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伴”教育在青少年犯罪预防与矫正中的运用
2017-08-30丁维伟
丁维伟
摘要:“与善人居,如入芝兰之室,久而不闻其香;与恶人居,如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亦与之同化亦。”这句古语在实例中经常能得到印证,流传很久的故事:孟母三迁,孟子小时候,居住的地方离墓地很近,孟子就与邻居同伴一起学着大人跪拜、哭嚎办丧事;再搬到集市,孟子又和同伴,模仿商人做生意;后搬到了学校附近,孟子开始跟着学礼数,读经书,为成就孟子打下了基础。与彼时孟子年龄相仿的青少年,生理与心理的成熟不同步,自我意识增强,但在认知上,缺乏正确的是非观;在情感上,情绪不稳定,易冲动;心理上渴望得到尊重,得到认可,但从众心理又十分明显。因此,青少年身边有一个怎样的同伴,对其思维方式、行为习惯有着重要的影响。本文通过国内外相关研究理论、资料进行整合,并且结合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主持“全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等样本数据来探讨分析“同伴”在预防、矫正青少年犯罪中所能起到的作用。
关键字:同伴;青少年犯罪;预防;矫正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34-0003-04
一、背景
自苏霍姆林斯基提出“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开始,中西方青少年犯罪学者总是倾向性地从一个较为广泛的环境维度来研究青少年犯罪,如青少年的家庭氛围,父母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及言行举止来分析青少年犯罪,或者是从青少年所处的校园环境来考虑。但是他们的研究却很少涉及到青少年生活身边最为贴近的因素——“同伴”,对青少年行为、思想上引导的重要性。
本文着眼同伴视角,研究同伴对预防青少年犯罪和矫正的作用,使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矫正变得更加具有实际成效。具体而言就是通过分析同伴对青少年犯罪所能起到的影响,探究同伴对于青少年思想行为的导向意义,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矫正未成年犯提供可行的理论依据,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为青少年犯罪矫正提供可行性的讨论,让社会的治安环境也更趋于稳定。健康的青少年时期对一个人一生的轨迹都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本文的研究也有着不言而喻的意义。
同伴是影响青少年成长的重要因素之一,青少年与同伴交往自由,无拘无束地互通信息,交流情感。相较与成年人的交流而言,与同伴的交流没有代沟,交流起来感到毫不自卑与束缚。青少年与其同伴对事物的认识相仿,兴趣爱好有较大相似性。在与同伴交流过程中,彼此有许多共同语言,因而交流起来没有隔阂,无拘无束的传达自己的想法和观念。一名标杆“同伴”,给予青少年的不仅是行为、习惯上的导引,更是良好思维方式的向导。
但也有青少年受越轨同伴影响,因此而误入歧途,潜移默化间,青少年的行为也走向不当。有诸多调查显示,因交友不慎走上犯罪道路的青少年,屡见不鲜。在未成年犯中,越轨少年所起到的不良作用尚可以通过未成年犯调查统计出。而好的那一面,即通过交往“标杆”同伴导引青少年走上了正确的道路,也是一个数量巨大的群体,只是这个群体不那么易于统计,正如在日本动漫发展的黄金时期,所塑造的铁臂阿童木、奥特曼所体现出来的匡扶正义、维护世界和平形象,给予该年龄段的青少年有很多的正面启示。青少年遇见有恃强凌弱情况,所都想表达一种正义感,这种潜移默化的影响若同能通过合适的方式,对青少年进行更确切和强化的引导,相信会更卓有成效。
基于上文所提到的现实情况及其背景,本文的目标,是结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和全国青少年犯罪成因样本报告,探究同伴在预防与矫正青少年犯罪中运用的可行性,为有效减少青少年犯罪率和提高青少年犯罪的矫正实效提供一个有一定可行性和科学性的参考。
二、数据分析
第一部分数据来自于2010年,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主持进行了“全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该调查以问卷形式调查为主。调查对象为全国各省的未成年人管教所,调查问卷共计1224份。并且在同调查地区(例:在浙江省未成年人管教所调查未成年犯100名,则在浙江省省内抽取100名普通青少年)选取普通青少年调查进行比对,有效样本为925份。
该调查问卷统计得八成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是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发生的。
1.在该调查问卷中问及,“犯罪相关人员”(多選),未成年犯选择同伴结果高达78.0%,远远高于第二梯度中,父亲、母亲、同学和网友所占比。恰好印证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心理不成熟,对犯罪情形多有畏惧,以同伴聚集形式互相壮胆来谋划、进行犯罪。此时越轨同伴对青少年的不良引导或是言行诱使,对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2.在此次调查表中,问及幸福感的来源。
此次调查表中关于幸福感的来源共计九个选项,需未成年犯选择幸福感来源最主要的一项,经过调查统计得出数据表明,未成年犯认为有知心同伴所占比为35.1%,在九项选择中所占比为首位,并且高于温暖的家的选项。
3.调查中我们问及未成年犯“当其有犯罪欲望时,有效阻止其犯罪冲动的方式是什么?”
在调查中的多数未成年犯,与朋友沟通为阻止犯罪冲动次有效的方式,排在第二位。视与父母沟通为有效阻止犯罪冲动所占比最大的有效方式,但是结合现实情况,青少年多处于叛逆期,青少年是在犯了错误受到惩罚,初尝到痛苦之时才会想到父母的保护,后悔莫及。但是在未酿成恶果以前,对于父母的教导、劝阻,多与勾勒其青少年的叛逆心理,对父母话语置若罔闻。个人认为,以现实情况,在此项调查中,最为有效阻止犯罪冲动的方式即为与“标杆”同伴进行引导,青少年之间交流没有代沟,以青少年最能接纳的“语调”,阐释犯罪冲动会带来的不良恶果,阻止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
以上的调查统计结果,有以下几点表现的尤为明显:①青少年犯罪多以同伴结伙的方式进行共同犯罪,同伴多组成犯罪团伙。②青少年渴望与同伴相处在一起,与同伴相处幸福指数高。③同伴是构成青少年犯罪一个较大的诱因,同伴鲜给予青少年正面的引导。
是否值得我们进行深思:看似在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与同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那么是否可以换种角度进行考量,在现实生活中,原本不学无术、整天“吊儿郎当”的青少年由于和一位品学兼优的同伴关系变得亲密,久之影响了这个原本“坏蛋”青少年变得在校热爱学习,在家体恤父母的“好少年”呢,相信在我们的身边也不乏这样的实例,甚至可以说是很多。只是他们“变好了”缺乏学者对其进行统计:同伴给予青少年的正向作用。
在第3点中提到,“标杆”少年与有犯罪冲动的青少年进行有效的沟通,视为最有效阻止青少年犯罪冲动的方式。其实在青少年可能有走向不良道路倾向的初期,在校老师与家长都能有一定的预见,可能多有“时常晚归”、“时常去网吧或是其他一些不适宜青少年去的地方”、“在校不听话”等,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考虑,在有这些“症状”的初期,即对症下药,引导青少年勾勒出自己心目中那么仰慕的,或是有崇敬之意的那位同伴,对其“规劝”,导引其走上正确的道路,这是辅以个例的方案。
而集中式的预防青少年犯罪,以校园“标杆”青少年讲座的方式进行,这位“标杆”青少年不一定要是学习成绩最为优等的,但一定要是生活、品行端正,且最受青少年待见的。这预案在全校、全年级范围实施过大,因为找这么一个全校或全年级都相识、认可其品行的“标杆”青少年不易,建议多于班级为单位进行,可以以“标杆”青少年自己的生活实例解读,也可引用越轨青少年、未成年犯作为反面教材进行警示。
数据第二部分来自1985年浙江省未管所对浙江省7个市、27个县119刑满、解教人员进行调查,发现重新违法犯罪率为11.7%;1988年7月,浙江省未管所又对杭州、宁波、温州三市42名刑满释放少年进行调查,得知重新犯罪率为13.43%。在撰写此论题时,我们收集到一本1992年一位民警对24名重新犯罪未成年犯的个人谈话记录,从再犯原因来看,交友不慎是主要诱因。深刻剖析24人的重新犯罪原因,发现属于生活困难、走投无路犯罪的有3人,属于滥交朋友、走入歧途犯罪的有13人,属于父母脱管、爱慕虚荣从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有5人,属于完全不懂法、乱搞男女关系走上犯罪的有3人。梳理这24人的犯罪轨迹,在青少年犯罪的问题上,是否已经再次给予我们敲响了警钟,即:未成年人第一次刑满释放再次走上犯罪概率仍然不容樂观,交友不慎仍是倒是未成年犯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探讨
青少年的犯罪行为正如其他行为一样,也是从其他对象中学习得来的,而青少年与这个对象交往的频率高低等因素,反馈了后续青少年是否会将这一行为付诸于实际行动。这正是社会学差别交往理论的核心,也解释了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这一现象。
青少年的成长过程中,同伴往往是青少年个人了解社会的一个窗口,是青少年个体之间交流的最佳对象。青少年与其同伴有着很多共同话题,相处无拘束,易于收对方思维的引导。鉴于同伴对青少年的特殊作用,越轨的同伴向青少年传播了不正当的思想甚至致使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换一方面来说,若将同伴这股对青少年思维方式有着重要作用的力量用到正确的地方,即有益的同伴将有助于青少年认识人生、同化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念。
我们的思维方式、价值取向及行为,都是从其他对象从中获取的,就如在义务教育期间,听话的孩子易于接受在校老师、家长的教导,接受了老师、家长的理念;相对之下,有些青少年可能由于在校表现欠佳,或是家庭教育方式并不那么妥当,对于这两者原本该接受的信息就有一定的抵制,对于这样的青少年而言,与这些有着越轨行为的同伴交往的同时,如果也在和一般的同伴交往,但是当与越轨同伴交往的密切程度多于一般同伴,那青少年从越轨同伴中接受到的越轨行为和思想就更有可能占据青少年的主要思维,因而很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探究是否能对此时有越轨倾向的青少年“悬崖勒马”,并且,在青少年的犯罪预防体系中,除了构建立法预防对青少年成长性的保护立法和权益性保障立法,学校和家庭的教育预防,社会控制预防,保护预防等,有必要因势利导,既然青少年更易于接受同伴的信息交互,那么我们即应尊重青少年同伴交往需要,或者说通过“标杆”少年来正向引导青少年让“标杆”同伴对青少年进行正确社会观、价值观的传输,使青少年走向健康的人生方向发展。
四、建议
1.首先,每个青少年都会有义务教育期,这是青少年树立初步社会认识的启蒙阶段。在校期间,应该倡导同学同伴间的互相帮助,这其中不乏会有学习成绩相对欠佳的学生,提倡成绩相对好的同学和差的同学多进行,交流,甚至可以以结对子的形式,并且老师要时常给予鼓励,避免这类“学困生”过多的产生自卑,自暴自弃的心理,以免脱离正常的群体。
2.关注那些同伴小群体,在校期间时常会有那些成绩不佳的学生自发的吸引到一起,组成小群体,这些小群体可能会对其他正式的小群体产生不好的影响,甚至会干扰其他学生的正常的学习生活。对此给予这些小群体,应该尽早的给予关注,并且采取措施,对于该集体的每一位成员应该单独了解,了解他们的学习生活困境,并与以帮助解决。
3.搭建同伴群体间相互学习交流的平台,以积极的同伴小集体,分享相互促进交流经验,并且组织一系列学习以及课外活动,提供相互认识的机会,充实彼此的课余生活,发现更多的长处,避免走进学习不佳的死胡同,也可在这个集体中吸纳更多其他同伴。并且组织辨别不良集体的特征,对这类集体要避而远之,分析这些不良集体会带来不好的后果。组织学习“标杆”同伴的好人好事典例,向其学习,组织向“标杆”看齐,学习日活动。从源头上引导青少年、给予青少年灌输正确的价值观、思想观,及行为习惯来明辨是非,远离非法犯罪的土壤来起到预防其少年犯罪的作用。
由第二部分数据可见未成年犯经过未管所教育改造,而再次走上犯罪道路仍然路见不鲜,探究一种更为有效的未成年犯矫正措施迫在眉睫。
传统对于未成年犯罪后判刑进入未管所改造,未成年人的再犯罪率并不容乐观。取而代之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大部分国家都淡化对违法青少年进行“定罪”这一概念,取而代之的是适用处罚等非刑罚措施,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促进未成年的健康成长,改掉违法行为的陋习。
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我们尝试探索何种诱因何致使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但是针对那些在18周岁以前就已接受过法律审判和刑法制裁,依旧重新犯罪的人员而言,我们在给予广泛关注的同时,更应该探究引发其重新犯罪的缘由和因素,并对其归正社会可能面临的社会挑战困难进行全面考量和检视。
考量未成年犯再次犯罪的原因,不由得让我们注意到,未成年犯在未管所接受管教刑满释放后,与正常社会的脱节程度有增无减,同时还增加了一个曾有前科的不光彩头衔,更是让他们难以融入正常人积极的生活圈,而游离于之外。这样的情况下,未成年犯更多的会是去找之前的那帮越轨青年,从那里找到归属感,更有甚者去找同在未管所期间的未成犯,相互之间犯罪经验进行分享,谋划更大的犯罪活动。
对此笔者多次实地探访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管教民警指出:在未管所,提倡刑满释放在社会上适应程度较好的现行未成年犯,重新回未管所,给予还在未管所服刑的未成年犯,分享一些回归社会之后所遇到的问题,如何较好的处理,提供一些指点及重新回归社会的信心。但是这还只是存在类似志愿活动典例,没有将该举措系统有规范的进行实施。
以上是一个良好的施行未成年人矫正的方案,我们可以探索同伴教育机制。借鉴云南某自愿戒毒社区,我们是否可以建立一個矫正社区。对于即将刑满释放的未成年犯或是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以社区的形式进行矫正。在刑期的最后几个月,置于该社区,该社区的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有社会上的志愿者、专门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而在社区中最为关键的人员是“标杆”同伴,他们可以是先前因为犯罪入刑后在监狱内自觉积极接受改造表现良好,并且回归社会有一定的时间,适应回归社会的生活良好,并且善于表达有一定亲和力,自愿有意向为未管所的未成年犯提供在未管所内生活上的难题,未来回归社会中会面临的问题,帮助其树立矫正的信心,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这个“标杆”同伴,可以由政府提供工资性补助,长期置于该社区,与社区中的接收矫正的未成年犯生活在一起,在社区中帮助未成年犯接受回归社会的恢复性练习,若表现尚可,则在周末可以外出,若情形适宜可以增加外出的时间,但是必须落实请销假制度,在外出与社会面上所遇到的心理问题或者是实际与社会的问题可以当晚就像在该社会的“标杆”同伴,进行咨询,或者是管教民警进行答疑解惑,帮助进行回归社会,给予正确回归社会的生活方式指点,给予感情寄托,分享就业心得,试想有过同样经历的话语对于未成年犯来说会卓有成效,不至于重新步入当初致使其走向犯罪道路的圈子。从新区越轨同伴寻找归属感,在该社区中进行校正,由正常的社会有很大的接轨,与未管所内矫正相比,能更好的促进未成年人,发现回归社会后可能面临的问题,更好更快地融入社会,回归社会。
参考文献:
[1]王凯.不良同伴交往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J].法制博览,2016,(28):190-191.
[2]曾娇艳,李志雄.差别交往理论与青少年犯罪防治[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01):23-25.
[4][美]Barkan S E.Criminology:a sociological understanding[M].Pearson/Prentice Hall,2009.
[5]臧刚顺.交往越轨同伴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J].心理科学进展,2012,(04):552-560.
[6]关颖.社会交往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分析——基于全国未成年犯调查[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05):6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