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反诉制度研究

2017-09-01王树宏

法制博览 2017年8期

王树宏

摘要:民事诉讼法中的反诉制度是一项被国内外各个国家普遍认可并采用付诸于实践的重要诉讼制度,它是一项古老而独立的诉讼制度,在构建理论体系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自身所独特而富有的重要价值和积极意义。但是,目前我国反诉制度规定的内容还不够具体、明确,使得实践中的操作性不强,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关键词:反诉;本诉;牵连性;公正效率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231-01

反诉,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项制度,属于认识范畴。设置反诉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原告滥用诉权,也具有息诉的作用。这既能使当事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更好的履行义务,充分行使处分权。而且人民法院在同一案中归并审理本诉与反诉,可以保证审判质量,也能更切合实际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限制原告滥诉增加法院负担。本诉和反诉往往是彼此相对的诉讼请求。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反诉制度的设置,赋予了本诉被告反诉权,疏通了其权利保护的渠道;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到全面、公正、平等地保护;提高诉讼效率、实现经济诉讼。

但是,在反诉制度的具体司法实践中,我国民事诉讼法直接涉及反诉受理方面的内容寥寥无几,所以各个人民法院对反诉受理方面实际执行标准不同,司法实践也混乱无章程,比如说明明是同一类型的反诉在一个法院被受理了,在而在另一法院则拒绝受理等等,加之人们对这部分内容说盲区,故这些都没有展现出反诉制度其应有的独特闪光点。因此,就对我国反诉制度研究作以下建议:

一、在当事人的反诉被拒绝受理后,应当给予当事人救济手段

我国民事诉讼理论认为,在当事人提出反诉请求后,法院应采用形式审查决定是否接受反诉请求及是否在要件同一程序中与本诉一并审理等相关问题,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不切合反诉提起的前提要件,则驳回反诉请求,不予受理。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具体,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当事人实施救济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国民事诉讼法应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反诉请求时,经过审查后符合反诉条件的,应当在具体日期内立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有悖于反诉提起前提要件的,在具体日期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不服裁定的,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

二、在本诉与反诉的关联性方面,以扩大本诉与反诉的牵连性为目的,实现反诉

我國民事诉讼理论大多赞同,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者诉讼理由理当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有牵连性。笔者认为,此理论在很大程度上使我国反诉制度的适用范畴更加狭隘,不利于诉讼公正成果的展现和切合实际地解决民事纠纷。美国的任意性反请求容许本诉被告与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关联也可以提出反诉。所以,我国反诉制度的有关规定应该借鉴国外的,扩大反诉提起的实质要件,在本诉与反诉关联性方面不局限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我国法律应该在民事诉讼法或者司法解释中明确本诉与反诉的牵连关系,法官在受不受理反诉案件,不应该只是形式审查,充分掌握本诉与反诉的实质性联系,不仅仅局限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

三、在有关反诉主体方面,理当扩大反诉主体范畴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必须是本诉的当事人,即有权提出反诉的只能是本诉的被告,本诉被告只能向本诉原告提出反诉,不能向本诉原告以外的人提出反诉。就这一点,我国法律应该借鉴国外扩大反诉主体方面的相关法律,比如德国法律认为,若本诉与反诉在法律上有牵连关系时,第三人可以为反诉当事人与本诉当事人一并起诉或者被诉;美国法律认为,反诉当事人不单包括本诉的被告,案外的第三人也可以成为反诉当事人。

四、在反诉的提起条件方面,应明确反诉的法定要件

必须契合起诉的条件是反诉提起的首要前提,即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被告明确,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符合法院管辖原则。再者,反诉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对其诉讼相关方面要有单独的衡量准则,这与本诉的相关规定不制约,他们是在诉讼时效方面是两个不同作用的诉。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民事纠纷等一系列问题也进一步增加了处理难度和深度,所以我国反诉制度的完善及其理论研究也就有必要切合当今时代发展要求,跟上进步的脚步,在全球化趋势下驰骋茁壮。反诉制度是一项古老的诉讼制度,它不仅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蕴含着深刻的法学理论知识,所以就有关完善我国现行反诉制度方面的任务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袁学红.民事反诉概念辨析[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6):48-51.

[2]周世新,聂明根.反诉制度相关问题探究[J].江西社会科学,2003(8):162-163.

[3]郭朦.试论我国法院调解进化中法官角色转变[D].苏州大学,2013.

[4]曹红冰.浅论我国民事反诉制度的完善[J].湖南商学院学报,2007(6):95-97,123.

[5]王慧灵.对我国反诉制度中平衡性机制缺失的反思与理念重构[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103-106.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