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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诚信体系该从哪些方面着手

2017-08-30慕怀琴

人民论坛 2017年22期
关键词:司法诚信道德

慕怀琴

【摘要】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针对当下社会出现个别诚信缺失等问题,应尽快着手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其中,提升个人诚信是基础,加强各级地方政府诚信是重点,夯实企业诚信是核心,推进司法诚信是保障。

【关键词】制度伦理 社会诚信 约束机制 【中图分类号】D648.3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我国社会出现了个别诚信缺失等问题,这不仅会加大社会运行成本,引发社会信任危机,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扰和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鉴于此,我国社会治理中的第一要务,就是要认识到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性,把其上升到重振民族士气,重拾道德人心,早日实现中国梦的高度上来。在构建社会诚信体系过程中,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以促进经济发展作为物质基础,以公正的政治制度为重要保障,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推动我国现代化事业蓬勃发展。

以制度伦理解析社会道德失范原因

诚信作为道德的特质,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范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个人层面的重要内容,对国家现代化的实现起着不可或缺的制度伦理保障作用。

数千年以来,古代中国一直把“心性为本根”作为分析社会道德现象的思维框架,借助思想、文化来解决社会问题。相反,制度伦理始终未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在现今社会生活当中,流行这样一种说法,只要对人们在思想上进行道德启蒙及宣传教化,通过对人们内心感召和心灵呼唤,可使中华民族克服积弊,以崭新的面貌进入国家现代化建设之中。当然,这种说法有其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在目前的形势下,仅从思想观念上对人们进行道德教化,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

实际上,要想实现国家现代化,就必须将治国理政视野投向依法治国的制度保障上。尤其是现代化实践经验告诉人们,制度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社会治理实践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凸显,扮演着纲举目张的角色。在社会诚信体系构建中,要想实现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就必须换取一种新的研究视角,即从制度伦理视角去研究诚信问题。关于制度伦理的定义很多,其中一种说法是“对制度的伦理分析”。从制度伦理的角度来看,解决社会道德失范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将研究社会道德建设的单一维度,投向道德和制度的两项维度上来。

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提升个人诚信是基础

诚信作为社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重要机制,在社会运行过程中发挥着制度性保障功能。因此,下大功夫从加强诚信主体建设入手,是有效解决社会诚信问题的关键。

个人是构成社会诚信体系的最小单位之一。尽管社会整体道德水平高低并不是单个道德水平的简单相加,但至少与社会成员道德水平形成了一种正相关的内在联系。因此,在提升社会整体道德水平中,不断提升个人道德水平就显得尤为必要,具体如下:

一是深刻认知和汲取我国传统文化精髓,让其成为提升个人道德水平的价值基础。在我国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思想中,蕴含着丰富的做人之道,如以诚相待、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理念,这些理念具有极大的社会教化功能,值得新时代的人们去继承并进一步弘扬。二是强化对公民的培训教育,发挥大众传媒的教化作用,全面提升公民道德意识水平。首先,要使全社会人人讲诚信变得可能,执政者先得讲诚信,党员干部亦是如此。其次,有必要加强对全民进行诚信意识培养。有效借助互联网这一新型电子媒介培养全民诚信意识,为社会诚信体系构建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三是制度正义是个体诚信行为选择的前提与保障。在生活中,为了降低人们在救助中的道德风险和成本,相应的激励机制也应被系统配套。实际上,个体诚信在生活中是否能够得到有效激励,关键是看这个激励机制本身是否具有正义性,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那么什么样的激励机制才是一个具有正义性的制度呢?首先,激励机制应当能够为公众所认同。其次,这种激励机制以价值合理性为前提,反之,这种激励机制会因遭到公众的排斥而失效。四是建立个人诚信档案。诚信是人与人、人与社会相处的最大公约数。建立个人诚信档案,并使其发挥功效,完全离不开社会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共同推动。首先,各级地方政府要为个人诚信体系的建设搭建平台,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颁布公民诚实守信的基本准则,在重点社会领域建立个人诚信记录、完善个人信用信息、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等相关机制。其次,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是培养个人诚实守信的“主战场”,一定要将诚信教育作为其教学内容的重点,学校要建立学生诚实守信档案,把个人诚信记录作为学生升学 、评优、评先、助学贷款与保送,以及免推深造等重要的考评依据,明确将考试作弊、不端学术行为,以及伪造任何证书、证件等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以此为据作为个人一生的通行证。

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加强各级地方政府诚信是重点

各级地方政府作为社会诚信体系构建的重要主体之一,强化其公信力,是各级地方政府取信于民的关键一环。公众对各级地方政府满意度与信任度的认可性,完全取决于各级地方政府公信力水平的高与低。各级地方政府公信力水平越高,越能赢得公众拥护和支持,越能提升行政效率。相反,各级地方政府公信力水平较低,容易导致公共政策执行不畅,以及管理运行成本增加。因此,必须加强各级地方政府诚信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相应措施,具体如下:

其一,各级地方政府带头讲规矩,构建法治政府是关键。俗话说:“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在现实生活中不难发现,个别地方政府行政行为之所以不规范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其具體的行政制度缺乏,从而导致了党员干部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因此,要破解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是各级地方政府完善其行政制度,且一言一行在法律法规监控之下,带头在全社会讲规矩。其二,打造“透明”政府,实行政务公开。各级地方政府要获得公众对其支持和信任,必须将自身打造成“透明”政府,实行政务公开,让媒体与公众了解各级地方政府的每项重大决策,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能够最大限度地阻止各级地方政府不诚信行为的发生。其三,坚持权责统一原则,构建问责机制,强化权力监督制度,不受监督的权力是腐败的权力。因而,只有实现有效的同级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把多种形式、多种方式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强化对各级地方政府失信者的问责与惩罚力度,构建一个守信者益、失信者罚的社会诚信机制。其四,通过宪政制度对各级地方政府的公权力进行制约。要确保各级地方政府诚信得以真正实现,就必须对各级地方政府手中掌握的公权力进行有效制约。

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夯实企业诚信是核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社会诚信体系的核心主体之一,对于维持社会稳定及正常运转发挥着巨大的促进或阻碍作用。近些年来,在功利主义驱使下,不诚信企业的数量逐渐增多,尤其是食品行业的安全问题引起人们普遍担忧,这不仅导致企业在公众心目中留下了不良的失信形象,还严重损害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因此,有必要从制度伦理角度对企业诚信行为进行规制,具体如下:

第一,规范企业入市标准,准许入市之后对企业进行跟踪,根据企业是否诚信纳税,对其所生产的产品质量及安全问题进行重点抽样检验。第二,通过构建企业诚信惩戒机制,对做得好的企业公开进行奖励,开展广泛宣传,而对不守信企业进行重罚,并吊销其营业执照。长期以来,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下,我国对失信企业惩治乏力,致使相当一部分失信企业被处罚后仍然死不悔改,故伎重演。因此,我国应该加大对失信企业的处罚力度,在全社会树立诚信有奖,失信受罚的铁律,若企业一旦失信,让他们永远不能再踏进市场半步。第三,充分发挥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坚决打击行业内部制假、售假的生产经营活动,杜绝一切假冒伪劣产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维护行业声誉,使百姓切身利益不受侵犯。因此,企业自身应当建立诚信经营的管理规章制度,通过制度来规范其成员的行为,企业一旦有出现违反制度的行为,必须加以严惩并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我国著名企业海尔的总裁张瑞敏先生曾经为了维护企业诚信经营,就发生过怒砸不合格的冰箱一事,用他的实际行动告诉了广大员工,诚信不仅是一个企业生存的命脉和根基,更是对社会的一份重大责任。

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推进司法诚信是保障

一个社会要平稳、有序运行,必须以法律制度的保障作为前提条件。司法作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主体之一,是促进社会诚信构建的重要保障,是确保公众幸福,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底线。若一个社会的司法公信力缺乏,必然会导致公众最基本的生存与安全感缺失。因此,要高度重视在构建社会诚信过程中的法治建设,依靠其实现社会的公正与稳定,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牢固树立起基本的社会信任感和安全感,具體如下:

其一,司法机关作为制裁违背诚信行为的实施者和保障公众利益最终得以实现的守护者,为了有效解决社会矛盾与民事纠纷,在审判定纷止争的过程中,必须保证法律法规程序实施的正当性与公平性,真正实现司法程序的正义。其二,通过诚信司法的示范效应,引导公众树立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对社会活动进行规范指导,让守信的人更守信的同时,也让失信者为失信行为付出沉重代价。其三,广大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把执政为民、立法为公作为职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司法公正作为工作的首要职责,把勤政廉洁作为工作的基本行动准则。并在司法诉讼过程中,立足于事实,做到有理有据,使不同种类的社会矛盾与民事纠纷,通过公正的司法途径得以妥善解决,从而在稳定社会秩序的同时,也起到了维护社会诚信者正当权益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司法的裁量过程和结果不仅会得到民众的支持、认同与信赖,而且司法工作人员的“公仆”形象,也会在民众心目中逐渐得以树立。其四,司法诚信在社会诚信体系构建中,具有极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与其他的诚信构建主体相比而言,不仅是社会良心与正义的底线,而且在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中,司法诚信形成了一个“源”与“流”的关系,司法诚信好比是水的源头,而其他主体则是水的支“流”。换句话说,司法机关或其成员应当在司法活动中最讲理、最守信、最公正,但如果事与愿违的话,公众不仅不能对未来的社会行为进行正确的预期,而且司法诚信作为实现社会利益公平正义的底线,就成为一句空话、大话。因此,有效强化与规范司法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就必须要构建社会诚信的制度规则,夯实司法诚信这一重要的行为保障。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注:本文系国家社会基金重点项目“诚信制度内化为公民规范信念与行动自觉的机制、路径与保障研究”(项目编号:15AZD019)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①《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

②高兆明:《道德失范研究——基于制度正义的视角》,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

责编/陈楠 肖晗题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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