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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发展的眼光看网络主权

2017-08-30方芳

世界知识 2017年16期
关键词:国家主权虚拟空间主权

方芳

201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获得通过,在该法中首次提出网络空间主权概念。在同年12月16日举行的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习近平主席提出“坚持尊重网络主权”的网络治理原则。2017年6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则明确其法旨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

何谓网络主权

国际关系中的新现象、新领域一直是国际规则博弈的核心领域。1648年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了国家主权原则,并由此开启现代国际关系时代。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概念在虚拟空间的衍生。当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指涉的领土范围是以现实存在的、有形界限为依据的陆地上的边界。互联网技术的兴起构建了虚拟空间,对主权概念进行了创新和丰富。

在互联网发展的初期,虚拟空间“去主权化”现象兴盛,曾出现网络空间自治论、代码治理论,甚至产生了“网络空间独立宣言”,这些观点认为网络空间是一个独立于国家之外的新空间,传统的基于地理边界的法律和治理在网络空间中不适用。然而,这种主权过时或主权终结的论调实则忽视了主权概念具有动态发展、包容开放的性质。纵观信息技术发展史,从印刷到无线电、到卫星、再到互联网,每一次变革对主权概念都构成了梯次递进的冲击。

虽然最开始的互联网治理被称作是“没有政府治理”的一种全球治理实践,但由于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议程扩容、网络犯罪和战争等安全议题涉及国家间关系、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技术事关国家竞争力,因而国家的治理中心地位和主权概念重新回归。由此,网络空间经历了从“去主权化”向“再主权化”的转变过程。

网络主权与现实空间国家主权的关系

网络主权是现实空间国家主权在虚拟空间的延伸。网络空间并不是一个独立于现实空间的法外空间,它与现实空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地域联系。现实空间的基础设施和硬件,如卫星、电缆等是网络空间所有活动得以运行的基本架构,构成网絡空间最基础的层面。有形的基础设施存在于主权归属明确的自然空间地域中,现实空间的主权原则可以直接适用。网络数字内容通过具有媒介作用的硬件,如键盘、鼠标等,跨越时间和地域与在不同终端的、作为用户的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互动,达到虚、实两个空间的相互延展。处于具体地域和司法管辖域中的人通过网络终端对其他司法管辖域的人产生经济或社会方面的影响。人与物所具备的地域相关性使得与主权司法管辖的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后果原则均可在虚拟空间得以相应体现,从而实现现实空间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延伸。

网络主权是现实空间国家主权在虚拟空间的映射。国际社会处理海洋空间中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的实践,对现实空间的主权制度映射到网络空间中具有启发性意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国家主权原则和国家的国际义务原则相结合,创立了现代海洋制度。海洋空间沿着国家主权域向全球海洋公域的趋向线被划分为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延伸、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从内水到国际海底区域,国家的主权管辖和海洋权益呈梯次减少,而其他国家在这些区域的权益梯次递增。在网络空间中,局域网、城域网、广域网和全球互联网之间也存在着相似的管辖权的梯次变化关系。

网络空间集中了与国家主权相关的虚拟空间资源。它们在形态上不同于现实空间中基于地域实际存在的自然资源。现实空间中存在着矿藏资源、森林资源、海洋资源;网络空间存在着带宽资源、电缆容量资源、储存资源、数据资源等物化的资源,同时还有与用户密切相关的市场资源、注意力资源等社会资源。这些资源在形态上表现为文字、数据、多媒体等内容。

在大数据和云计算时代,围绕全球内容资源的开发、分析、运用,各国际行为体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对网络空间的信息内容行使国家主权具有战略性意义,国家可以宣布拥有对相应网络空间中数据和信息内容的产权和处置权。例如,一个信息技术公司因拥有巨大的用户群而掌握众多的用户信息,该公司有技术能力获取并使用这些用户数据获利,但这样的行为却可能是违法的。同理,一个技术优势国家有可能在网络空间中获得全球各种信息或是数据,如果这些内容的主权或产权归属是明确属于他国,则该国的获取和滥用的行为就侵犯了他国主权。

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适用有其特殊逻辑。现实空间是基于地缘关系而存在的,虚拟空间则是基于逻辑电路而形成的。这是网络空间不同于现实空间的最独特之处。当使用者的人数有限且用途单一的情况下,编码方案仅是一个技术工具,如技术工程师群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协议传输和分享数据。但当无数网民加入到使用者的行列,甚至可以利用这个技术工具策划恐怖活动、实施金融诈骗时,这个编码方案就成为一个难以驾驭的、制造社会问题的工具。这就必须依靠法律制度与技术方案的重新设定来规范网络社会。因此,在网络主权原则中,主权国家应当拥有对本国编码、程序、技术标准的制定权和对国外编码、技术标准的采用权。

管制跨境信息流动的模式正在探索中

近些年,跨境信息流动问题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针对此焦点问题,网络空间的主权原则如何适用亦相继引发热议。“阿拉伯之春”、“占领华尔街”已让各国意识到信息不被管控、异议声音泛滥的灾难性后果。而2013年斯诺登披露的“棱镜门”事件,更是让各国看到美国推行互联网霸权对本国利益的风险。跨境信息完全自由流动模式的践行无法维持网络空间活动有序进行,而由国家完全自主管制网络空间中跨境信息流动的模式亦不可行。在此背景下,以共赢方式来管制跨境信息流动的模式正在探索中。该模式提倡经过公平的程序沟通,以信息流动的共赢为目标,主权国家进行适度干预,但问题是如何定义“公平”和“共赢”。由于各国信息技术强弱不同、经济资源分配不均,网络核心国家、网络化国家以及网络边缘国家的利益能否被公平实现,又能否达到共赢,仍在探索中。

(作者为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博士后、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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