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困境与完
2017-09-01善翟帅乐赵子好
善翟+帅乐+赵子好
摘要:如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已经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认可。而我国虽然曾经对于是否借鉴该制度一直存在分歧,但现在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已明确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这是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创新。然而,该制度在我适用起来却存在不少阻碍。所以,本文通过了解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进程,分析其所适用的困境,并提出有效的建议,从而完善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此推动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
关键词:公司;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183-01
作者简介:翟帅乐(1994-),汉族,河南禹州人,河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赵子好(1996-),汉族,河南焦作人,河南师范大学,本科生。
一、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进程
基于我国国情特殊,所以,自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诞生之日起,其发展历程一直都是很曲折,这也反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公司法体系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只有在不断地面对挑战,才能发现问题,才能更好的完善。
二、我国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这么多年来,伴随我们最多的问题,还是食品安全、医疗安全、空气污染等问题。然而,这些问题,随着科技的发展,愈发的不可收拾,虽然我们的生活水平在提高,但是我们不能以牺牲安全来为科技发展买单,因此,笔者通过搜索资料,查阅相关书籍,发现我们国家所遇到的问题: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案件司法管辖上的规定存在不足
实践中,我国《公司法》虽然已经明确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是针对这种案件的审级,却没有相关立法规定,由此各种基层法院都可以管辖,像三鹿奶粉案件,案情是非常复杂的,然后基于客观因素,我国大部分基层法院法官理论水平较低,审判能力不强,在处理这种大型案件时,缺乏经验,导致审判结果都不如人意。而且,对于这种影响力大的公司,在当地避免不了会发生司法腐败现象。所以,不确定管辖级别,对我们国家发展是极其不利的,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也会处于不稳定状态。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公共利益保护力度不足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引入主是为了维护人们的利益,但我们国家却过于仅限于保护私人利益,忽视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如化工厂排出的污水流入附近农民的地里,造成庄稼全部死亡,而且对当地的土地也造成了严重污染,这种破坏力会持续很久,很可能对下一代或者更多代人造成影响。然而,违规者只对实际损失赔偿,对深久影响并没有承担责任,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对此规定过于狭窄造成的。因此,如果出现类似危机公共利益的事,势必影响社会稳定。
(三)公司法在对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有待完善
在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当中,举证责任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然而在实践中,大多数债权人在受到损失后,都不能有效的收集证据,尤其是像三鹿这样的大公司,更难以收集证据。而且,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主要是一人公司的情形,对于其他情形,原告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如果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对当事人举证分配明显是不均衡的。
三、完善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建议
(一)进一步规范公司人格否认案件的管辖
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公司人格否认案件也应当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但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公司股东人数众多或者有大股东时,这时对于原告来讲,此时可以选择的管辖法院很多,因此,原告有权利选择对自己诉讼有利的法院。然而生活中,当原告将股东和公司列都列为被告时,在选择管辖地时,法律出现了空白。因此我建议选择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因为原告的目的在于否认公司人格,从而得到赔偿,因此,选择股东所在地更为合适。
(二)完善对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行各业都在快去发展,然而由于社会责任的缺少,使得我们国家的国际竞争力越来激烈。像一些大型企业,为了利益,去破坏生态平衡,损害公共利益。虽然我国的人格否认制度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措施,但缺乏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所以,我建议在以后立法过程中,能够对此明确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反向思考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虽然为了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在立法方面制定了人格否认制度,这不得不说是立法进步,但实践中,由于限制不明确,许多债权人滥用人格否认制度,出现了滥用局面。这样会对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笔者建议,严格规定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不得随意适用。
四、结语
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被予以制定,这不得不说是立法的进步,这也说明我们国家法制建设方面正在快速发展,虽然在适用过程会比较曲折,但是我相信,我们一定会越走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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