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贷款提货中所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以及实践操作
2017-09-01许海兵
由于工厂有效资源的不足,外贸企业经常需要外发给加工单位来保证订单的及时完成。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各外贸公司就可能经常会遇到加工单位要求带款提货的问题。本文通过案例就带款提货中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展开讨论,希望对广大外贸工作者的实际工作有所帮助,切实保护自身在商业运作中的合法权益。
案例:甲外贸公司的业务员乙在2007年10月1日接到客户一张八万件夹克的订单,要求在2008年1月1日交货。乙在分析订单,制定生产计划时,认为按照现有工厂资源,需要有三个工厂同时来做,才能保证及时的完成客人的订单。因此,业务员将这张订单分在A,B,C三个工厂来做。其中A工厂是由单位同事丙介绍的一家工厂,共承接价值总额人民币25万元的加工任务。该工厂在开裁一段时间后由于规模,产量等问题,无法按时完成加工任务。在2007年12月10日要求外发到A1厂。甲外贸公司默认后,A工厂将价值总额人民币15万元的加工任务外发到A1厂。在2007年12月31日,在A,B,C,A1四个工厂完成加工任务后,A1工厂提出要求带款提货。
A工厂在甲外贸公司的要求下与A1工厂屡次交涉,未果.由于出货紧急,甲外贸公司乙业务员自筹人民币10万元,与A工厂一起与A1又交涉数次,要求放货,A1最终表示同意。三方达成以下协议::
1. 甲外贸公司先行支付给A1现金人民币10万元整,,然后在给A的货款中扣除.A出立收款字据给甲外贸公司.收款字据如下:
收据
现收到甲外贸公司加工费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A (法人代表私人签字)
2008年1月1日
2. A1剩余的货款人民币5万元由A工厂以借款的形式出立字据.由甲外贸公司的乙和丙在上面签字.在A工厂收到甲外贸公司货款后立即支付给A1.借款字据如下:
借据
现向A1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A (法人代表私人签字)
2008年1月1日
甲外贸公司乙签字
甲外贸公司丙签字
3.在甲外贸公司乙的要求下,A出立机器借据一张给甲外贸公司(甲在大货生产过程中曾借给A钉扣机一台,后由A连同自己工厂的一台钉扣机一起借给A1,每台钉扣机市场价值人民币3万元).机器借据如下:
借据
现问甲外贸公司借XX牌订扣机一台。
A (法人代表私人签字)
2008年1月1日
4. A1立即装运出货.
出货后,A工厂与甲外贸公司结算.,业务员乙和A口头协商,要求扣除一台机器的三万元和已支付的10万元,其他货款一次付清,A表示同意,顺利拿到剩余加工费12万元.A1得知A拿到加工费后,要求A将剩余的5万元付清,A以A1应当先归还两台机器的理由始终拒绝支付.A1以A应当先给付加工费五万元为由拒绝归还机器。双方数次协商无果。A1遂于2008年3月25日在A1的单位所在地D市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位于E市的A工厂和F市的甲外贸公司,要求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整(A1将A作为第一被告,将甲作为第二被告).起诉书如下:
A1的主要证据是A向A1出立的五万元的借款字据,上面有甲外贸公司乙和丙的签字和备注,备注声明乙和丙为该借款进行担保并且该案由D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轄。
甲外贸公司收到起诉状后,要求A工厂立刻支付A1货款,并且对法庭提出两项意见:
1.管辖权的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要求将案件移送F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要求法庭将借款字据送交江苏省的笔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证明乙和丙并没有书写关于担保的内容以及关于管辖权的内容.。
通过协商,法院对以上要求暂不做出答复,建议双方进行庭前调节。2008年4月29日是法院通知的开庭日。A工厂缺席,法院为甲外贸公司和A1双方进行庭前调解。
1.甲外贸公司认为,乙和丙在A向A1出立的借款字据上签字,当时只是为了起一个证明的作用。并没有为欠款进行担保的意思表示,也并没有书写关于担保和管辖权的内容。如果A1不撤诉,甲外贸公司要求管辖权移交和笔迹鉴定。
2.A1认为。A1本也不想起诉甲外贸公司。但是由于迟迟从A处拿不到货款,因此被迫起诉A和甲外贸公司。只要A将货款拿到他们工厂,他们将立即归还两台机器并且撤诉。
由于A没有出席,因此调解不成功。进入开庭审理阶段。
庭审中。双方意见分歧很大:
1. A1认为,根据借条,该案是借款纠纷。在2007年12月31日,A工厂的法人代表沈某和乙,丙一起到A1工厂借款。借据上乙和丙明确表示了为借款进行担保,现在在A不愿意偿还并且找不到人的情况下,要求法院判定甲外贸公司偿还该债务。A1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借条(借条上有书写担保人的字样,并且声称借条是A1和A各执一份的)。
2.甲外贸公司认为,虽然有借条,但是这是一起合同欠款纠纷,有甲外贸公司和A工厂的合同作为佐证,并非借款纠纷,A1在庭前调解中也是承认这一点的。乙和丙没有进行担保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在借条上书写关于担保和管辖权的内容,要求法庭做笔迹鉴定证明A1工厂在做伪证。乙和丙当时在借条上签字,只是为了证明该债权债务的关系的存在,并没有为该欠款担保。并且甲外贸公司也已经与A工厂结算结束很长一段时间,即使认定是担保,在A工厂没有破产清偿前,A1也不能向甲外贸公司要求偿付该债务.
法庭听取了双方陈述的“事实”和意见之后,宣布休庭.并且告知会再次传唤A工厂的法人代表沈某,择日再审.
2008年5月23日,法院向甲外贸公司传达A1的意思.A1表示只要甲外贸公司撤回关于管辖权的异议和笔迹鉴定的申请,A1将撤回对甲外贸公司的起诉.甲外贸公司表示同意并且撤回了关于管辖权的异议和笔迹鉴定的申请。endprint
至此,该案对甲外贸公司就全部宣告结束.但是确能带给我们很多值得思考和借鉴的地方.笔者认为至少有如下几点:
1.商业合作中保护我们自己的最有利的武器,就是合同.A在与A1的外发加工中,没有订立任何的合同,也没有任何书面或者法庭可以采纳的证据说明付款方式和交货方式,交货时间,这种口头的约定是完全不能保护自己的.外贸公司作为发单单位尤其要注意这个问题。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需要由加工单位再次外发的,有必要要求第一加工单位和再次接单的单位以书面方式明确交货方式,交货时间和付款方式,并且存档。避免出现贷款提货的问题后在法律上没有依据,而需要完全依靠人情和谈判来处理。
2.一旦出现了贷款提货的情况。最佳选择是要求第一加工单位与其外发单位去协商,尽量不要参与。被迫参与的,可以以合同的相对性为理由,尽量不要在任何的书面或者其他方式的协议上签字或按手印等,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3.但是有时候却被迫不得不参加协商,并且要参与协议的签署,才能保证出货。本文例举的案例即属于这种情况。但是协议的签署却也是很讲究的,掌握了基本的规则,则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还可以顺利的拿到货物。在贷款提货的情况下,签署的协议通常有两种情况:
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或者是保证某某人在某年某月某日前付款。
第一,如果是起证明人的作用,这个时候作为外贸公司(发单单位),必须要提醒第一加工单位。一定不能将欠款写成借款,将协议的性质搞错。欠款是基于合同款项的欠款,不论是事实合同还是形式合同,在欠款的付款方式没有特别注明的情况下将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合同法的规定来执行。如果将两者混淆了,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后,法院将依据一事一案的原则,先将借款纠纷处理完毕,然后要求主张合同欠款的一方重新起诉。所以本文所举的案例就是将借款纠纷和合同欠款纠纷混淆了,从案子的性质上来讲是对甲外贸公司十分不利的。其次,证明人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被迫参与协议的签署时,务必要注明自己证明人的身份,如果无法注明,就要尽量将自己的名字写得离第一签署人远的地方(一般可以在左下角)。因为在国内,由于大陆法系的特点和国内法律不健全的现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非常可观的,也是普通老百姓无法想象的。如果署名在第一签署人的下面(同本案)或者不在下面,但是也离的非常近。法官就可以认为你是共同借款人,或者是担保人。这完全是由法官的内心考量来决定的,并没有具体的法律可依据。如果没有书面明示,而要通过庭审中双方举证来证明当时是 证明人,担保人,还是共同借款人的意思表示的难度比较大。在本案中,A1就采取做伪证的方法来证明甲外贸公司是担保人,这是欺骗法庭,藐视法律的行为,是完全不可取的。甲外贸公司也正是抓住了A1的这个问题,因此才赢得了对方被迫撤诉的结果。如果A1不做伪证,则他赢得这场诉讼的机会是相当大的。
第二,如果是保证某某人在某年某月某日前付款,则属于担保的法律范畴。
保证是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是债务履行时间等进行担保。担保是一个法律概念,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我们在进行担保的时候,一定要在协议上注明自己是一般担保人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人。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同时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要求履行债务,没有先后顺序。因此,在本案中,如果法院认定甲外贸公司是担保人,则甲就是连带责任人,务必在法院判决后要限期履行债务,甲外贸公司主张的,如果A1不破产,A无权要求甲履行债务的抗辩理由其实并不成立,该理由只有当甲外贸公司注明自己是一般保证人的情况下才可能成立。
4.在签署协议,安全出货后意外被起诉,首先不需要慌张,收到法院的传票和起诉状并不等于是收到判决书。法院的立案庭只是对起诉一方的表面证据进行初步的审查,并不进行深入的调查,也不对表面证据的真伪进行细致的研究和审查。例如本案中,立案庭根据一张借条就受理了A1的起诉状。其次,一方通常在本地的法院进行起诉,但是对于合同或者是借款案件的管辖是有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通常可以要求移送到本地的法院进行管辖,防止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法官的内心公平的考量,导致对自身不利的判決。在本案中,甲外贸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就提出了管辖权的异议,这是正确的和明智的。最后,在收到起诉状后,要积极应对,努力寻找对自己有利的因素,(例如本案中甲外贸公司发现借条上关于管辖权和担保的内容并非自己所写,因此要求笔迹鉴定是很准确的做法)准备庭审。
作者简介
许海兵,汉族,1982年出生,华东政法大学。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