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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义务与责任

2017-09-01郑孟娣

法制博览 2017年8期

摘要:鹿特丹规则是最新的一部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而在研究海上货物运输的过程中,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又是研究该项内容的关键之一。篇文章详细的解剖了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的义务与责任,同时运用了比较法方法,探究其与过去的规则的不同之处,发掘其影响。

关键词:鹿特丹规则;承运人义务;承运人责任

中图分类号:D996.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241-01

作者简介:郑孟娣(1993-),女,汉族,浙江衢州人,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国际法学(海商法)。

一、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的义务分析

(一)适航义务

1.适航的含义

适航是指船舶在各方面适于海上的航行。他涵盖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船舶本身作为载运工具,他所应当具备的抵抗海上的各种风险的能力。随着航运业的发展,船舶越来越大型化,所需要的船员越来越多,货物交易的另外一种适航不仅是指前述的适航含义,而且还种类也繁多起来,仅仅要求船方提供抵抗风浪的船舶不免有失偏颇,因此有必要将适航的含义扩大。

2.鹿特丹规则关于适航义务的规定

(1)适航所适用的时间从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开航以前和船舶开航当时扩大到全部的海上航行过程。

(2)适航的内容有所增加。该规则所规定的试航容器也包括了集装箱,但是仅限于归船方所有的集装箱,如果是货方提交的的集装箱应当将其看做一件货物加以运输,保管。

3.鹿特丹规则下适航义务的影响

(1)对船方的影响。鹿特丹规则下的适航使得承运人的责任大大增加,船方为了降低船舶不适航的几率,会将更多的资本,人力投入到这一方面,等多的投入意味着船方的实力会增强,适航程度提高,货方会更加相信船方的综合实力,因此船方提高适航程度,从总体上提高了航运水平,对整个航运业是有利的,船方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实力,才可以与货方相互成长起来。

(2)对货方的影响。承运人提高适航能力,货方的利益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同时承运人之间相互竞争,实现优胜劣汰,将会给货方提供更加满意的服务。

(二)管货义务

1.管货义务的含义

管货,即照管货物。是指船方在运输过程中对所载运的货物所应尽到的保管,照料之责。

2.鹿特丹规则关于管货义务的规定

鹿特丹规则第13条第一款是关于管理货物的问题。该规定与以前的两大规则也大同小异,但是该规则最明显的不同之处就在于承运人的管货义务从海牙维斯比的7个环节扩大至9个环节,增加了接受和交付。

3.鹿特丹规则下管货义务的影响

(1)对承运人的影响。承运人管理货物的环节在时间和空间上都达到了历史上的最大化,相比海牙维斯比,增加了内陆区段的管货义务,这大大增加了承运人的负担。其次,承运人要在交货地和收货地的内陆区段接受和交付货物,这意味着承运人要与货方的仓库联系与接洽,具体的时间地点,交接形式等都要做好,交接地点的衍生,意味着在新增加的区段发生的损失承运人应承担责任,相比较之前的规定,新规则增加了承运人赔偿的几率。

(2)对货方的影响。承运人的管货义务扩大,对于货方而言是有利的,因为在内陆运输区段由承运人负责,货方因此就减轻了一部分责任。

二、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分析

(一)责任期间的变化

1.责任期间的含义

责任期间,实际上就是指规则所适用的期间,即承运人应当在什么时间,地理范围内承担责任的界限。

2.鹿特丹规则对责任期间的规定

鹿特丹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时间,是指承运人为了完成任务,赚得运费,从托运人那里拿到货物时开始,直至承运人为了解除自己的义务而向货方交付货物时止的这一段时间,这就是所谓的“门到门”的责任期间,这里所说的承运人也包括了鹿特丹新创造的海运履约方。

3.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的影响

承运人责任期间延生至内陆区段,与海牙归为维斯比规则相比大大扩张了承运人了保护货物的义务,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贸易商的利益,促进了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同时也促进国际间贸易的发展。但是对承运人而言,责任期间的扩张意味着承担责任的可能性的提高,也意味着营运费用的提高。承运人为了确保自身的持续发展,必然会将一部分成本转移给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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