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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中的大数据研究

2017-09-02钱卓

卷宗 2017年22期
关键词:未来发展实践应用大数据

钱卓

摘 要: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在大数据的建设浪潮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标志着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越发重视大数据对办案的影响和促进,但大数据的建设和使用并非一朝一夕便能完成,对检察机关而言,大数据应当如何发展及发挥其作用,是当前亟待解决和完善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大数据;实践应用;未来发展

1 检查大数据的特点及特征

(一)检察大数据的来源、存储、传播方式及特征

1、数据来源、数据存储和传播方式

检察大数据来源于日常的积累,人们将日常工作中所发生、所遇到的事情存储于内部网络或其它电子媒介中,通过日积月累,便形成了数据源。

2、数据特征

随着数据的不断积累,大数据会呈现出多变的形式和类型,并产生大数据特有的不规则和模糊不清的特性,随着数据的不断增多,人们要在其中查找自己所需的数据或结果时,采用传统的数据分析方式很难获取有用的数据。而大数据技术和处理手段可以使看似杂乱无章、关联性不强的数据变成正确有用的有效信息。

(二)检察大数据特点

1、检察大数据具有结构性

检察业务要根据法律法规来开展,这在本质上有别于社会性事务,检察业务在决策问题的时候通常要依据法律规定来执行,其决策过程和决策方法有固定的规律可以遵循,有固定的决策规则和通用模型可依,执法办案人员的主观行为对检察业务的各阶段的决策效果影响不大。

2 、检察大数据具有必然性

检擦业务中检察官的责任是带领自己的办案团队去判定案件的性质,在各种类型的案件中选择正确的执法方向,这往往需要检察官独立进行思考,在掌握案件信息的基础上,经过独立的分析和整合,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对案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理智的研究,从而做出公正的处理决定,检察业务中在检察大数据中筛选到的数据或分析到的结果存在必然性,即必然涉嫌犯罪或必然不涉嫌犯罪。

3、检察大数据具有风险性

执法办案具有风险,需要根据案件的特殊性及检察官的办案经验来做出正确性决策,检察官的决策是根据对客观事实条件和法律法规来把握,针对案件可能出现的结果也不能充分肯定的情况下,做出目前最准确的决策。在接触大数据和分析大数据的过程中,检察官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通过的执行力和决策能力来判定数据是否可以作为依据。

(三)检察大数据的应用范围

检察大数据的应用,一般作用于执法办案,通过内部的数据共享及内部的数据分析,在遇到疑难案件时可以查找到作为参考的相似案例,同时也可以通过查找数据来发现尚未出现,但可能存在的违法犯罪行為,从而在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中起到作用。

2 检察大数据的各个阶段

(一)检察数据存储阶段

检察数据是来源于日常的积累,但在这一阶段仅仅是对于数据的录入和输出,各项数据虽然分门别类,但也仅体现在录入数据时便将各项数据分类,同时在查看各类数据时具有局限性,在检察大数据的各项阶段中仅属于起步阶段,只是简单的数据存储和使用。

(二)检察数据共享阶段

通过内部共享存储的数据,在各个省、市、县的检察机关均可以查看和获得其它地域的检察业务数据,实现全国范围内检察机关的数据共享。外部共享在检察大数据建设中属于尤为重要的一环,检察工作的开展中不可避免的会与公安机关及社会各个行业机构发生业务往来,通过共享数据,能够及时高效的掌握数据动态,有效开展检察工作。

(三)检察大数据应用阶段

在检察数据存储及数据共享达到一定程度后,拥有数据的规模、动态、活性,以及筛选、分析、利用数据的能力,将决定检察大数据在应用中所体现的价值。在检察大数据的最终阶段,杂乱无章的数据流将成为推导结果的有力支撑。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构建检察业务发展所需求的内外部数据采集、筛选、存储、分析和利用,支撑预判、处理,通过对客观数据的分析和研判获得最终的结果,而不是通过办案人员主观的判断,将成为检察大数据真正建成的象征。

3 当前检察大数据所处阶段及原因

(一)起步晚

检察机关真正意义上的大数据建设始于AJ2013系统的投入使用,从大数据建设到如今不过发展了四五年时间,对于大数据的理解和创建处在摸索之中,因此检察大数据的建设从本质上来说仍处于起步阶段。

(二)成本高

检察大数据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便能建成的,需要十几年乃至于几十年的时间去构建,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更新,已建立的数据存储、传输、分析系统也需要顺应时代不断的更迭,这就造成了大数据的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在短时间内难以看到成效。

(三)保密难

检擦业务中产生的检察数据多为秘密数据,一般情况下不能对外公开,但是在与共享外部数据的同时,会导致内部数据可能被窃取,无论是软件防护或物理隔离,在技术上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完全保障内部数据的不被泄露。

(四)实用不易

数据量大并不能算是大数据,大数据的特征是数据量大、数据种类多,将各类非标准化数据的价值最大化。而大数据具有的无规律性使数据的分析不具有统一的标准,且多数检察人员并非计算机专业,对于大数据的学习和使用均要从零开始.

4 未来检察工作中大数据发展方向探索

(一)数据存储、共享与分析并行

大数据与常规的信息保存不同,大数据的流通性和可共享性注定了在大数据的建设中不存在单一的存储和使用介质,而正是这一特性,使大数据在建设和使用的过程中,数据库是不断更新和改变的,对每一段数据的分析都会产生新的数据,并可作为其它检察人员分析数据时的最初数据使用,因此在检察工作的开展中,可以将检察数据的存储、共享、分析同步进行,一方面降低了大数据建设的成本,另一方面弥补了起步晚的劣势。

(二)借助社会大数据,精简检察大数据发展流程

检察大数据起步晚是劣势,但也是检察大数据的优势,这使得检察工作中大数据的发展和使用有了更多的经验和教训可以借鉴,无论是政府机构或是社会团体,一部分部门或行业在大数据的应用中走在了前面,其经验和做法已经比较成熟,这使得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借鉴或参考其大数据的发展方式,再结合检察机关的特点来发展检察大数据,避开岔路、不走弯路,让检察大数据的发展更加迅捷。

(三)自主培养人才,掌握大数据应用技术

当前检察机关对于信息的掌握和数据的应用略显稚嫩,导致了很大的数据浪费,如果检察人员不能及时更新和掌握与之相适应的信息化知识和技能,必然会影响数据的分析和研判的质量。因此,检察人员在开展常规检察业务的同时,要注重与时俱进,自觉更新观念,通过上级组织或主动学习和掌握信息化技能,培养一部分具有专业知识的检察人员用于更新和维护大数据,是检察大数据发展的趋势,也是在检察大数据的应用中提高实用性的必然。

5 结语

检察大数据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尚处于探索阶段,只有在不断的摸索中才能向前迈进,人类的发展史经历了采集时代、农业时代、工业时代、信息时代,而今逐步进入了大数据时代。通过对数据的采集、存储、共享和分析、研判、利用是这个时代的趋势,检察工作只有在不断的推陈出新和改变创新中才能跟上时代的发展,逐步从传统的检察工作开展步入到信息化的检察工作开展中,使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更加高有力、执法行为更加公正规范。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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