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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介入成年人意定监护的若干思考

2017-09-01曾书红

法制博览 2017年8期
关键词:介入公证

曾书红

摘要:监护制度的设立完全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成年人监护制度是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公证在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具体应用是顺应社会发展客观要求,加强和完善公证在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中的应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关键词:成年人意定监护;公证;介入;法律依据

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148-02

、成年人意定监护及其法律制度

人口老龄化是世界性的共同难题。人们在步入老龄后,他们的意思能力和体能逐步衰退,以至于他们无法独立确定其生活的重大事项,独立行使民事行为,因此需要设立监护制度这类民事主体行为加以规范。民法意义上的监护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制度。我国成年人监护的适用方式包括法定、指定、委托和意定四种;监护的分类,以年龄为依据,分为未成年人监护和成年人监护。所谓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也称“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任意监护制度”、“预先性代理权授予制度”等,是成年人监护制度所特有的一种监护人决定方式,是指成年人意思能力健全时可以预先选定监护人,就有关监护的设立、监护的内容等均由当事人自我决定,其目的是保障成年人的自立、尊重其自我决定权。本文拟在介绍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立法现状的基础上,通过阐述公证介入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法律依据、社会背景及应用时机条件等,以期公证工作能在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具体应用中能充分发挥其法律服务职能作用。

我国现行成年监护制度,通常被称为成年精神病人监护,内容主要散见于《民法通则》第十四至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至二十三条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中。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国家法律的立法层面上首次承认了意定监护制度,并对老年人适用意定监护的主体条件、意定监护人的范围、意定监护启动的条件、监护人的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我国原有的监护制度进行了重大突破。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即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新民法总则专节对监护制度进行了规定,对老年人意定监护事务也已经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按照以往《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所建立的监护制度下,制度关注的重点以代管被监护人财产、代为作出民事法律行为、保护交易安全为主,一旦民事主体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庭将以监护人的意思表示为准,仅考虑监护人代为作出之民事法律行为。而在《民法总则》所设立的新的监护制度下,立法理念发生了重大转变,对监护人范围、监护人指定程序、被监护人范围、监护职责履行方式、意定监护、撤销监护等问题进行了增改,确立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基础上建立的新的监护制度体系的立法精神,维护了被监护人人权,尊重被监护人自主决定权,丰富了监护制度的内涵。

二、公证介入成年人意定监护的迫切要求

据2016年的统计,我国老龄人口已超过1.6亿,其中,失能、半失能老人(包括患阿尔茨海默症的老年痴呆者)数量庞大,达4000万以上。而且,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和失能老人还在以年均100万的速度增加。这一现实,使得老年人的生存处境面临极其严峻的挑战。此外,由于城镇大规模城市化、人口迁徙、科技知识更新等,造成老年人与子女分居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很多老年人越来越依赖子女以外的监护者管理自己的日常起居、医疗照护、财务保管。如果不事先有所约定,那么当老年人失智、失去行为能力后,很可能引起子女、亲友纷至沓来试图插足治疗方案、瓜分遗产,将造成很多纠纷和矛盾和社会不安定因素。前段时间,患认知症的北京慈善家李某平先生资产疑被侵吞财产一事,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李先生本人在被证实患病期间,其财产交给一家非公证性质机构托管,加上亲友莫衷一是的说法,使真相扑朔迷离。根据《公证法》的有关公证内容的规定,在意定监护协商产生和实现的过程中,有关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行为均可以成为公证的对象,公证机构也可以为此提供相应的事务性法律服务。李先生如果在患病之前办理意定监护预设指定监护人,并且将财产转移、负担的特定行为设定以公证形式作出,并且指定中立公立性(而不是现在这种商业性的资管公司)的公证机构监控财产和财产凭证,无论现在的家人还是工作人员都将无法对李先生作出不利的行为。意定监护公证的目的是什么,就是防止委托人因发生昏迷、衰退、身体障碍等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以致于委托人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时,委托人所确定的、委托的监护人能够按照委托授权书的约定,保障委托人在世时的生活质量、医疗救治、人格尊嚴。再如,平鑫涛先生在认知能力失去前若办理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琼瑶阿姨和继子女的争议也许是可以避免的,家务事便不必在报刊网络上闹得众人皆知。

三、公证介入成年人意定监护的法律依据及其完善

中国公证机构作为公法性质的机关,行使公共职权,代表国家间接干预私人生活,起到沟通、服务、证明、监督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根据该法条,国家设立公证制度的目的,就是由公证机构为社会提供具有普遍证明力的证明。《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与公证活动有关的法律事务,其中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公证是中立的。在具体的意定监护公证事务中,就是证明当事人设立监护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使私人契约通过公证行为达到公文书的目的,具有公示和对抗的功能。意定监护制度是一种预防性的法律制度,因此在当事人使用这种制度时,合适的兼具公权性质的司法机构辅助支持必不可少。在我国现代法治进程中,公证制度是不应缺位的,在民法总则中写入公证,是我国民法典对于家事危机的治本之道,无疑包含意定监护列为法定公证事项。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不断构建、加强和完善,为公证在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应用创造了条件。在我国,除上述提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立法上首次承认了意定监护制度外,我国各地方立法机构都积极作出了相应地方法规,总结和规范公证介入成年人意定监护的相关制度。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擔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并通过公证等方式予以明确。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公证被作为一种明确协商意定监护的方式写入条文,为公证在成年人意定监护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该条为公证机构通过协议公证介入监护活动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即对于监护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公证机构可以探索发挥其中立、公正、公信的优势和行使公共监督人职能,办理有关财产保管、托管,监护监督等业务。

在意定监护制度成熟的德国、法国等国及台湾地区,法律规定这些授权书、监护协议书经过公证的,达到公示、真实、证据对抗的效果,以保障当事人内心意思的充分表达。我国台湾地区在其民法亲属编第四章“监护”中新增条文中规定:意定监护契约之订立、变更采要式方式,须经由公证作成公证书始为成立,并由公证人以书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这些相关的法律规定为健立和完善我国公证介入监护法律制度提供极其有益的参考。

随着我国老龄化的进一步发展,成年人的监护等问题日益凸显,不仅涉及被监护人自身利益还会波及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安定有序,因此,以成年人的意定监护人的设立为目的的监护类协议公证必将会成为很多公证处即将面临的一项公证业务。笔者正是在公证实务过程中遇到几起当事人咨询成年人监护公证有感而发起笔撰写此文。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由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够完善、宣传的不够到位,民众对“意定监护人”概念的理解缺失,缺乏权威而统一的意定监护登记查询平台等等因素以及公证员对如何办理成年意定监护相关公证业务刚开始探索等因素的制约,涉及成年人意定监护的公证业务开展还不多,有待于公证人积极开展成年人意定监护权实现的公证活动的运用与探索,为社会的和谐安定尽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李霞.成年监护制度的现代转向[J].中国法学杂志社,2015(2).

[2]段东升.<民法总则>编纂与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之重塑[J].知与行,2017(1).

[3]戴安达.以我国监护制度为视角对设定意定监护人类公证若干问题的剖析[EB/OL].中国公证网,201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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