国家对国民管理的一种工具,不同式样的身份证件正是那个时期整个国家处于战争阶段、社会动荡不安的具体体现。
民国时期身份证件的特点之一是种类繁多、名称内容不一。就以上海市为例,从1942年到1948年先后出现“市民证”、“居住证”、“上海市国民身份证”、“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四种。据《档案春秋》2008年第8期吴爱惠的《“市民证”里的屈辱》文章介绍,1942年上海出现了“市民证”。这张沈德炎的市民证正面内容包括姓名、年龄、住所、职业、是否自警团员、颁发日期、发证部门等,证件背面印有“注意事项”,这张市民证虽然由“上海共同租界工部局警察部”发放,但发放日期却标示为“昭和十七年七月十四日”。昭和是日本天皇裕仁在位期间使用的年号,时间为1926年12月25日—1989年1月7日。昭和十七年就是中华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再加上证件中的部分文字使用日文,这说明当时上海租界实际已沦为日本的殖民地。另据裘争平的《汪伪时期上海的居住证》(刊载于2005年第8期《档案春秋》)文章介绍,上海历史博物馆馆藏一张三轮车夫的“居住证”,此证长10厘米,宽13厘米,内页为居住证具体内容,外加枣红色的封套,证书编号第225978号,姓名陈金标,性别男,年龄37岁,籍贯江苏,住址昌平路198号,保甲:江宁路区第一联保第九保第九甲五户,职业:三轮车夫,填写机关:上海特别市第一警察局(下盖红印),签发日期:中华民国三三年四月一日(1944年4月1日),(边上盖有上海宪兵队印).居住证左上角贴有陈金标照片,照片下边分别为左、右手食指指纹,左下角还盖有钢印。内页的背面印有两条注意事项:“一、遗失本证者应立即向最近警察局所及该管警察局报告。二、该管警察局调查认为确系遗失,得征收手续费重行发给,并通知就近宪兵队警察局所,暨呈报内政部备查。”根据史料记载,日伪上海特别市警察局成立于1938年10月14日。1943年8月,汪伪政权“收回”租界,在原公共租界设立第一警察局,原法租界设立第二警察局,日伪上海特别市警察局则改称第二警察局,同年9月,伪沪西警察局并入第一警察局,11月第一、第三两警察局合并,仍称第一警察局。1945年8月这一机构也寿终正寝。陈金标的这份居住证签发日期为1944年4月1日,且填写机关为上海特别市第一警察局,所以这是一张汪伪时期签发的居住证。抗日战争结束之后,上海市政府根据国民政府的相关规定,于1946年8月第44次市政会议决议,修正并通过了《上海市政府发给国民身份证暂行办法》,规定:凡中华民国国民年满十四岁,在本市已申请为设籍或迁入登记者,均应予登记后一个月内申请发给国民身份证。国民身份证由市政府统筹制发,在身份证上载明姓名、年龄、籍别、文化程度及职业,并应粘贴相片或盖捺指纹。这就出现了《上海市国民身份证》。1948年为适应当时国内形势需要,国民政府内政部于7月发布《动员勘乱时期制发国民身份证实施办法》。当时上海市受到国共内战影响,出现严重通货膨胀现象,上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于10月先后颁布了《上海市清查户口换发国民身份证及配购实施纲要》、《上海市特种户口发给国民身份证标准及清查实施细则》,对各类人员如何申领身份证及配发购物证办法予以详细规定,最后出现了带有购物证的《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据介绍山东省菏泽市博物馆就保存一张民国三十七年十一月由上海市颁发的、带有144枚购物证的“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证件主人刘继聚、本籍山东郓城,寄籍上海,系上海光华帽厂工人。
宣化博物馆馆藏吴会廷身分证证明书
从笔者所了解的资料来看,目前全国各地所保存的民国身份证大部分形成于抗战胜利之后。而抗日战争期间,各地的身份证件多以“良民证”、“身份证明书”、“居民身份证明书”、“居住证”形式出现,真正以“身份证”出现的地方较少。如伪满洲国康德二年(1935年)七月八日颁发的金凤姐“良民证”、河北省宣化博物馆馆藏的蔚县代王城警察署于成纪七三六年(1941年)十二月三十日颁发的吴会廷“身份证明书”、天津市档案馆馆藏的1941年武清县赵维均“居民身份证明书”、湖北荆门市档案馆馆藏1944年荆门县李吴氏“居住证”、1946年荆门县雷田乡官立彪“身份证”,倒是安徽省歙县在1943年就开始出现“身份证”,这说明抗战胜利之前各地尚未普遍制作使用身份证。这里顺便补充一下民国纪年的相关知识,康德(1934年3月1日~1945年8月17日)是溥仪在满洲国的第二个年号,康德二年是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成纪年号是日本扶植的伪"蒙疆联合自治政府"使用的纪元,即以1206年铁木真称成吉思汗之年为成纪元年,成纪七三六年就是民国三十年(1941年)。
民国时期身份证的另一个特点是,重视对持证人的指纹采集工作。由于民国时期拍照技术尙未普及,照相属于奢侈消费,因此在没有照片的情况下,采取采集指纹的办法予以解决。从开始用“箕”、“斗”来描述持证人的指纹特征,发展到后来不但用“箕”、“斗”描述十指特征,同时对持证人的真实指纹予以采集,这确实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这可以从福建省仙游县档案馆馆藏的、1947年颁发给邱林元兜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上得到印证,该证内页的左下角印有“指纹符号”、“照片或标准指纹”两个栏目。在没有照片的情况下即在粘贴照片处按捺持证人指纹,同时在“指纹符号”一栏细分“手别(右手、左手)、指名(大指、食指、中指、环指〈即无名指〉、小指)”,对左右手10个指头的指纹特征以“0(代表斗)”和“×(代表箕)”予以采集。这种采集指纹的办法与之前所采取的方法相比,更具体、更有实际应用价值,因为这种做法不但采集到10个手指的指纹形状特征,而且还采集到独一无二的真实指纹。
邱林元兜身分证内页
随着时间的流逝,人的记忆会逐渐模糊,但档案上的记录依然清晰。从民国身份证件的变化过程中可以看出,民国时期政府对户口的管理工作是逐渐严密、逐步科学。特别是指纹采集方面的做法,对当前做好我国户籍管理工作仍有一定参考借鉴作用。
[1]银川市公安志编纂委员会.银川市公安志[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09
[2]网友晒常州民国早期身份证.[EB/OL].(中国新闻网 2014-6-4)[2017-03-02],http://www.chinanews.com/cul/2014/06-04/6241172.shtml
[3]你见过吗?民国时期“身份证”![EB/OL].(洛阳网 2009-8-3)[2017-03-02],http://news.lyd.com.cn/system/2009/08/03/000670808.shtml
[4]宋成兴.民国时期颁发的身份证件[J].档案与建设 2008(9)
[5]吴爱惠.“市民证”里的屈辱[J].档案春秋2008(8)
[6]裘争平.汪伪时期上海的居住证[J].档案春秋 2005(8)
注:本文图片来自《档案与建设》、《档案春秋》、《文物春秋》和《档案与史学》,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作者单位:福建省仙游县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