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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博弈论的视角简析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问题

2017-08-30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7期
关键词:博弈论使用者会计信息

刘 霄

(安徽大学商学院 安徽 合肥 230031)

基于博弈论的视角简析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问题

刘 霄

(安徽大学商学院 安徽 合肥 230031)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社会角色,在以盈利为目的的同时承担着更多的社会责任,这就要求企业用通用的会计语言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情况。但是现阶段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仍处于初级阶段,本文将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其处于现阶段的原因。

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博弈论

一、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

(一)社会责任会计概念

社会责任会计最早产生于美国,首先提出社会责任会计内涵的是戴维·F·林诺维斯,他认为“所谓的社会责任会计就是将传统的会计运用于社会学、经济学和政治学等一系列社会科学之中”。1984年艾哈迈德·贝里克奥给出了全面的社会责任会计定义,他认为社会责任会计的主要任务是对企业行为和政府行为所形成的社会与经济效果进行系统的规整、度量、统计分析与披露,将社会责任会计活动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微观方面社会责任会计主要反映公司所进行的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而宏观方面则反映的是公司对于整个社会所产生的影响。[1]我国学者认为社会责任会计隶属于会计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以会计学的相关原理为基础,监督公司实际经营中对相关责任及其履行的情况,并通过合理准确的披露利益相关者需要的社会责任信息,通过该种方法提高社会效益。

(二)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在1976年美国《幸福》杂志公布的500个工业企业年度报表中,已有91.2%的企业披露了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数据。1977年法国政府正式颁布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方面的法律,其揭示的信息非常全面,主要侧重于职工福利方面,它从法律层面规范了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到20世纪末期,欧洲、美国和澳大利亚先后制定了一些评价CSR的体系和认证制度,为CSR内容体系的形成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2]

与国外社会责任会计理论与实践相比,我国在社会责任会计理论、实践研究方面起步较晚,我国第一篇社会责任会计研究文献是在1985年李铜新所著的《在经济特区实行社会责任会计的设想》,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是国家电网公司2006年发布的《国家电网公司2005社会责任报告》,2007年底仅有11家央企和50多家其他企业发布了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在2015年6月2日,我国正式发布了社会责任指南,推进多方利益的共同实现。现阶段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在不同行业有较大差别,多集中在能源和食品行业,在2014年食品行业上市公司中只有34家进行了相关的披露,仅占比30.36%。[3]我国在社会责任会计研究方面应该更加深入与具体。

二、基于博弈论的视角分析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一)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三方面

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一般从企业经济责任、企业资源与环境保护责任、企业社会绩效责任三个方面进行披露。[2]企业关于经济责任方面的信息应该是企业报告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重要内容,也是现阶段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最多的方面;伴随着社会经济的积极发展,社会环境状况却呈现出反方向发展的趋势,企业在发展中为了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往往会忽略生产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企业资源与环境保护责任的会计信息披露成为当今企业应该承担的重要部分;企业社会绩效责任方面的披露主要是对员工、地区以及产品生产责任的披露,该部分信息现阶段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较少。

(二)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

基于上述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三个方面,企业对资源与环境保护责任信息与社会绩效责任方面的披露意识薄弱,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需求较少,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不完善等原因共同导致了信息披露的缺失。下面从博弈论的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假定企业提供环境保护责任信息和社会绩效责任信息的成本为C,效用为U,不提供相关会计信息得到的惩罚为P;信息使用者(即企业利益相关者)如能够使用到相关会计信息时(即企业提供信息并且信息使用者会选择使用该信息),会给信息使用者带来效益R(并且R>C),若不使用信息(分为企业不能提供信息和自身不使用相关信息两种情况),则带来的相关效益为0;企业提供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与使用者使用信息是同时进行的。

基于该假定得出得益矩阵:

信息使用者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提供者)提供不提供使用(R,U-C)(0,U-P)不使用(0,U-C)(0,U)

该博弈的纳什均衡如下

①当U-C>U-P,即C

信息使用者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提供者)提供不提供使用(R,U-C)(0,U-P)不使用(0,U-C)(0,U)

分析:在该种情况下,只有当立法部门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制定比较严格的标准,第三方审计和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履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和处罚时,企业才会选择在信息使用者需要使用相关信息时提供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因为不提供信息会受到更大的处罚。

②当U-CP(企业提供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成本大于企业不提供相关信息所受到的惩罚)

信息使用者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提供者)提供不提供使用(R,U-C)(0,U-P)不使用(0,U-C)(0,U)

分析:在该种情况下,企业提供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成本较高,大于不提供信息时受到的处罚(即C>P),此时企业不论信息使用者是否有需求,都会选择不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企业掌握主动权。

③当U-C=U-P,即C=P(企业提供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成本等于企业不提供相关信息所受到的惩罚)

信息使用者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提供者)提供不提供使用(R,U-C)(0,U-P)不使用(0,U-C)(0,U)

分析:在该种情况下,信息提供成本等于不提供信息受到的处罚(即C=P),信息提供与否由企业完全掌握,此时企业会从自身的效益角度出发,往往会选择不提供社会责任会计信息。

总体来看,在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实践进程中,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直至2015年6月我国才正式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指南,在这期间深交所、上交所也发布了关于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指引,但这些并非是强制性的。企业没有提供社会责任会计的法律依据,并且对不提供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企业惩罚力度小(P值很小),这样企业在信息使用者需要使用信息时也不选择提供信息,信息提供的主动权就掌握在企业手中。与此同时,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没有指导性的会计制度,现阶段多采用在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形式,然而建立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和完善相关的会计制度都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较高(C较大),所以现阶段从博弈论的角度看,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处于第二种情况的纳什均衡状态。

三、建议

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要想从当前的情形②的均衡状态转为①的均衡状态,就必须要做到减小成本C,同时提高惩罚力度P。首先完善社会责任会计理论体系和社会责任会计报告体系,给企业披露社会责任提供依据,这样就可以减少企业履行责任的负担。其次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不能够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给予严厉处罚,同时监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应披露不能够按照要求提供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企业,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最后提高利益相关者(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需求水平,信息使用者对信息的需求会促使企业主动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从前述分析可得,即使完成了C

[1]李琼娟.以产品质量为核心的食品行业社会责任会计研究[D].上海:东华大学,2014.

[2]殷婷婷.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13.

[3]谢蒙蒙.食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6.

[4]杨焕云.博弈论在治理会计信息失真上的应用[J].市场周刊,2005(7),37-39.

[5]阚丽庭,杨雪;博弈论在会计研究中的应用[J].经济视角(下),2012(2),45-46.

刘霄(1994-),女,汉族,安徽淮南市人,硕士研究生在读,安徽大学商学院,研究方向:管理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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