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监督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17-09-02付鹏
付鹏
摘 要:为了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若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驶职权或者不行驶职权的行为,应当督促其纠正。作为国家法律监督主体的检察机关,必须完善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检察监督制度。
关键词:行政强制措施;监督;必要;可行
1 检察监督的权力定位
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活动的本质是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督,然而每种权力都有自己的特性和作用,既要让行政权发挥作用,又要让监督权得以落实,就必须正确"定位"检察监督权的角色,积极弥补"缺位",极力避免"越位"。我国行政权和检察权分别为独立的国家权力,行政权是管理的权力,提供秩序;检察权是监督的权力,提供保障。
2 行政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不完善
首先,立法上,就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而言,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由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不平等,对行政合理性、公平性监督存在法律空白,行政效率与社会公平难以得到兼顾,这是当前我国一个重要的社会性问题,而且,这一问题在当前体制机制下短期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只能从一些规章制度上加以约束和规范。关于执行到什么程度、涉及哪些范围,现场都难以控制和把握,导致执法不力或过当,强制执行效果无法保障。
3 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中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行政管理的思维惯性
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还不是很健全,行政机关人员素质跟不上社会发展,部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体制的影响,在实施行政活动时习惯于采取简单的命令方式,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行政人员习惯于以行政命令进行各类行政行为,从而忽视了行政行为的依法性。
(二)行政权力的监督不力
我国行政权力偏大,而对行政权力制约不够或者说是监督不力。当前我国行政机关的监督,内部主要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来自于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和行政机关内部核查监督,但由于缺乏自我约束机制,效果并不理想。来自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其监督缺乏法律效力,故一旦实施违法违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拒不纠正,则无可奈何。
4 检察机关对行政强制措施监督的必要性
(一)行政行为监督“真空”
就我国现状,政府是特殊的主体,其行政决策处于监督“真空”状态,即使法院也只能审查其合法性,对于其合理性和公平性则无权干涉。事实上,正是由于合理性和公平性缺乏监督,导致部分基层政府为所欲为,行政强制权滥用,一切行为都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如不强化对行政决策合理性和公平性监督,消除隐患根源,故检察监督已成必要。
(二)行政违法行为范围广,监督难度大。
各地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是不同的,有的由政府各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有的是通过法院来强制执行,有的则让相关建设承包公司来执行,有的地方则让当地村集体组织执行,甚至有的地方动用黑社会,哪种方法管用就用哪种。。
(三)行政强制措施呈现暴力性倾向。
在既往的强制执行中,军队、警察全副武装,各部门行政人员全部出动,这种典型的中国式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带有明显的暴力倾向,其中隐藏的危害也是巨大的,社会群体性世界就是在这些存在暴力性倾向的行政行为中萌芽的。
5 提出检察监督行政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合法性监督原则
在《行政强制法》中的第四条针对行政强制措施做作出了原则规定,即为“行政强制的设定与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除此之外,《行政强制法》中还针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形式以及设定都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事实上,依法行政是落实依法治国方针的重要核心,检察机关在开展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的过程当中需要将重点锁定在监督的合法性中,并且还要针对权利的来源以及措施的行使手段展开全方位的审查和监督。
(二)合理性监督原则
合理性监督原则所指的即为行政主体在开展行政行为活动时需要做到合情合理且适度适当,更加详细一些解释,行政行为需要完全的符合立法目的,具备正当的行使动机,同时还要考虑到相关的客观因素条件,按照工作法则的内容来进行开展。基于此,检察机关在日后的监督过程中需要将行政机关的行政合理性也纳入到监督范围内。
(三)有限监督原则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进一步明确司法监督价值取向的基础之上,还针对其具体的监督范围作出了必要性的限制,司法监督的对象不再具备原有的可拓展性,这也就意味着无法针对全部行政强制措施来展开司法监督。除此之外,正是由于检察监督本身具有着有限性的特征,所以无论是针对行政诉讼所开展的监督,还是对监督关口的前移都并非是全面介入,只是针对其中的某些重要环节进行介入,如果一味的去盲目开展全面介入,那么以我国检察机关现有的人力与物力资源是很难实现的。
(四)解决监督面临的实际问题
在某个机关单位得到了监督权力以后,能否保证监督权力可以顺利且有效的行使,其中有很大一部分都要取决于机关单位内部人力资源的综合素质。检察机关需要专门针对行政权力的行使来设置监督机构,同时要重点突出检查基本职权的核心要素,在现有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大对内部业务机构的建设力度。检察机关可以在内容设置专门的行政监督部门,将行政措施与行政权利行使的监督工作全权交由此部门来负责,从而来持续不断的提高行政强制监督工作效率;其次,要加强对监督团队的监管力度,积极主动的采取各种措施,如提高福利待遇、收入等方式,多吸收一些优秀的专业人才来为我所用。检察机关可以在社会当中聘请一些行政工作经验比较丰富的人才,同時还要聘请一些专家学者来参与日常的监督工作。只要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促进行政监察监督工作,从而来更好的解决当前所存在的各种问题。
综上,检察机关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是必要和可行的,但应在先穷尽其他监督救济途径的情况下,最后进入检察监督的渠道。为此,对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通过诉讼监督发挥检察监督作用,保持司法的谦抑性。积极探索建立以行政公诉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公益诉讼制度,以维护国家、社会和不特定群体的权益。通过深入履行职能,真正实现检察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刚性和权威作用。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