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善制:聚焦于公共利益的文化规制新哲学
2017-08-31马健
马 健
(西南民族大学旅游与历史文化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
【文化视点】
文化善制:聚焦于公共利益的文化规制新哲学
马 健
(西南民族大学旅游与历史文化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文化建设成就辉煌,可依然面临许多严峻挑战。中国的文化体制机制创新必须寻找新的规制哲学——文化善制,才能有效应对新技术和新观念的挑战。文化善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个基础(以认同为规制基础)、二处重点(以被规制者和规制的利害关系人为考量重点)、三分理念(分界理念、分类理念、分级理念)、四种机制(对话机制、评估机制、监察机制、纠错机制)、五个原则(透明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问责性原则和适度性原则)。
文化善制;文化规制;公共利益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文化建设成就辉煌,可依然面临许多严峻挑战。就文化规制而言,虽然目前的文化体制改革在不断深化,但由于文化立法滞后,因此,很多文化规制机构实际上并未得到法律授权,权责不清,独立性弱,无章可循,随意性强,透明度低,问责性差等问题非常突出。“一个人一句话”“一个部门一封函件”决定文化作品命运的现象屡见不鲜。这显然不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保障人们的基本文化权益。
从某种意义上讲,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文化体制改革,就是一个从“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的放松规制的历史过程。问题是,在中国文化规制的指导思想和规制实践上,依然长期未能摆脱苏联模式的深远影响。但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和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的文化规制改革必须寻找新的规制哲学——文化善制(good cultural regulation),才能有效应对新技术和新观念的挑战。所谓文化善制,是指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文化规制。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公共利益并非文化规制者自己定义和阐释的所谓的公共利益,而是被规制者认同的那些由关乎其切身利害的私人利益加总而成的公共利益。文化善制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文化自律与文化他律的有机结合,是规制者与被规制者的合作共制,是文化自由与文化规制之间张力的最佳状态。
就中国的文化规制而言,无论传统意义上的文化规制,还是现代意义上的文化善制,虽然都追求稳定的规制目标,但二者对稳定的理解却是大不相同的。前者将稳定理解为静止不动的稳定,并通过压服的方式维护稳定。后者则将稳定理解为动态平衡的稳定,并通过沟通的方式来维持平衡。前者是在封闭条件下,以“堵”为主的静态稳定。后者是在开放条件下,以“疏”为主的动态稳定。显而易见,通过压服实现的“服”,经常只是“口服”,而非“心服”。通过沟通实现的“服”,才更可能既“口服”,也“心服”。从文化善制的角度来看,中国文化规制改革的大方向是:放松文化市场准入规制,协商文化产品内容规制,完善分界分类分级规制。具体来说,文化善制范式由五个方面的内容构成(见图1)。
图1 文化善制范式的基本框架
一、一个基础
以认同为规制基础。这是因为,被规制者对文化规制合法性的信仰来自于他们的认同,文化自律机制得以正常运行的最重要前提就是认同。换句话说,认同实际上是文化规制合法性的基础,也是文化自律与文化他律有机结合的前提。如果出现了文化规制的认同危机,并且这种认同危机不能及时得以消解,那么,就很容易出现文化规制的失灵和文化秩序的失范,乃至整个社会的溃败。
二、二处重点
以被规制者和规制的利害关系人为考量重点。被规制者是文化规制对应的主体,是与文化规制主体相对应,处于被规制地位的行政相对人,即文化规制的相对方。文化规制的利害关系人,即利益受到文化规制主体影响的权利主体。将容易受到关注的被规制者和很容易被忽视的规制的利害关系人同时作为考量重点,有助于防范被规制者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为代价而获益。
三、三分理念
(一)分界理念——解决规制边界问题。对于文化规制的边界而言,有两大至关重要的原则:第一,边界意识原则,文化规制者必须树立文化规制的边界意识,严格区分公共文化空间与私人文化空间,不侵犯个人的私人文化空间,尊重和保护个人的文化私生活。第二,可预期性原则,文化规制边域的存在导致了文化规制的不确定性。规制者应该尽量减少这种不确定性,避免“选择性规制”,增强被规制者对规制结果的可预期性。
(二)分类理念——解决规制类别问题。文化规制涵盖面广,涉及的客体和内容,虽然有共性,也各具特色。例如,同样是出于文化冲突和宗教问题而实施的文化规制,中国清政府的禁教闭关政策就是典型的“一刀切”式规制,日本德川幕府的洋书解禁政策则是典型的“分类管”式规制。这两种理念各异的文化规制显然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到了中日两国近代化进程。事实上,文化规制最忌简单地“一刀切”,更不能鲁莽地“切一刀”,而必须根据文化规制客体和文化规制内容的不同特点,因情制宜地进行分类处理。
(三)分级理念——解决规制程度问题。文化规制的复杂性,不仅体现在涵盖面广,而且体现在现实性强。文化规制分级理念的最重要理由,是因为文化本身具有多样性的面貌。无论是在文化共同体之间,还是在文化共同体内部,都存在不小的文化差异和个体偏好。因此,文化产品与服务很难实现老少咸宜或皆大欢喜的要求。只有根据文化规制的相对方、客体和内容的特点进行分级,确定相应的规制等级,而不是简单查禁了事,才能真正实现被规制者的文化生活自由权和文化成果接近权。
四、四种机制
(一)对话机制——规制者、被规制者和规制的利害关系人的三方对话机制。沟通不仅是被规制者进行利益表达和利益协商的重要方式,而且反映了文化规制的显著特点:文化规制不是规制者一厢情愿的事情,假如文化规制行为得不到被规制者的认同,那么,这种规制行为不仅无法实现规制者的预期目标,而且会产生能够消解文化规制合法性的实际效果。如果要避免这种情况,最好的办法就是沟通的制度化——在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之间建立起对话机制。通过对话,建立认同,从而尽可能在合利益性的基础上实现合道德性与合法律性的最佳结合。只有这样的文化规制,才是真正具有合法性的文化规制。
(二)评估机制——由独立评估机构在规制实施前后调查和评估规制效果的机制。由于规制效果的复杂性问题,评估指标的代表性问题,以及调查结果的可信度问题,文化规制效果的评估非常困难。在文化评估实践中,文化规制效果的评估通常只关注或只重点关注“看得见的”效果,文化规制方式又直接影响着被规制者的行为以及有关规制效果的各种“可观察的”信息的可信度。在这种情况下,文化规制者很容易被“看得见的”效果所遮蔽和迷惑,从而产生高估文化规制实际效果的幻象和错觉。因此,文化规制的评估必须力求避免上述问题,既要涉及“看得见的”效果,更要重视“看不见的”效果。
(三)监察机制——由独立监察机构监督规制者的廉政和效能等情况的机制。文化规制改革的首要问题,并非寻找某种“最优”的文化规制范式,而是首先界定文化规制者的权力限度。因为文化公权力一旦被滥用,文化公权力的异化就在所难免。更为严重的是,当文化公权力侵害文化私权利时,“国家机器”经常被随意动用甚至滥用,从而出现文化公权力的暴力化倾向。因此,文化规制权的行使,必须有相应的监察机制进行有效约束,从而防止文化公权力对文化私权利的侵害。否则的话,文化规制权就很容易因为文化规制者私欲的膨胀而畸变为文化规制特权和文化规制霸权。
(四)纠错机制——针对文化规制存在的问题实施补救和改正等措施的机制。文化规制的纠错机制之所以重要,不仅因为社会是不断发展的,认识也是不断深化的,而且在于文化规制者本身所具有的“历史局限性”和很容易出现的“规制不当性”特点。因此,这里所说的“错”,既是历史性概念,也是当代性概念。前者是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过去所认为的“洪水猛兽”之物,今天早已是司空见惯之事。后者是指由于种种原因,文化规制者实施了会起到消解文化规制合法性效果的不当规制和违法规制。前者“纠”的是历史性错误,后者“纠”的是当下的错误。不管是哪类“错”,纠错的目的都是为了救偏补弊、增强认同、总结经验和吸取教训。
五、五个原则
(一)透明性原则。文化规制的透明性原则,是指文化规制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被规制者和规制的利害关系人有权获得同自己利益相关的文化规制信息。文化规制的透明性原则要求文化规制者及时公布文化规制信息,以便使被规制者和规制的利害关系人能够有效和充分地通过文化规制的对话机制和评估机制参与文化规制过程,通过文化规制的监察机制和纠错机制实施监督和纠正错误。文化规制的透明程度越高,文化善制的程度也就越高。
(二)独立性原则。文化规制的独立性原则,是指文化规制者的自主性、公正性和客观性。中国的文化体制改革正朝着打破长期以来管办不分、政资不分、政企不分、政社不分、事企不分和条块分割局面的方向前进。然而,由于文化规制者本身的意识形态偏好、规制制度环境、父爱主义惯性和经济利益瓜葛等原因,使得文化规制者的独立性和公信力较差。因为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之间的渊源和关系不同,这就导致了规制者具有明显的“选择性规制”倾向。例如,某些“有背景”的被规制者就因为有规制者的“撑腰”而合法地“搓揉”竞争对手。
(三)合法性原则。文化规制的合法性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合法律性、合道德性与合利益性。相比之下,文化规制的合法律性最容易实现,但在消解文化规制合法性危机方面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文化规制的合法律性与合道德性是共同建立在文化规制的合利益性基础之上的。规制者与被规制者应该通过沟通,建立认同,从而尽可能在合利益性的基础上实现合道德性与合法律性的最佳结合。只有这样的文化规制,才是真正具有合法性的文化规制。
(四)问责性原则。文化规制的问责性原则是指文化规制者的责任性和回应性。前者意味着规制者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假如规制者未能履行或者不适当地履行了文化规制职能,就是失职和缺乏责任性的表现。后者意味着规制者必须及时而有效地对被规制者和规制的利害关系人的要求作出反应。不允许无故拖延,更不能无有下文。在条件成熟时,还应该主动和定期向被规制者和规制的利害关系人征询意见、宣讲政策和解答问题。
(五)适度性原则。文化规制的适度性原则是指文化规制者要掌握好分寸,主要是防止“过头”,当然也要避免“不及”。从古今中外的文化规制经验来看,当文化规制“走极端”,无论极松,还是甚严,都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文化规制缺失可能导致文化污染严重和文化暴力盛行,而文化规制过严则可能致使人们的文化生活压抑和文化免疫力低下。尤其是当一腔一调、一诗一文和一戏一曲都受到严格限制时,文化生态虽然貌似纯之又纯,但文化的凋敝已经拉开了帷幕。
【责任编辑:董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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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7725(2017)07-0013-04
2016-11-09
本文系国家民委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彝学研究中心课题(项目编号:YXJDY1702)和国家民委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培育)中国西部民族经济研究中心课题(项目编号:CWEER201703)的研究成果。
马健(1981-),男,四川雅安人,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文化政策与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