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代契丹人的忠德观
2017-08-30桑东辉
桑东辉
摘 要:唐末五代时期,契丹人在我国北部建立了辽国。随着辽国与中原国家的交往频繁,契丹人从政治生活、文化风俗等各个方面都深深受到汉族制度和习俗的影响。在道德方面,契丹社会普遍认同于汉人的忠德观。契丹人忠德观的确立与耶律阿保机建立君主世袭的专制政权密不可分,是辽国君主加强君主专制的思想武器。同时,辽国君主还通过广赐涉忠的功臣号和谥号来褒扬忠德,鼓励臣子尽忠。忠德观在辽代时期广泛盛行于契丹社会上上下下,忠成为人们评价臧否人物的重要标准和依据。忠德观贯穿辽国始终,并在辽灭亡后深深地植根于契丹后人的精神血脉中。
关键词:辽代;契丹;忠德
中图分类号:B829;K2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7)07-0001-06
自唐末五代时期,契丹人崛起于我国东北,很快就脱离了原始部落,建立了契丹国,后称为辽。随着辽与中原国家和地区的交往频繁,其政治经济文化也越来越多地受到汉文化的影响,契丹人的伦理道德也逐渐汉化,忠孝观念日益成为契丹社会所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念。特别是契合加强君主集权专制政体的需要,契丹人大肆宣扬忠的道德。忠德逐渐成为契丹全体臣民自觉尊奉的道德准则。
一
对于由原始部落进入到国家组织的契丹而言,忠观念并非是在契丹社会中自然生长出来的道德观念,而是在契丹人与中原政权不断碰撞中,接受汉人儒家文化的影响,自上而下认同和宣扬的国家主流道德观念。据《旧唐书》卷199下《契丹传》记载,至少在公元6、7世纪时,契丹人仍是“逐猎往来,居无常处。其君长姓大贺氏。胜兵四万三千人,分为八部,若有征发,诸部皆须议合,不得独举。猎则别部,战则同行。本臣突厥,好与奚斗,不利则遁保青山及鲜卑山。其俗死者不得作冢墓,以马驾车送入大山,置之树上,亦无服纪。子孙死,父母晨夕哭之;父母死,子孙不哭。其余风俗与突厥同。”《新唐书》卷144《北狄传》亦记载,契丹人“死不墓,以马车载尸入山,置于树颠。子孙死,父母旦夕哭;父母死则否,亦无丧期。”这些记载都说明这个时期的契丹人尚没有孝的观念,忠的观念更是不见载于史籍。
契丹人的忠德观是随着契丹社会组织由原始部落联盟向君主专制过渡而出现的。至少在唐末五代之初,契丹社会组织仍是原始部落联盟形态。“其部族之大者曰大贺氏,后分为八部……部之长号大人,而常推一大人建旗鼓以统八部。至其岁久,或其国有灾疾而畜牧衰,则八部聚议,以旗鼓立其次而代之。被代者以为约本如此,不敢争。某部大人遥辇次立,时刘仁恭据有幽州,数出兵摘星岭攻之,每岁秋霜落,则烧其野草,契丹马多饥死,即以良马赂仁恭求市牧地,请听盟约甚谨。八部之人以为遥辇不任事,选于其众,以阿保机代之。”[1]至此,耶律阿保机取得契丹部落联盟的绝对领导权,成为契丹社会组织变革的转折点。为了与中原政权抗衡,阿保机极力加强集权专制,而其君主专制的思想主要得益于汉文化的熏陶。“汉人教阿保机曰:‘中国之王无代立者。由是阿保机益以威制诸部而不肯代。其立九年,诸部以其久不代,共责诮之。阿保机不得已,传其旗鼓,而谓诸部曰:‘吾立九年,所得汉人多矣,吾欲自为一部以治汉城,可乎?诸部许之。汉城在炭山东南滦河上,有盐铁之利,乃后魏滑盐县也。其地可植五谷,阿保机率汉人耕种,为治城郭邑屋廛市,如幽州制度,汉人安之,不复思归。阿保机知众可用,用其妻述律策,使人告诸部大人曰:‘我有盐池,诸部所食。然诸部知食盐之利,而不知盐有主人,可乎?當来犒我。诸部以为然,共以牛酒会盐池。阿保机伏兵其旁,酒酣伏发,尽杀诸部大人,遂立,不复代。”[1]从上述记载不难看出,阿保机巩固自己世袭独裁地位一方面是受到汉族政权嫡长子继承的世袭制启发,另一方面也暗含了暴力夺权色彩,通过“尽杀诸部大人”而奠定了“不受代”的世袭领导体制。这点颇为类似于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代的立国。夏代立国就是由夏启通过暴力杀死法定禅让继承人益而取得世袭地位,从而确立了君主专制。作为以忠君为核心内涵的忠德观,只能产生于君主专制的社会中,因此,阿保机的世袭专制体制的确立为契丹社会忠德观的产生奠定了政治社会基础。
与汉儒天人合一观念相契合,契丹人的忠君道德观念也与天道观紧密联系。据《辽史·耶律曷鲁传》,遥辇痕德堇可汗死后,遗命立阿保机。但阿保机表示推辞,曷鲁劝他:“今先君言犹在耳,天人所与,若合符契。天不可逆,人不可拂,而君命不可违也。”并认为:“天道无私,必应有德。我国削弱,齮龁于邻部日久,以故生圣人以兴起之。可汗知天意,故有是命。且遥辇九营棋布,非无可立者;小大臣民属心于越,天也。……天时人事,几不可失。……兴王之运,实在今日。应天顺人,以答顾命,不可失也。”[2]从《辽史》的这段记载看,阿保机取得世袭政权的过程虽与《新五代史》所记载的暴力夺权有所不同,但却强调“应天顺人”“天道无私,必应有德”的天德观,强调所谓“天不可逆,人不可拂,而君命不可违也”。耶律曷鲁将天命和民心包括先君之命列为不可违逆的几个重要制约性因素,凸显了君王的绝对权威,并将天道与人类社会的尊卑秩序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伴随着阿保机至高无上皇权的确立,以及“天不可逆”天道观的影响,契丹社会的尊卑等级秩序也逐渐建立起来。越礼僭制的行为逐渐被视为大逆不道而遭到否弃。特别是当这种僭越礼制行为是针对皇权或皇上本人时,尤其为统治者所不容。如《辽史·张仓传》记载辽末缢杀宰相左企弓等人的理由很多都是有关尊卑秩序和皇权威严的,其公布的10条罪状包括:“天祚播迁夹山,不即奉迎,一也;劝皇叔秦晋王僭号,二也;诋讦君父,降封湘阴,三也;天祚遣知阖王有庆来议事而杀之,四也;檄书始至,有迎秦拒湘之议,五也;不谋守燕而降,六也;不顾大义,臣事于金,七也;根括燕财,取悦于金,八也;使燕人迁徙失业,九也;教金人发兵先下平州,十也。尔有十罪,所不容诛。”这其中后几条说的是投降敌国,固为叛国重罪。而前面的几条则直指对天祚帝皇权尊严的冒犯。由此可见,君主专制、等级尊卑已经成为契丹朝野上下最为重视的政治道德。谏议大夫马得臣劝谏辽圣宗不要沉迷击球癖好时,也是认为皇上参与击球运动有三不宜,其中头两条都是针对有碍上下尊卑而发的。即“上下分朋,君臣争胜,君得臣夺,君输臣喜,一不宜也;往来交错,前后遮约,争心竞起,礼容全废,若贪月杖,误拂天衣,臣既失仪,君又难责,二不宜也……”[2]由此可见,君臣上下、尊卑礼仪已经起到道德约束作用,而契丹人原始部落质朴无别的生活风俗逐渐被儒家礼仪所代替。辽圣宗曾到驸马都尉萧酬斡的府邸饮酒,也被宰相梁颖以“天子不可饮人臣家”的理由劝回了宫[2]。这种自上而下建立起的等级尊卑秩序为君臣道合、君明臣忠的政治道德奠定了现实基础。
二
自契丹建国后,忠孝特别是忠君观念就开始在契丹社会中广泛流衍开来,并渗透到契丹人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咸雍年间《为亡父母造幢记》中有“于家存孝,于国尽忠”的字句[3];大康三年《仁懿皇后哀册》亦有言“家以孝笃,国以忠全”[3]。此外,契丹人的名字也发生了变化,开始以道德字句命名。在汉文化影响下,契丹人的名字开始脱离北部民族名字冗长的特点,而采用汉人“字以表德”的习惯,将忠、孝、友等道德词汇用于名字上。其中以忠命名的有耶律思忠、耶律庶忠、萧怀忠等。据《辽史·耶律资忠传》载,“耶律资忠,字沃衍,小字札刺”。无疑,耶律资忠的小名乃契丹名字,而资忠一名无疑的汉化的结果。无独有偶,《辽史·萧孝穆传》中的萧孝穆本来“小字胡独堇”,孝穆的名字也是汉化以后起的。而且他的弟弟名字中也都带“孝”字。如孝先、孝忠、孝友。由此可见,孝忠、孝友观念已然浸入契丹人的起名中。
随着契丹社会尚忠风俗的流衍,在人物评鉴方面,忠与不忠也成为社会评价一个人的重要标准。《驸马赠卫国王婆姑墓志铭》在评价墓主时肯定其“允文允武,能孝能忠”[3]。在辽圣宗、兴宗两朝宰相张俭墓志上评价他“尊儒重道,移孝资忠。宗九流百氏之指归,达三纲五常之要道”[3]。此外,“辽朝统治者把三纲五常视为臣民的道德标准与行为准则,以忠君、爱国、勤政作为衡量朝臣的行为标准”[4]。以《辽史》为例,不包括赐功臣号和谥号中的忠,也不包括泛泛而论的忠,就具体人物的评价而言,就频频出现有关某某人“忠”或“不忠”的评价。
上表可见,《辽史》中评价具体人物时涉及到忠特质的共出现了48次,其中正面评价46次,负面评价1次,围绕一个人物的忠奸正反驳诘的1次(指对耶律察割的评价)。本表中共涉及人物45位。其中被定为不忠或列入《奸臣传》《逆臣传》的有萧奉先、萧革、张孝杰、耶律察割4位。除了萧奉先的不忠被天祚帝指出外,萧革和耶律察割均蒙蔽君主的眼睛,被君主视为忠实可信之人;而张孝杰的所谓“忠于社稷”则是同为奸臣的耶律乙辛对他的吹捧。除去这4位《辽史》定位为负面的人物外,其余41位被评价为忠的人物多数大体可算上正面人物,其中尤以耶律玦被评价为忠的次数最多,共出现在3个列传中,5次被提及其忠,并被辽道宗视为契丹人忠的楷模,较汉人刘伸更胜一筹。当然这41位正面人物中也有个别人实际并非忠贞不二。如被称为“忠臣”的李处温父子就首鼠两端,“南通童贯,欲挟萧太后纳土于宋,北通于金,欲为内应,外以援立大功自陈。萧太后骂曰:‘误秦晋国王者,皆汝父子!悉数其过数十,赐死,脔其子而磔之;籍其家,得钱七万缗”[2]。按照民族区分,在45位涉忠人物中,契丹人居多,汉人极少。此外,涉及忠的评价中,除了单个“忠”字出现频次最高外,在与忠组合而成的评价语中,以“忠直”为最多,达12次之多,占整个涉忠评价中的1/4,占涉忠双字组合的一半。按照性别区分,被评鉴的人物中男性44位,只有一位耶律氏是女性。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忠德观不仅在男人中成为一种普遍认可的道德,女人对忠德也有自觉认识。如表中所列的太师适鲁之妹——耶律氏曾作文以述时政。其略曰:“君以民为体,民以君为心。人主当任忠贤,人臣当任忠贤,人臣当去比周;则政化平,阴阳顺。……错枉则人不敢诈,显忠则人不敢欺。”[2]在当时,一个女子能关心时政已属非常,且其论事非常重视君道治民,反复强调任用忠贤,这不能不说忠观念已浸润到契丹社会的各个层面,成为人们所普遍遵守的道德准则。无独有偶,辽末天祚文妃萧氏有感于天祚帝“畋游不恤,忠臣多被疏斥”的乱象,作歌讽谏。其词曰:“勿嗟塞上兮暗红尘,勿伤多难兮畏夷人;不如塞奸邪之路兮,选取贤臣。直须卧薪尝胆兮,激壮士之捐身;可以朝清漠北兮,夕枕燕云。”又歌曰:“丞相来朝兮剑佩鸣,千官侧目兮寂无声。养成外患兮嗟何及!祸尽忠臣合罚不明。亲戚并居兮藩屏位,私门潜畜兮爪牙兵。可怜往代兮秦天子,犹向宫中兮望太平。”[2]
作为臣子,辽代官员的忠还主要体现在谏诤上。如在辽太宗死后,辽国出现政权危机时,耶律屋质往返于皇太后与辽世宗之间,终于说服太后不再支持皇子李胡,确立了辽世宗的皇位。史称“太宗崩……非屋质直而能谏,杜太后之私,折李胡之暴,在成横渡之约,则乱将谁定?”[2]肯定了耶律屋质在定乱中的忠谏功绩。辽景宗的中兴也是靠忠臣谏诤:“由群臣多贤,左右弼谐之力也。室昉进《无逸》之篇,郭袭陈谏猎之疏,阿没里请免同气之坐,所谓仁人之言,其利薄哉。贤适忠介,亦近世之名臣。女里贪猥,后人所当取鉴者也。”[2]一方面是忠臣进谏,一方面君主还要虚心纳谏。史载,辽景宗崩,萧太后摄政,“明达治道,闻善必从,故群臣咸竭其忠”[2]。辽道宗继位之初也下诏求直言:“凡尔士庶,直言无讳。可则择用,否则不以为愆。”[2]但在昏君奸臣当道的时代,忠谏者往往不得其死。“性刚直”的萧岩寿在乙辛当权时虽被流放到乌隗路,仍“恒以社稷為忧”,史称“岩寿廉直,面折廷诤,多与乙辛忤,故及于难”[2]。辽代灭亡原因虽然很复杂,但奸臣当道、残害忠良是史家对辽亡教训的基本总结。《辽史·奸臣传下》史论曰:“呜呼!君之所亲,莫皇后、太子若也。奸臣杀之而不知,群臣言之而不悟。一时忠谠,废戮几尽。”《辽史·逆臣传下》亦总结曰:“辽之秉国钧,握兵柄,节制诸部帐,非宗室外戚不使,岂不以为帝王久长万世之计哉。及夫肆叛逆,致乱亡,皆是人也。有国家者,可不深戒矣乎!”
三
追本溯源,契丹人的忠孝观念主要是源于汉人伦理道德思想。据学者研究,“圣宗时,中原输人的伦理道德就已占据了一定的地位。到道宗、天祚帝时期就比较广泛地为契丹人所接受了。中原伦理道德观念较快地被契丹族所接受,是辽文化从整体上继承中原文化的结果”[5]。事实上,这种汉人伦理道德的渗透和影响早在辽太祖时期就已经开始了。辽太祖阿保机建立世袭政权就是受到汉人君主世袭制传统启发的。同时,他还充分肯定汉人的忠孝观。如韩延徽曾出使契丹被扣留,后思乡逃归,但因中原丧乱乃复走契丹。“既至,太祖问故。延徽曰:‘忘亲非孝,弃君非忠。臣虽挺身逃,臣心在陛下。臣是以复来。上大悦,赐名曰匣列。”[2]在与中原王朝的征战中,契丹人逐渐接受了汉人儒家的忠观念。对于忠义之士表示认同,对于变节不忠之人,虽虚与委蛇,实则内心耻之。如对英勇抗辽、后被投降派杀害的后唐大将张敬达,“契丹主告其部曲及汉之降者曰:‘为臣当如此人!令部人收葬之”[6]。这一事件在《新五代史》《辽史》《契丹国志·太宗嗣圣皇帝上》中也都有类似记载。又如,后晋青州刺史马胤卿“坚守不降。城破被执,(辽)太宗义而释之”[2]。对于北宋抗辽名将杨业,在其死后,契丹人为其建庙祭祀。而对投降契丹的不忠之人,如刘仁恭、刘守光父子,张彦泽、杜重威等,或呵责哂笑,或卸磨杀驴,或弃之如敝履。因为在契丹人看来,忠臣是值得敬佩的,而不忠之人是不值得信赖和尊重的。正如契丹人自己说的:“夷狄之人岂能胜中国?然晋所以败者,主暗而臣不忠。”并告诉汉人胡峤:“子归悉以语汉人,使汉人努力事其主,无为夷狄所虏,吾国非人境也。”[1]正是受到汉人忠义观的影响,辽代统治者为了维护政权稳固,特别重视褒奖忠臣。
自古以来,汉人政权在褒忠方面就不遗余力,所谓赏忠罚恶,统治者运用刑赏两手一方面褒扬忠臣烈士,一方面打击奸臣叛逆。在褒忠措施方面,不外乎加官进爵和物质奖励。这些褒奖有的是在生前赐予的,有的则是死后追赠的。其作用都只有一个,那就是通过旌表忠臣以此弘扬忠君观念,鼓励更多的人效忠皇权。辽朝也借鉴了中原汉文化的褒忠策略,坚持“忠良则必示族褒,凶逆则须行诛伐”[3]。大肆褒奖忠臣,除了加官进爵和物质奖励外,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大赐功臣号和定谥号。赐功臣号是荣誉称号,虚衔,但荣誉极高,且主要盛行于残唐、五代。在唐末和五代时期,皇帝经常赐予一些人以“××××功臣”的荣誉称号,这种功臣称号往往比较冗长,内容以涉忠为最多。契丹政权也借鉴发扬了赐功臣号的褒忠手段,并频频赐涉忠功臣号和涉忠谥号。详见《〈辽史〉中所见涉忠功臣赐号和谥号》。
以上只撷取了《辽史》中直接包含忠字的功臣号和谥号。此外,还有一些如保节功臣、效节宣庸定远功臣、启圣竭力功臣等含有忠涵义的功臣号没有统计在内。从表二中可见被褒忠的人物与表一的人物有部分重合,这说明评价一个人为忠往往与赐予含有忠字的功臣号紧密关联。
在汉文化中,家国一体,忠孝往往扭结在一起,自古就有“忠出自孝”“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门”的说法。但有些时候,在国难与孝亲出现矛盾时,也往往会陷入忠孝两难的境地。汉人“三年之丧”理念下的官员丁忧制度和夺情起复制度就是调节特殊时期忠孝冲突的杠杆。这种汉文化的忠孝调节机制也随着忠观念的传入一起进入辽代政治生活中。在《辽史》记载中,有关官员丁忧的事例记载虽然不多,但不难发现,丁忧官员中服阕终制的寥寥无几,只有刘伸、萧乌野两人丁忧服阕后复出仕。其他的如耶律隆运、刘景、萧孝友、杨佶、耶律俨、邢抱朴、姚景行等,都被夺情起复。这些人中既有武将,也有文臣。既有汉人,也有契丹人。这些说明丁忧制度已经在契丹社会普遍通行,契丹人已经摒弃了传统的“无服纪”“无丧期”的原始树葬风俗,而逐渐认同于汉人孝道伦理和丧服制度。辽代官员更是自觉遵从丁忧制度。当然,由于民族传统和国事需要,官员在家丁忧的时间往往很短暂,大多都被强行起复了。这也是由契丹社会特点和当时局势所决定的。
综上所述,汉人忠观念随着契丹国家政权的建立而渗透到契丹社会中来,并成为辽国上下所普遍认同和尊奉的道德准则,浸润到契丹人的思想深处和社会生活中。即使在辽国灭亡后,契丹人仍尊奉忠观念。这点可以从《金史》《宋史》《元史》的相关记载中发现很多例证。如金灭辽时,辽大将和尚、道温兄弟忠于祖国,发出了“以忠报国,何反覆之有?虽死不恨”和“荣于死国”[7]的忠义之声。当然在君昏国灭的关头,契丹将士也不乏背叛国家的不忠者,①但契丹人的忠义观念并没有随着金灭辽乃至其后的蒙古灭金而绝迹,反而强化了愚忠的倾向。如元代的契丹人后裔耶律楚材在回答元太祖“辽、金世仇,朕为汝雪之”的话时,竟然说:“臣父祖尝委质事之,既为之臣,敢仇君耶!”[8]卷从中不难看出,辽国后裔已经没有了为故国复仇的想法,而完全认同于委质为臣、不可仇君的单向度愚忠。这点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契丹人的忠观念已经与汉人儒家忠观念完全同步,体现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民族融合、文化交流在忠观念上的交融。
注 释:
①据夏宇旭的《金朝初期对辽战争中降金将士的军事活动及作用》(《北方文物》2011年第4期),在金朝初期对辽战争中,部分辽军将领投降了金国,并参与金国灭辽战斗中,有的还参与到追剿天祚帝和追击耶律大石的战斗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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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元]脱脱.辽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卷73.1221,卷12.134-135,卷24.286,卷29.343,卷107.1472,卷71.1206-1207,卷77.1263,卷79.1275,卷71.1202,卷21.251,卷99.1420,卷74.1231,卷70.934,卷105.1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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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元]脱脱.金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5.卷7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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