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公共危机管理中NGO职能分析

2017-09-02黄硕明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7年15期
关键词:私募基金国际经验监管

黄硕明

[提要] 私募基金在我国发展十几年,已逐渐成为中国资本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由于它不公开募集,与之相关的信息也较为有限,监管也成为关键的问题。本文从私募基金监管产生的背景、原因着手,论述对其监管的必要性以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且从法律以及金融监管方面提出加强本国监管的措施。

关键词:私募基金;监管;国际经验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5月19日

私募基金作为金融市场上强劲的一股力量,屡屡在股市受挫时表现出色。与公募基金相比,具有非公开性和非上市性的特点,而我国的关于它的立法也起步不久,这些都导致规范层面不高,内容不够完善。为了使私募基金更加健康的发展,监管势在必行。

一、我国私募基金监管的背景及必要性

(一)私募基金发展现状

1、存在方式较为灵活。由于私募基金之前长久的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它的投资方式多样,也有一些不规范性。另外,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大多是较为成熟的大额投资者,他们对于基金的操作更加得灵活,因而可以更少地遭遇风险。

2、回报率高于公募基金。根据数据对比显示,在市场普遍不景气的情况下,排名前十位的私募基金的回报显著高于公募基金。2010年晨星私募基金报告显示,沪深300指数下跌了12.5%,而公募中标准股票型基金和普通股票型基金平均收益分别为2.89%和4.87%,业绩之冠的华商盛世成长基金的全年收益率为37.77%,相比起来,阳光私募的平均收益率达到6.48%,且七成以上实现逆市飘红,业绩之冠的“深国投·世通1期”全年收益率高达96.16%。足以可见私募基金的高回报率。

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更快。私募基金在我国有私募证券基金以及私募股权基金两类。我国投资者大多投机心理较为严重,对于风险容忍程度低,因而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发展的较为缓慢。同时,由于投资方向的单一性,巨大的国有资本没有注入PE市场,更是阻碍了它的发展。因而在我国私募基金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主。

(二)私募基金监管的必要性

1、保护投资者

(1)投资者较为脆弱。投资者和融资者作为证券市场参与的主体,投资者相对脆弱,并且资金去向容易变动。只有保护好投资者,树立他们的信心,融资者才更有可能成功融资,从而在市场上进行资金流动的良性循环。

(2)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现象较为严重。不仅是普通大众很容易将私募基金与地下钱庄等词联系在一起,很多公司也打着私募基金的幌子非法集资。2014年以来,北京、上海、深圳、湖北、湖南、河北、山西、吉林等地爆发了多起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已登记机构32家,已备案私募基金约59亿元,投资者上万人。除此之外,未登记的机构存在的风险隐患更大,破坏行业秩序,给投资者利益带来极大的损失。

2、防范风险

(1)系统风险。私募基金由于受到的监管较少,私募股权基金因而很容易发展壮大,甚至形成垄断,从而带来系统性风险。

(2)道德风险。私募基金以资金的流动为纽带。资金由投资者流向基金经理,再由基金经理流向融资企业。这样的双重委托代理机制容易带来道德风险。基金经理相对于投资者具有信息的优势,因而他很可能利用这一优势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他也可能为了收取更多的管理费用而管理超出自己能力的资产。这些对于投资者都是不公平的。

二、我国私募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不足。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在于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资金的去向,决定投资者投资的基金份额,同时也在基金发生亏损时为投资者提供知情权以及缓解纠纷提供了依据。我国在2016年2月之前没有具体规定应该披露的信息。在2016年2月出台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具体细则。总结之,该基金最低的信息披露标准是,投资组合及投资运作情况、杠杆使用。由于信息披露不足而造成投资者错过在开放日做出最佳选择,或者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误导性披露,都应该建立更强的处罚措施,以规范行业。

(二)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1、法律最新进展。此前很多学者提出私募基金机构的备案制以及挂牌制度的选择,从2014年开始已经在中国全面实施。另外,还有私募基金所属监管部门的问题,已于2013年被纳入证监会监管范畴。2016年以前多名学者强烈呼吁有关私募基金的阳光化,即在法律上认可其地位。而根据2016年4月30日的最新报道,证监会将尽快推动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为私募股权基金纳入监管奠定法律基础;尽快修订并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这些举措都表明证监会相当重视私募基金的监管,规范化的进展正全力推动。

2、不足之处

(1)备案制度门槛较低。尽管自2014年开始实施的备案制度使私募基金机构开始变得合法化,但是这种不设准入门槛的监管原则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不少公司利用拿到的备案的牌照,作为信譽凭证,给自己的非法集资创造了条件。市场的投资者大多不能辨别是否为庞氏骗局,也因此难免遭到损失。

(2)基金管理人缺乏监管。2015年11月时,阳光私募圈的传奇人物徐翔因涉及操纵股价、内幕交易被捕,也反映出了对于基金管理人监管的缺失。管理人通常会促使散户股民盲目跟从,破坏股票市场的良性竞争,从而达到操纵股价的目的。而基金管理人通常受认可度较高,在事件爆发出来之前不会被怀疑,这为他们的操纵的可信性提供了保证。基金管理人监管的缺失极大地影响着市场秩序的稳定。

(3)盲目保壳现象滋生。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出台,对基金管理公司来说标准与要求也进一步提高。为了在短时间内达到行业标准,不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大量私募基金公司加快发布新的私募基金产品,出具《法律意见书》。这样的行业要求增长了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量,也出现了许多漏洞。这种对于政策改变的应付式的回应,缺少应有的实际审查,也因此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对于《法律意见书》等的审核力度也需要进一步加大。

(三)监管产生的不良影响。监管行为对于整个市场是十分有必要的,但是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良的影响。比如,由于披露制度的建立,可能会导致交易对手了解到自己相关的信息,从而降低竞争优势,甚至降低行业的平均利润。

三、我国私募基金监管措施及建议

(一)国际经验借鉴。国外的私募基金市场发展开始较早,因而也较为成熟。我们可以通过他们这么多年探索得来的经验来省视自身,从而少走弯路。

1、美国。美国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之后,于2010年出台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目的是:“提升金融系统的可计量性与透明度来促进美国的金融稳定,结束‘大而不倒的现状,以紧急财政援助来保护美国纳税人,以及保护消费者免于遭受泛滥的不正当金融服务”。法案取消了私募基金投资顾问的豁免注册制度。投资顾问的角色不仅是咨询,在某些程度上也是资金管理人。因此,对于投资顾问的严加监管,可以更好地从资质、诚信度来把握投资顾问的进入。

这一点对于我国来说也有较大的借鉴意义。在我国,私募投资顾问的业务仅限于投资建议,不涉及资产管理。投资建议和资产管理本来就有着天然的联系,如果人为地割裂开来,影响效率,浪费资源,不利于私募基金的发展。我们应该借鉴美国私募基金发展的先进经验,合理定位投资顾问和资产管理的关系,鼓励证券公司和咨询机构积极探索业务的转型,促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结合证券经纪业务转型升级。

2、英国。英国基金业的监管体系有两种:一是自律性监管体系;二是立法监管体系。主要以自律监管为中心。证券市场虽然没有完整的立法体系却有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目前而言,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主要有以下两方个面:一是机构投资者通过与私募基金经理签订一些保护自身利益的合约对基金经理的投资行为进行约束与监管;二是政府以及相关的监管部门等政策制定者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和法规,对私人股权市场进行规范,引导私人股权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这两点从个人和政府层面双重约束了基金市场,也为日后遇到问题时提供了保障。我国可以用这种比较先进的监管模式指导私募基金监管制度建设,以期少走弯路、早日建立起一套科学、经济、有效的监管制度,为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较快发展提供保障。

(二)我国监管对策

1、加强信息披露。一般来说,国外对于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的要求没有那么严格,但是我国的信用环境不佳,在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上,上市公司和基金都不能达到政府规定的信息披露的要求。因此,我国在信息披露方面不能放松。可借鉴美国,定期向证监会备案,处理大额交易时也要提交报告。

2、完善法律制度。随着2016年2月以来有关私募基金法律规定的出台,法律方面的监管可以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严格程度。学者们在论文中常常呼吁的使私募基金“阳光化”也正在逐步变成现实。法律作为根本的约束,需要不断地调整完善,从而探索出更适合我国国情的规定,为私募基金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3、推动私募基金的行业自律。现阶段,行业的自律有利于规范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从其他行业的经验来看,行业的自律将提出行业普遍认可的规定,维护行业的整体形象,创造优良的风气。研究行业规范化的措施,也有利于进一步的推动行业的发展。

四、结语

私募基金作为正在崛起的力量,其影响力不容小觑。它为较为理性成熟的投资者提供了更大空间的资金运转,也因而在监管方面更需要严格。就我国目前的发展形势来看,国家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越来越重视,在立法方面多有规定出台,也将使私募基金的发展步入正轨,不再游走在灰色地带。我们也应该借鉴国际较为成熟国家的经验,完善本国的制度,使私募基金稳健地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王小伟.推动出台私募基金监管条例[N].中国证券报,2016.4.

[2]李丹丹.详解私募基金监管思路[N].上海证券报,2016.4.

[3]張子麟.多措并举为私募基金监管“加码”[N].中国经济导报,2016.5.

[4]何小锋,窦尔翔,龙淼.私募基金监管时代渐行渐近[J].资本市场,2010.5.

[5]术洪颜.论我国私募基金的监管模式[J].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1.1.

[6]刘冰,曾斌.我国私募基金运作与监管体制研究[J].商业时代,2011.16.

[7]温海萍.我国私募基金监管问题研究[D].暨南大学,2012.

[8]王慧若.从美国多德法案、Jobs法案看我国私募基金的监管[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3.

[9]彭夯.私募基金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11.

猜你喜欢

私募基金国际经验监管
农业现代化及其金融支持的国际经验
监管
监管和扶持并行
放开价格后的监管
实施“十个结合”有效监管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