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法律是提高“法商”的核心
——本刊专访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殷啸虎
2017-09-03采访化定兴发自上海黄浦
采访_本刊记者 化定兴(发自上海黄浦)
信仰法律是提高“法商”的核心
——本刊专访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殷啸虎
采访_本刊记者 化定兴(发自上海黄浦)
殷啸虎
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我国当前的重大战略布局,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习近平强调,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然而,虽然我国法律数量众多,法律普及工作也一直在有序推进,但知法犯法现象依然大量存在,法律还没有真正成为大众的信仰。明知故犯的现象为何屡屡发生?该如何提高大众的法律素养?就这些问题,本刊记者(以下简称“记”)采访了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殷啸虎(以下简称“殷”)。
必须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制裁
记:我国的法律数量不少,法律的普及工作也一直在做,但不论是官员还是普通公民,知法犯法现象并不鲜见,这种明知故犯的事情为什么会发生?
殷:这个问题,可能不仅仅我国存在,世界其他国家也存在。美国纽约大学法律心理学专家泰勒教授在他的《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一书中就认为:“从总体上来说,美国人都是遵纪守法的。然而,要让每个人每时每刻都不折不扣地遵守各种法律,那也是不可能的。每个人都有偶尔触犯法律的时候,对有些人来说,违法乱纪则更是家常便饭。”美国是如此,中国也是如此。
可以说,绝大多数违法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是很清楚的,但为什么还要明知故犯呢?泰勒教授认为: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工具主义和规范主义两种观点。工具主义的观点认为,人们在行动前,对自己遵守法律是否会受到直接的、明确的激励,会受到什么样的奖励,或者对自己触犯法律是否会受到直接的、明确的惩罚,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他们会作出自己的估计,然后再据此决定自己应当如何行为——也就是说,对于各种不同的行为是可能给自己带来收益,还是会给自己造成损失,他们会作出自己的判断;而规范主义的观点则认为,人们之所以遵守法律,是以他们对官方的信任为基础的。只有能够信任官方,能够信任官方制定的有关规则,能够信任有关的执法机构,他们才能相信自己忠诚于这个组织且这个组织会给自己带来长期的收益。
人们遵守法律是如此,同样,人们违反法律也是如此。对违法行为而言,人们在选择是否违法的时候,实际上同样也是基于工具主义与规范主义的双重选择。就工具主义的角度而言,人们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前,会有一个价值估量:自己不遵守法律的行为受到惩罚的可能性有多大,以及遵守法律与违反法律所获得的收益哪个更大。如果不会受到惩罚的可能性很大,或者违法所带来的收益要远远大于守法所带来的收益,那他就有可能会选择违法;反之则否。就规范主义的角度而言,人们选择不违法,是基于个人遵守规则的信念和对法律的信任,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因素。如果现实背离了人们的这种期望,大多数人有可能最终还是会选择违法。
记:从这两方面的比较来看,是否执法不严会导致犯罪的结果更加严重?
殷:其实,从违法行为发生的阶段而言,一开始往往只是少数人会选择违法,大多数人可能会选择观望。如果这时候违法者立即受到制裁,大多数人必然会选择守法;但如果违法者没有受到制裁,大多数人就会跟着违法;当大多数人都选择了违法,个别违法者却因违法而受到制裁时,这个别违法者必然会对制裁不服,认为这是对他的不公正,因为其他违法者并没有同样受到制裁,抗拒执法的行为便由此发生;而当大多数人都在违法时,个别守法的人更会面临痛苦的抉择。
事实上,除了极个别的人,绝大多数人在骨子里都知道不能违法,而那些选择了违法的人,固然有出于功利方面的选择,但如果对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客观上可能会纵容违法行为的发生。所以,对于违法行为,在强调说服教育的同时,必须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只有通过规则的强制,才能形成执法与自觉守法的良性互动,以严厉的处罚使人不敢违法,以严密的制度使人不能违法,以良好的教育使人不想违法,以素质的提升使人不愿违法。
“法商”的高低更在于对法律精神的认识与理解
记:您曾说,今天社会所面临的一些法律困境,比如依法办事、遵守秩序、崇尚规则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缺失等需要通过提高全民的“法商”来解决,该如何理解?
殷:按照一般的理解,法商(Law Quotient ,简称LQ)是一个人对法的内心体认和自觉践行,体现的是人们法律素质的高低,法治意识的强弱,明辨是非的能力,以及依法办事、遵守秩序、崇尚规则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与情商和智商相比较,“法商”可谓是一个新词。2006年9月到12月,《检察日报》推出“法商”新概念系列报道,使法商成为2006年的年度法治热词。但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对法商的认同度却并不高,对提高全民的法商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习惯并没有真正养成,那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依然存在。虽然经过30年的“六五”普法,公民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有了普遍提高,但公民的守法意识以及依法办事的能力却在一定程度上下降了。究其原因,可能还是在于我们的“法商”并没有真正得到提高。
一般来说,智商和情商的高低,个人先天的因素占了很大的比重;而法商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是靠后天的学习和培养。有不少人的智商和情商都不低,他们无论是在待人接物、为人处世还是协调关系、处理问题等方面都有很强的能力、很好的办法,但结果却在法律方面出了问题,犯了错误,原因就是忽视了法商的培养与提高,甚至以智商和情商替代了法商,认为只要智商和情商高就可以了,法商的提高不仅不利于事,还很有可能“误事”。这从官场上流行的一些“段子”也可以看出: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低调就是腔调,大气就是人气,妥协就是和谐……这里面折射出的是人情和世故,缺少的却是原则和法律。
记:那么,要怎样做才可以提高全民尤其是执政者的“法商”?
殷:与智商不同,法商的提高很大程度上要靠后天的学习与培养才能获得。法商的高低不仅在于法律知识掌握的多少,更在于对法律精神的认识与理解,在于是否对法律产生敬畏、尊重和信仰之情。
首先,要敬畏法律,这是提高法商的基础。一些人的法商不高,最突出的表现是对法律缺乏敬畏感,在他们眼里,根本就没有法律的存在,有的只是对金钱、权力的贪婪与渴求;为了金钱、权力,可以肆无忌惮,什么法律、规则,统统抛在了脑后。过去一些领导干部犯了罪,在忏悔时还不会忘记说自己忽视了对法律的学习,而现在一些干部连这句话都不说了。
其次,要尊重法律,这是提高法商的关键。不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百姓,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能用法律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习惯。要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决不能让那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现象蔓延开来。要使大家相信,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其三,要信仰法律,这是提高法商的核心。法商的高低,核心就是看一个人对法的信仰和崇尚程度。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范,更是一种信仰。古希腊的伯利克里在阵亡将士葬礼上的演说中,对此做过很好的诠释:“在我们私人生活中,我们是自由而宽容的;但是在公家的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这是因为这种法律使我们心悦诚服。”只有从内心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律的心悦诚服,才能真正敬畏法律、尊重法律,用法律来指导自己的行为,才能真正提高自己的法商。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求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商,但首先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商。孔子说过:“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要求执政者首先以身作则。孟子也说过:“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要求执法者能够带头用法和守法。我们一些领导干部常常抱怨群众法律素质低,总是因为“不明真相”而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但他们是否想过,自己如果能够依法做到政务公开,群众又怎会“不明真相”?自己如果能够真正依法办事,群众又怎会轻易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反之,如果领导干部自己是“信权而不信法”,那么群众也只能是“信访而不信法”了。因此,提高法商,首先要求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从自身做起。
不能简单地站在自我的立场去评价古人
记:中国有以史为鉴的传统,但不少人认为,中国古代的法制是维护专制的工具,与今天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格格不入。您长期研究法制史,对此怎么看?
殷: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中华民族独特丰富的传统文化,这中间有精华,也有糟粕,特别是时代背景的差异,所以我们今天不能简单地站在自我的立场去评价古人。
就“法治”而言,古代的法家虽然也主张“法治”,但这种法治要求的是“以法治国”,这个“法”是君主之法,“国”是君主之国,说到底,法就是君主统治国家的工具,是为君主独裁专制服务的;人们对法律的服从,说到底是对君主权力的服从。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的要求是“依法治国”,这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这个“国”是人民的国家,是民主之国,法是人民管理国家、控制公权力的工具,是为全体人民服务的,包括管理者或统治者在内的全体人民,无一例外都要尊重法律、服从法律,没有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因此,“依法治国”与“以法治国”的本质区别就在于:“依法治国”是法在人之上,而“以法治国”是人在法之上,其本质依然是一种“人治”。我们今天倡导依法治国,必须首先摒弃这种为君主独裁专制服务的“以法治国”的理念与文化。
当然,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有其自身的历史延续性和继承性。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不是空中楼阁,而是在前人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这其中就包括对古代法律制度建设经验的吸收。传统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固然有其糟粕,但也有其精华。就以法家的思想主张而言,虽然它在本质上是以维护君主独裁专制为宗旨,但其中的一些具体主张,如“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等,这些话在今天看来,依然可以找到闪光点。
再如,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子提出了法、术、势相结合的主张,法是法律,术是权术,势是权势,君主独裁,要靠“势”的支撑,靠“法”的维持,更要靠“术”来实施。有势才有法,有术才有势;法依势立,势因术行。这种主张,把君主独裁专制的统治艺术推向了极致。但是,如果仅仅从法治实施的角度而言,这种法、术、势相结合的主张,指出了法治实施的基本方式和路径:法是治国理政的根本,法律必须公正严明;但仅仅有法是不够的,法要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执行,必须依靠“势”和“术”。势表现为一种法治的权威,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只有树立法治的绝对权威,才能有效进行社会治理。术表现为法治实施的手段和路径,势要靠术来加强、来维持;同样,法也要靠术才能得以有效实施。而术的核心,就是“循名责实”,即根据法定职责和义务作为判定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术者,因能而授官,循名而责实。”因此,只有通过一整套的方法、策略和手段,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保证法治的实施。
个人简介》》
殷啸虎,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研究员;上海市政协常委;兼任中国港澳基本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主要从事宪法学、政治学、中国法制史等方面的研究。已出版《近代中国宪政史》《新中国宪政之路》《宪法学要义》《感悟宪政》《法治的品格》《实践中的宪法》《秦镜高悬:中国古代的法律与社会》等著作多部,主编《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通论》及《宪法学》教材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