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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的思考

2017-09-02杨芳

卷宗 2017年22期
关键词:金融风险监管防控

杨芳

摘 要:当前,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务的深入实施,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各种潜在性、隐患性问题日益凸显,并逐步渗透到金融领域。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因此,做好新形势下的金融风险防控工作,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面前的重大课题,需引起高度重视。据此,本文结合保定实际,总结归纳了当前我国面临的各主要金融风险表现形式,分析风险成因并提出应对建议。

关键词:金融风险;防控;监管

1 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

1.1 金融机构风险

金融机构风险是金融领域面临的直接、首要的风险,它直接冲击金融秩序的安全稳定,具有极大破坏力。从具体的种类划分上看,它又可细分为以下六个类别:

(1)信贷管理风险。商业银行从事管理存款和发放贷款业务,存在着因操作(管理不善)、经营(去产能、处置僵尸企业)、道德(违规行为)等因素造成资本金损失的可能,即形成了信贷管理的风险。信贷管理风险的直接表现是不良资产的增加,据银监会数据统计,截至2016年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已攀升至1.81%,创下近七年来的最高水平,显示出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有所恶化,亟需通过强化信贷管理提高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

(2)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金融参与者由于资产流动性降低而导致损失的风险,它是金融系统面临的又一重要风险,其根源在于资产和负债的期限错配,导致金融市场各主体对流动性存在强烈依赖,一旦市场出现变化,这种依赖性就可能放大市场波动,进一步加剧流动性紧张局面,形成流动性风险。

(3)债务违约风险。债务违约风险即信用风险,它是借款人无法偿付或无法按期偿付借款导致损失的风险。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换档期”,部分行业、企业面临的生产经营压力增大,盈利水平下降,甚至可能出现减停产,乃至破产清算,从而对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控造成冲击。如2016年发生在保定市的天威英利“违约债”事件,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卷入其中,涉及资金56亿余元,给商业银行造成了较大的资产损失。

(4)同业业务风险。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日益完善和金融改革的逐渐深入,商业银行的同业业务从无到有、由小变大,在给商业银行带来巨额利润的同时,也形成了较大的金融风险隐患,比如信贷资金长期在金融系统内部空转导致的高杠杆风险,由债务违约导致的经营风险,同业业务缺乏监督导致的监管风险等。近年来,商业银行由同业业务发展而来的金融衍生品日益增多且日趋复杂,给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威胁。

(5)房地产信贷风险。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投资高速增长,大量银行信贷被吸入房地产行业,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金融机构新增房地产贷款5.7万亿元,同比多增2万亿元,占各项贷款新增额的44.8%。在当前部分省市房地产价格已呈现泡沫化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所持房地产资产价值难以承受房价的大幅下跌,一旦泡沫破灭,会给金融体系的稳定带来较大冲击,形成连锁性、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6)政府债务风险。政府的债务风险是金融机构面临的又一重要风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机场、铁路、公路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如火如荼进行,在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大幅扩张了政府的资产负债表,各级地方政府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着一定的偿债压力。作为政府债务的主要债权人,金融机构同样面临着来自政府融资平台的违约风险。

1.2 影子银行风险

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投资公司等金融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银行机构的间接融资功能,被称为“影子银行”。“影子银行”雖然在补充完善市场融资渠道、活跃地方金融市场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高杠杆率、期限错配、融资成本高等特点也注定了其高风险特征。特别是在当前金融监管体系尚未完全覆盖影子银行业务的情况下,“影子银行”的资金来源、规模、去向成谜,极易在监管不到位、监管不覆盖的“真空”领域酿成风险事件。近年来,由农民合作社、投资公司引发的金融案件在各地层出不穷,在危害金融正常运行秩序的同时,也影响了社会的安全稳定。

1.3 非法集资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的逐步深入,非法集资多发、频发,已成为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违法犯罪活动。从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看,基本分为债权、股权、商品销售和生产经营四大类,其往往以高息还本、买入返售、消费返利等方式许以高额回报,吸引社会公众参与投资,并“滚雪球”一样形成涉案资金达数十亿、数百亿的“庞氏骗局”。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逐渐由线下向线上延伸,以网络炒金、炒汇、炒石油等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成为危害金融安全稳定的又一风险点,亟需引起高度警惕。

1.4 互联网金融风险

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蓬勃发展,也带来了新的风险隐患,如互联网众筹平台引发的“敛财”、“非法集资”争论,网络借贷(P2P)和网络融资租赁转让(A2P)的风险管理问题、第三方支付风险及比特币(数字货币)的合法性问题等,都需要金融监管部门予以关注,切实研究其中潜藏的风险点,抓好风险隐患的前期防控工作。

2 金融风险原因分析

2.1 金融法治环境建设滞后,多领域存在监管真空

当前,随着机构之间产品业务边界日趋模糊,混业经营已成为金融机构业务发展的必然方向。但在金融监管领域,政府层面的金融改革始终未能跟上市场发展脚步,严格的分业监管模式固化了金融业态,导致无论监管者还是被监管者,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监测不到位,或应对措施不完善。同时,金融监管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滞后性,往往在金融风险已经开始显露时才予以规范,错过了消除金融风险隐患的最好时机。

2.2 监管部门数据信息不能共享,存在各自为战现象

在分业监管模式下,不同的监管部门各有一套风险监测系统,这一系统的监测对象、数据来源、关键指标往往千差万别,导致在研判风险程度时,存在相互之间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同时,从地方实践看,金融行业各监管部门的数据尚未实现共享,未能形成连锁的、完整的数据分析体系,在预判金融风险时,往往数据采集不足、信息搜集滞后,导致未能及时发现风险。endprint

2.3 金融监管创新缺失,与市场发展脱节

当前,金融市场发展日新月异,各种金融新产品、新模式层出不穷,而在监管领域,却始终未能针对金融市场发展的新特点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手段,许多统计指标仅能对银行传统的表内业务进行监测,而对表外业务往往一筹莫展,极易在监管不到位的环节滋生风险隐患。

2.4 中央和地方监管职责不清,权责不对等现象突出

多年来我国对金融业监管普遍采用“统一监管、属地分类”模式,这一模式在实行之初,对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效率和推进金融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其越来越表现出力不从心的一面:一方面,地方政府以行政手段逐渐介入金融领域,特别是在土地资源、财政拨款、重大项目上往往直接争夺金融话语权,影响了中央监管部门统一的金融调控措施;另一方面,中央垂直监管部门“一刀切”式的金融调控措施往往不能覆盖各具特色的地方金融,导致部分措施在本地有效,在外地无效,或在整体有效,在局部无效,影响了政策的执行效果。

3 金融风险相关建议

3.1 加快金融改革步伐,完善金融法律体系

在当前金融风险易发、多发的背景下,亟需从国家层面加强金融监管顶层设计,加快金融立法进程,建立与金融发展相适应的金融管理架构。一是要推动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进一步细化人民银行在地方金融监管中的主体责任、监管权限和行政职权,以推动人民银行更高效履职。二是授权地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特点,制定相关配套性规定,弥补执法空白,提高监督管理水平。三是通过金融改革,明确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一行三会”在开展金融风险防范过程中各自所承担的职责,避免监管真空,从而形成协调一致的联动作用。

3.2 建議统一的金融风险评估指标体系,有效预警风险隐患

建议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由“一行三会”共同建立一套区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该系统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宏观、微观统计数据,并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分析模型,便于及时监测指标变化并进行动态和静态分析,尽早发出预警信号。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统计数据的搜集、整理和分析评估,尽快将具有融资功能的“影子银行”和民间金融数据统计到位,切实发挥好系统对防范金融风险的屏障作用。

3.3 加强金融创新监管,丰富和延展监管方式

针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及跨行业、跨市场金融交易等高风险领域,要探索创新监管手段,大力发展“穿透式”监管。要通过强化准入管理和功能监管,把金融机构各项表内外业务的资金来源、中间环节和最终流向穿透连接起来,使金融市场资金流动的各个环节和步骤都位于管理部门的监督之下,从而避免监管套利,防范风险的交叉感染。

3.4 有效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边界,使监管部门的权责相统一

按照“谁主办、谁受益、谁监管、谁承担后果”的原则健全和完善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监督管理机制,确立中央与地方权责划分明确、监管力量和措施匹配、风险处置机制和行政权力相统一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在职权界定上,地方政府要认真执行中央的金融管理政策,工作重点要放在做好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完善地方金融生态、优化金融组织体系方面;金融管理部门要依法承担金融管理责任,充分调动金融系统积极性和活力,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4 结论

当前,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务的深入实施,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各种潜在性、隐患性问题日益凸显,并逐步渗透到金融领域。做好新形势下的金融风险防控工作,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面前的重大课题,需引起高度重视。本文结合实际,总结归纳了当前我国面临的各主要金融风险表现形式,分析风险成因并提出应对建议:一是加快金融改革步伐,完善金融法律体系;二是建议统一的金融风险评估指标体系,有效预警风险隐患;三是加强金融创新监管,丰富和延展监管方式;四是有效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边界,使监管部门的权责相统一。

参考文献

[1]唐双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大力支持金融创新[J].中国金融,2006(13).

[2]程克群.金融监管如何为金融创新服务[J].商业时代,2005(12).

[3]楼文龙.金融创新的背景与主要趋势[J].中国金融,2007(1).

[4]施维书,陈刚.论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J].特区经济,2005(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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