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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与完善

2017-09-02郭萌鸽

卷宗 2017年22期
关键词:完善知识产权发展

郭萌鸽

摘 要: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经济资源。在当代,知识产权也已成为一个战略问题,在国家和企业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基于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探讨我国知识产权现状和发展趋势也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发展;完善

1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财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最近一段時间部分互联网公司如:腾讯、阿里等,也将其简称为IP)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着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他的重要作用。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2 知识产权的分类

1.著作权与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

它有两类:一类是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文学产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通常我们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

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由此看来“产业产权”的名称更为贴切。主要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

2.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按照内容组成,知识产权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构成,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即为精神权利。

财产权利: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3 知识产权的发展与完善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是伴随着改革开放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起步的。改革开放之初,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与世界经济的接轨,中国加快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的步伐。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即将召开之时的1978年9月24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设商标局,执行"管理商标"的职能,即"对本国企业使用的商标统一审查、注册,协助工商部门监督检查商品质量。对外国企业向中国申请注册的商标,根据互惠原则办理注册。"1980年1月14日国务院以国发[1980]10号文件批准了《关于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请示报告(草案)》,随后成立了国家专利局(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1985年7月25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文化部关于设立国家版权局的建议。这些执行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的专门机构先后成立,显示了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决心。

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至今的短短30年间,中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工作,走过了一些发达国家通常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时间才能完成的立法路程,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国家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以商标为例,中国的商标注册年申请量由1980年的2.6万件增长到2006年的76.6万件;截止2008年底,中国注册商标累计总量达344.1万件,中国的商标注册申请量、审查量和有效注册商标量均位居世界第一,成为世界第一商标大国1。专利方面,到2009年3月,中国累计受理专利申请突破500万件2;著作权方面尽管没有强制性注册登记制度,但软件登记总量、版权合同登记量和作品自愿登记量都在不断增长。

4 结束语

知识产权法确认发明人、设计人、作者等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专有权、专利权,并保护其不受侵犯,不仅使他们受到精神鼓励,而且能在法律保护下取得经济利益。这样,就会调动人们从事科研活动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从而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精神财富。因此,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助于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发他们的创造热情。此外,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进行国际竞争,开展国际间科技、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对开发智力成果,开拓技术市场,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对外经济技术、科学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文希凯. 专利法20年--不断发展完善的中国专利制度[J].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05(4):8-11.

2.李晨, 丁心. 基于TRIPS协议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完善作用[J]. 编辑之友, 2011(7):102-104.

3.常云霞. 论知识产权法的完善[J]. 商, 2013(31):268-268.

4.周游. 对完善知识产权法的思考[J].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5(23):187-188.

5.孙瑛. 国际专利保护制度的新发展及对我国专利法的影响[D]. 大连海事大学, 201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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