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现代金融中心信用体系建设探索
2017-09-02张瑞梅
张瑞梅
[提要] 自从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对于覆盖范围内的各大行业都有着不同程度上的影响。本文旨在研究建筑企业在面对“营改增”时所暴露出来的实际问题,并提出相对应的解决对策,希望对建筑企业有所帮助。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影响;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5月25日
“营改增”,是指以前征收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如今改为征收增值税,国家这一政策的出台开始于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开展部分行业的增值税试点,直到2016年5月全面实行“营改增”,这一种改变税收类别的政策,旨在降低企业税负,减轻纳税负担,有效调动企业发展的积极性等。而对于“营改增”实施范围内的建筑业来说,对建筑企业的发展也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于建筑企业的理论价值
(一)有助于消弭建筑企业重复征税问题。在“营改增”政策出台之前,建筑企业需要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然而两税共同存在的情况将会导致双重征税,比如说建筑企业在建造某项工程时所耗用的各项工程物资,如水泥、钢筋、生铁等,由于增值税道道征税的特点,且这些材料都符合增值税的纳税范围,所以建筑企业在购进这些工程物资的时候,就已经将增值税并入价款一并付给了供货方,但因为建筑企业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所以这部分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而之后企业缴纳营业税时,这部分税款又和工程物资的成本一起计入计税依据,从而导致建筑企业对于该采购环节缴纳了两次税的问题,而现在对于建筑企业“营改增”后这一重复征税的问题将得到一定的解决。
(二)有助于促进建筑企业专业化。在没有“营改增”政策以前,建筑企业缴纳营业税时,并不像增值税具有一系列的抵扣项目,一般来说营业税都是按照销售额全额计征,这也就导致许多建筑企业为了避免高额的税负而尽量压低价格,即压低材料采购成本等,也就迫使建筑企业更倾向与企业内部自行生产来解决需求,而不是依赖于向外部更专业的企业购进,这种现象不利于整个社会的资源有效配置,也不利于企业内部专业化发展,将企业可能扼杀在不追求提升自我的困境之中。而现在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无论是购进先进生产设备,还是购进工程物资等,购进环节的进项税额只要取得了经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在缴纳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扣除,这将有效地促进建筑企业不断提高企业内部专业化和质量水平的积极性,大大提升建筑企业在行业中的突出力,也有利于当今社会上不同专业层面的交流与共享,实现整个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三)有助于规范建筑行业健康成长。在实行“营改增”后,虽然税率由3%变为了11%,但是在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可抵扣以及不断出台的一些优惠政策,都是有利于减轻建筑企业的税负。但这种情况仅适用于那些会计核算严谨、企业内部管理规范有序的建筑企业,对于这些企业来说,在购进环节可以得到税务机关批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進行抵扣,而建筑行业在“营改增”之前,在面对开具发票时,往往会选择通过不要求购货方提供发票来压低采购成本,降低营业税的税基,减轻整体税负。然而,“营改增”出台后,一些企业将难以短时间内适应需要开具发票的改变,因为增值税缴纳的整个流程更为复杂与严格,所以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绝对不能得到进项税额的抵扣,与那些企业管理规范的建筑企业相比之下,将要承担更多的采购成本,无疑是不利于企业在整个行业中的竞争。所以,“营改增”的出台将对这种不规范的建筑企业进行无形之中的整治,将会呈现出一个更为健康规范的建筑行业。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一)专票难取所导致的进项税额难抵扣。由于增值税的税收体制的复杂性,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抵扣进项税额的关键所在,然后在实际缴纳增值税税款时,建筑企业却面临着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购进材料进项抵扣的问题,由于建筑企业的业务繁多,覆盖面广而不集中,有时会没有多余的时间和成本去等待外购的材料运达,而选择按照就近原则在建筑场地附近购进材料,但这种购货方式所面向的通常是个体零售户,这些供货商可能并没有达到税法所规定的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而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无法为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法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建筑企业也就无法抵扣这部分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税负也就相应的得不到减少;二是人力劳务成本抵扣的问题,建筑业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业,体现为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本的输入,一般来说人力劳务成本将占据整个项目成本的三分之一,而这些人力资本的获取大多是来源于人力资源中心或者劳动中心,具有很强的流通性、替代性和有期限性,因此难以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项目在进行期末成本核算时,对于这些劳务人员的应付工资、福利费等也难以准确换算为具体数据,因此也可能是造成建筑企业税负只增不减的原因之一。
(二)税收新政带来企业管理的新挑战。虽然“营改增”自2016年全面实施到现在已经一年了,但是仍然存在某些管理方式比较落后的建筑企业还停留在营业税的理解基础上,对增值税的政策了解不够深刻,又随着期间政府不断的调整条例的公布,企业财务人员在处理增值税问题上仍然比较生疏,不能够熟练地运用税收筹划等税收手段对建筑企业的税负有效地调控。而且在增值税的税收体制中,对于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企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无疑将会对建筑企业下的分包企业带来极大的生存挑战,因为分包企业相对于总承包企业来说,一般来说规模更小,业务更集中、更专注,很难达到增值税税制下的一般纳税人标准的销售额,因此“营改增”政策的出台将会迫使这类企业改变内部经营模式,加强企业内部建设,减少挂靠行为,以至于在“营改增”税收新政的背景下,能够在建筑行业这一领域拥有一定的竞争力。
此外,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环节,由于建筑企业的周期短、分布广泛性大、纳税期间项目总量多且大的特殊性,可能将会取得增值税发票内容的形式众多,这也对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的分类整理及保管能力提出了一大挑战。
三、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进项环节抵扣的专票管理。建筑企业在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时,应该事先筛选出会计核算健全的能够提供专业发票或者能够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货商,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进行核对和对比后确定最为可靠的合作方,并且在合同中表明材料成本与相对应的增值税额,且声明不得开具虚假发票,以免造成不应有的麻烦。此外,建筑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发票管理人员,加强对发票的管理,积极做好各种准备工作,尽量避免因人为拖延、认证不及时等造成税款损失的情况。
(二)提高企业职员的综合能力。在应对“营改增”的过渡环节,建筑企业应该注重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比如邀请专家授课、举办讲座等方式,加强财务人员对于“营改增”作用的理解,提升应变能力,以及对处理增值税相关事项的能力的提高。建筑企业管理者以及财务人员也应该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去探索“营改增”政策背景下的稅收筹划空间,对增值税申报缴纳的整个流程和税收优惠等了解透彻,尽可能随着政策的不断修订而提出对建筑企业内部建设的建议,将政策剖析结论应用到建筑企业长远规划中去。
(三)加强设备投资,以降低人力成本比重。建筑业企业作为典型的人力资本密集型企业,人力资本的进项税额无法得到抵扣,因此为了降低企业整体税负水平,建筑企业应该着重于企业内部设备等资产的投入,加快设备的更新及提供更为现代化的服务,降低人力成本占整个项目成本的比重,提高企业资产利用率。
主要参考文献:
[1]郝桂艳.建筑业“营改增”影响因素及解决对策[J].财经界,2015.1.
[2]黄小平.浅谈“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与应对措施[J].财会学习,20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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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如何对外签订协议
“专属权利”即exclusive power,指欧盟委员会有为整个欧盟确定指导方针和政策方向的权利。在自贸协定的签署过程中,“专属权利”意味着,一旦欧盟层面通过该协定,各成员国自觉接受,无需额外审批程序。
欧盟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相当不容易。
通常情况下,欧盟委员会代表各成员国一致对外进行贸易协定谈判,谈判结束后,欧洲理事会和欧盟议会分别投票通过后即可生效。不过,因为自贸协议中难免涉及一国内政、内务事项,欧盟的成员国们认为,如果这些事情也由欧盟代劳,将有损自己主权。于是,成员国与欧盟组织经协商决定,当成员国认为某些事项不在“专属权利”范围内时,成员国要对欧盟通过的事项进行国内批准,否则不予实施。
不过,“专属权利”与非专属事项之间并不存在分明的界限,操作起来颇为棘手。CETA因此不能实施,高大帅气的加拿大总理特鲁多(Justin Trudeau)还曾委婉地表示过不满,“欧盟必须决定是否认可欧盟-加拿大贸易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