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兴则国家兴
2017-08-29
历史事实证明,法治优于人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纵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与人治相比,法治具有巨大的优势。法治以政治民主为前提,能够保障社会公众参与到决策中来,实现集思广益,最大限度地保障决策的科学化。人治依赖于政治领导人的个人权威,一旦领导人发生变动,国家的治理政策就可能发生剧烈变动,稳定性较差;法治的力量来源于宪法法律的权威,不会因为领导人的改变而发生根本的变化,稳定性和可预期性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事实一再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优于人治的深刻论述,深化了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夯实了厉行法治的政治信念。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战略布局中重要一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对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战略布局。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总体战略布局中的重要一环,意义十分重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核心战略要素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后提出的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已经成为维系全国各民族和海内外华人的精神纽带,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的灯塔。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建设“法治中国”,就是要实现中国的“法治梦”。法治梦与中国梦一脉相承,法治中国是中国梦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决定》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核心战略要素。
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决定》指出:“必须清醒看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虽然早在2011年的时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已经基本形成,但是,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意味着法律体系内部的结构完备,更不意味着法律体系内在质量完美和切实管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实践发展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永无止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务依然很重。”对于立法工作的推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深刻阐释了在新形势下“立什么样的法、怎样立法”这一重大命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往往同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松有很大关系。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必须担负法律实施的法定职责。对违法行为必须严格尺度、依法处理、不能迁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司法是人民权利的可靠保障,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贴近群众,个体感受性强,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应当“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了实现公正司法,就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就要落实司法责任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应当积极培育人民群众尊法、信法的法治精神文化,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形成守法、用法、护法的法治行为习惯。全面守法就要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
党的领导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必须牢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最大的区别。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宪法的根本要求,是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根本体现。坚持党的领导和全面依法治国在本质上是完全统一的。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主要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
依法治国首先必须做到依宪治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依宪治国的精髓在于“四个坚持”,即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
从理论层面上来讲,法治体系与法律体系这两个概念存在着根本区别。法律体系是法律的规范体系,是静态的和平面的,法治体系则是法律的运行体系,是动态的和立体的。法治体系不仅包括法律的规范体系,而且包括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施的全环节,包括保证法律运行的保障机制、监督机制和法治队伍建设等与法治有关的一切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习近平总书记汇聚全党智慧而凝练出来的一个思想品位极高的统领性概念。法治体系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整体要求,特别是突出了法律的实施和实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提出这个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十八大以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科学立法的指引下全面加强了地方立法工作,为法治内蒙古建设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保障。2015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最大限度体现地方需求,突出地方特色,制定、修改、批准、初审近30件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切实发挥了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执笔人:杨德桥,内蒙古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责任编辑:康红波