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全民健身操舞大赛发展现状研究分析
2017-09-03胡静钟春
胡静 钟春
(贵州师范学院 贵州贵阳 550001)
贵州省全民健身操舞大赛发展现状研究分析
胡静 钟春
(贵州师范学院 贵州贵阳 550001)
运用文献资料法、观察法及逻辑分析法等通过对贵州省三年来全民健身操舞展开现状调查,从赛事组织安排、比赛内容设置、参赛人员及奖项设置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总结贵州省全民健身操舞大赛开展优势及分析存在不足的地方,以期为贵州省全民健身操舞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贵州省 全民健身操舞 组织安排
为彻底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推动全民健身的广泛开展,国家体育总局体操中心2012年成功组织举办了首届全国全民健身操大赛,2013年以来将全国全民健身操大赛在名称做了改动,更名为全国全民健身操舞大赛,当然,比赛项目较之前丰富多样,将目前的一些时尚、流行的健身元素融入其中,至今已连续举办了四届。参与全国决赛的资格由全国各省份的赛区进行组织推广比赛,拿到赴青岛参与全国决赛的“门票”,各个分赛区的赛事基本就是整个区域内健身操舞推广发展举办的体现。贵州赛区从2012年至今,赛事组织安排严格按照全国全民健身操舞大赛的流程举办。尤其是近三年来,随着举办经验的不断积累,全民健身操舞在贵州区域内是否得到了有力的推广和发展呢?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近三年全国全民健身操舞大赛贵州赛区比赛为研究对象。
1.2 研究方法
1.2.1 文献资料法
通过近几年举办赛事的秩序册以及相关文件、视频等资料,了解贵州赛区赛事举办大概情况。
1.2.2 观察法
作为教练员,自2013年参与教练员工作,带队过程中了解大部分教练员、裁判员及组织者相关情况,为开展研究的开展做了实际调查,收集到大部分材料。
2 结果与分析
2.1 参赛人员统计情况
从图一可以看出,2014年参赛队伍有38支,参赛人数(包括教练员、领队及运动员)有738人,2015年参赛队伍较2014年接近翻了一倍,参赛人数增加了一倍多,但是到了2016年参赛队伍只有26支,参赛人员只有541人,规模较前两届大幅度缩水。造成这一现象原因也是多方面,自2012年以来,该赛事的举办也相应进入“疲软期”。
图1 三年来参赛队伍人数统计
2.2 参赛队伍成分分析
由表一可以看出:三年来,贵州省全民健身操舞大赛的开展基本由学校构成,其中高校在整个比赛中比重较大,其次是中学,社会团体在2014年、2015年都有所比例,到2016年就为0,整个全民健身操舞在社会中的普及度不是很高。再有,参赛人员整体在2015年达到一个高峰后,在2016年整体下滑,甚至人数不及2014年。
表1 参赛队伍成分统计(单位:支)
2.3 比赛项目设置分析
在贵州赛区全民健身操舞比赛项目中,2012全国全民健身操等级推广规定1-6级有氧舞蹈、第三套大众锻炼标准1-6级以及广场健身舞《2013年规定动作》,一直都是比赛的常规项目,最多也就是个别小项目的增减,比如2014年大众锻炼标准没有1级和5级,但是并不影响整体比赛。三年来,除了这三大项外,新增加的比赛项目见表二。
如表二所示,三年来,比赛项目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所增加,风格也随之出现多元化,同时反映了在赛区内将新的健身操舞项目及时推广的落实。但是从时间的安排上来看,2014年和2015年的时间是3 d,2016年是2 d,当然时间安排也是根据参赛队伍、人数来定,结合前面对参赛人数情况的分析,也反映了2016年贵州赛区参赛力度的下降。
表2 比赛项目设置分析
2.4 奖项设置分析
三年来,贵州赛区在录取名次和奖励办法上,成绩按照一等奖30%、二等奖40%、三等奖30%的比例按组别录取。同时根据比赛现场表现,设有最佳团队、最佳人气奖、最佳编排奖、最佳服饰奖、最佳表演奖及最佳音乐奖。从奖项设置上来看,奖项设置比较宽泛,成绩靠前基本上都能获奖。以刚刚结束的2016年第五届全国全民健身操舞大赛贵州赛区为例,小学组《有氧舞蹈1级》只有栖凤小学参赛队,毫无疑问就该项目的一等奖。再如《大众锻炼标准4级》普通院校组有3支参赛队,按照奖项设置比例,三个队都能拿到奖。当然这也跟参赛队伍人数的减少有关,组委会根据参赛队伍、人数在奖项设置上适当做出调整,在维护参赛队的积极性的同时,也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2.5 原因分析
2.5.1 全民健身操舞参赛动因浅析
从图一和表一来看,贵州省全民健身操舞的主力军主要集中在高校和中学,2015年参赛的人数和队伍最多,2016年下降厉害,甚至不及2014年规模。其实,学校作为比赛的主力军,组织的关键人物还在于教练员,教练员确定参赛项目、参赛人数及制定训练计划。自2013年以来,笔者作为教练员组队参与了贵州赛区的比赛并两赴青岛参与全国总决赛,在与大部分教练员的交流中获知,组织参赛的动因也主要是大部分的教练员亦是教学一线的教师,晋升职称的条件之一就是带队比赛获得成绩,这也是大部分教练员组队参赛的主要动力之一。其次,也有小部分教练员是为了加强自身能力,提升教学训练水平而组织比赛。对于一些社会团体参与比赛,如在2013年比赛中贵州省民族歌舞团中老年培训班《欢歌苗岭队》,主要是为了展现培训班老人们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丰富退休生活。再如贵州韦红体育文化健身健美俱乐部参赛为展现自身的同时更多的是提升社会知名度等。当然,赛事的缩水也与宣传的力度有关,宣传度不大,涉及面不广,参赛队伍的成分自然单一,社会影响力较小。简单举例2016年比赛场地设在贵州民族大学,现场布置以及比赛的氛围缺乏让人进入大赛的感觉,场地的指示牌就已单一箭头指示,比赛现场除了参赛队伍就是裁判员,观众可谓没有。当然,在2016参赛队伍的减少有可能是全国操舞大赛连续举办了几届,进入疲软期,也有可能是晋升职称的小年,教练员组队的积极性不高等因素有关。
2.5.2 赛事组织分析
全民健身操舞大赛贵州赛区的赛事从发文到具体比赛的安排,主要是由赛区负责人负责,参赛文件发问是由赛区负责人直接将文件发送至具体的教练员或相关人员。也就是说文件的发放在到达教练员手里没有经过参赛单位分管领导的“下达”这样的过程,一定程度上未能彰显领导对该赛事的重要性的认可,那么教练员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诸如经费申请这样困难的问题,这也是挫败教练员积极性的原因之一。其次,裁判员方面,前几届裁判员更多像是一个团队,每年都是那几位熟面孔,流动性不大,容易造成比赛结果有失偏颇的可能性,这也是近年来比赛组织缩水的原因之一。再有,到具体赛事的安排,比如运动员教练员食宿问题,都是自行解决,有些县市较远的参赛队不得不提前来赴赛,产生的费用超过预算,同时增加一些未能预测到的风险等,这也是造成参赛队伍减少的原因之一。
贵州赛区近年来在对全国全民健身操舞的推广力度是很有效的,但是直至今日,也在一定的程度上出现了一些不可不免的问题,如宣传力度的不够,社会影响力、反响度不强烈;再有,赛事的组织安排如运动员教练员参赛期间的食宿的解决等问题未能得到妥善的安排等,组委会考虑这些细节时还缺乏一定的人文关怀,随着比赛的进一步开展,参与者的热情相反下降,导致比赛的开展进入“疲软期”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3 结论与建议
3.1 结论
(1)全国全民健身操舞操舞大赛贵州赛区进入低谷期,参赛积极性降低。近三年来的参赛人数的大幅缩水、赛程的缩短以及对参赛队伍成的主要成分来看,贵州赛区的操舞大赛进入“疲软期”。
(2)奖项设置的合理性有待调整。从奖励设置的情况来看,比赛项目较少的参赛队,在制定奖励机制时不能照搬全国赛事模板,造成奖励宽泛,应当作出调整。
(3)赛事组织模式要整改推进。比如比赛文件的发文,不应该是赛区负责人与教练员的单线联系,应该由“权威部门”来执行,比如教育厅或体育局等部门,提高参赛单位领导对比赛的重视度,裁判员晋升认可等得到保障。
(4)裁判员数量少,流动性不大。近年来,执裁“老面孔”较多,新的裁判员未能得到启用,流动性较小,容易造成裁判员的“权威性”滋生,不利于保证比赛结果的公平公正性。(5)宣传力度不够,缺乏社会影响力。从参赛队伍的成分上来看,社会既然是全民操舞,涉及的参赛队伍面应当扩大,加大力度面向全社会宣传,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比赛中来,才能真正起到全民参与,全民健身。
3.2 建议
(1)加大组织宣传力度,全面激活全民参与积极性,尽快走出“疲软期”。
(2)合理设置奖励机制,提高参赛队竞争意识,杜绝参赛有奖的局面,保证比赛的魅力与质量。
(3)积极改进赛事组织方式,“权威部门”应作为主导者。“权威部门”主导,教练员,裁判员等相关的权益及待遇才能得到充分的肯定,组织参与的积极性得到相应提高。
(4)加强裁判员新人的培养与启用,促进比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培养裁判新人,让比赛更加公开透明,保证比赛质量,促进比赛有序开展。
自2012年以来,贵州赛区举办的全国全民健身操舞大赛也走过几载春秋,前进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正在寻找积极地改进方式。即将举行的2017年赛区比赛正是一个改革点,比赛文件由省教育厅下发,不再是赛区负责人与教练员的单线联系;其次,从去年开始,赛区也开启了对教练员与裁判员的能力的培训,培训合格,颁发相应证书,参与培训的人群从数量上和广度上都得到了提升。期待在不断发现问题和改进的过程中,让更多的参与者享受到操舞大赛的魅力,保持全民参与的热情。
[1]2014年全民健身操舞大赛贵州赛区秩序册[Z].贵州贵阳.2014.9.
[2]2015年全民健身操舞大赛贵州赛区秩序册[Z].贵州清镇.2015.7.
[3]2016年全民健身操舞大赛贵州赛区秩序册[Z].贵州贵阳.2016.7.
[4]李兰,张振东.全民健身视域下构建全民健身操舞大赛长效机制研究[J].大众体育,2016(1):79.
[5]苏丽丽,张智颖.从近两年全国全民健身操舞大赛看我国健身健美运动的发展[J].延安大学学报,2014(9):8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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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2813(2017)08(a)-0146-02
10.16655/j.cnki.2095-2813.2017.2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